節約集約用地

節約集約用地

節約集約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層含義,一是節約用地,就是各項建設都要盡量節省用地,想方設法地不佔或少佔耕地;二是集約用地,每宗建設用地必須提高投入產出的強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三是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用地規定


國土部部長姜大明日前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發布《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範和引導的部門規章,其中,重點提出對建設用地進行總量控制,對存量用地要注重盤活利用。
《規定》提出城鄉土地利用應體現布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同時,城市建設用地應因地制宜採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布局,避免佔用優質耕地。
《規定》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作用。提出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充分貫徹市場配置原則,運用土地租金價格槓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強調除軍事、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相關


2008年,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一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二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四要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五要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