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危險源理論

兩類危險源理論

在系統安全研究中,認為危險源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事故就是消除、控制系統中的危險源。危險源為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按此定義,生產、生活中的許多不安全因素都是危險源。根據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中的作用,把危險源劃分為兩大類,即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

第一類危險源


根據能量意外釋放論,事故是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作用於人體的過量的能量或干擾人體與外界能量交換的危險物質是造成人員傷害的直接原因。於是,把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稱作第一類危險源
一般的,能量被解釋為物體做功的本領。做功的本領是無形的,只有在做功時才顯現出來。因此,實際工作中往往把產生能量的能力源或擁有能量的能力載體看做第一類危險源來處理。;例如,帶電的導體、賓士的車輛等。
第一類危險源
第一類危險源
可以列舉常見的第一類危險源如下:
(1)產生、供給能量的裝置、設備
(2)使人體或物體具有較高勢能的裝置、設備、場所
(3)能量載體
(4)一旦失控可能產生能量積蓄或突然釋放的裝置、設備、場所,如各種壓力容器
(5)一旦失控可能產生巨大能量的裝置、設備、場所,如強烈放熱反應的化工裝置等
(6)危險物質,如各種有毒、有害、可燃燒爆炸的物質等
(7)生產、加工、儲存危險物質的裝置、設備、場所
(8)人體一旦與之接觸將導致人體能量意外釋放的物體。

第二類危險源


在生產和生活中,為了利用能量,讓能量按照人們的意圖在系統中流動、轉換和做功,必須採取措施約束、限制能量,即必須控制危險源。約束、限制能量的屏蔽應該可靠地控制能量,防止能量以外釋放。實際上,絕對可靠的控制措施並不存在。在許多因素的複雜作用下,約束、限制能量的控制措施可能失效,能量屏蔽可能被破壞而發生事故。導致約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稱為第二類危險源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能量或危險物質以外釋放的直接原因。從系統安全的觀點來考察,使能量或危險物質的約束、限制措施失效、破壞的原因,即第二類危險源,包括人、物、環境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二類危險源往往是一些圍繞第一類危險源隨機發生的現象,它們出現的情況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第二類危險源出現得越頻繁,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