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噪音
城市噪音
城市雜訊 噪音的界定 [英文] 1. noise 2. rumble 3. static ① 音高和音強變化混亂、聽起來不諧和的聲音。是由發音體不規則的振動產生的(區別於【樂音】)從物理學的角度來看:雜訊是發聲體做無規則振動時發出的聲音。 ② 同【雜訊】:在一定環境中不應有而有的聲音。泛指嘈雜、刺耳的聲音。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凡是妨礙到人們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以及對人們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都屬於雜訊。噪音概念 物理學定義 雜訊是發生體做無規則時發出的聲音。生理學定義 凡是妨礙人們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以及對人們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的聲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噪音 的來源很多。街道上的汽車聲、安靜的圖書館里的說話聲、建築工地的機器聲、以及鄰居電視機過大的聲音,都是噪音。總體講 噪音是物體震動產生。雜訊是一類引起人煩躁、或音量過強而危害人體健康的聲音。雜訊污染主要來源於交通運輸、車輛鳴笛、工業噪音、建築施工、社會噪音如音樂廳、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聲說話等。城市雜訊對於居民的干擾和危害日益嚴重,已經成為城市環境的一大公害。城市雜訊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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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群眾集會、文娛宣傳活動、人聲喧鬧、家用電器(如收音機、電視機、洗衣機、空調機)等所產生的雜訊。在國外,唱片舞會的地方是最吵鬧的場所。這類雜訊分佈的範圍較廣,影響也較大。
對城市雜訊的系統研究,開始於1930年美國紐約市的雜訊調查。50年代以來,由於工業生產、交通運輸的大規模發展,日本、美國和西歐一些國家不僅進行了城市雜訊的調查,而且制定了城市環境雜訊標準和管制法令。近年來,對於城市雜訊的評價方法和預測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中國對城市雜訊的調查和研究開始於1973年,主要是進行交通雜訊、區域環境雜訊的調查和測量方法的研究。到1981年末,全國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長沙等40多個城市進行了雜訊的調查,有的城市還制定了城市環境雜訊標準和雜訊管制法令。
城市雜訊普查採用的網格定點測量方法:將市區按500米×500米劃分成網格(小城市按250米×250米),網格中心定為測量點,全市測量點要多於100個。測量每一個測量點時,傳聲器離地面1.2米高,用聲級記錄器或雜訊統計分佈儀連續測量15分鐘,或用聲級計按5秒間隔的時間讀取A聲級瞬時值,一般可取200個數據,用以計算等效連續聲級。晝夜分別進行測量,可以計算晝夜等效聲級(見雜訊的主觀評價)測量的結果可以繪成全市環境雜訊污染圖,
城市雜訊干擾居民的工作、學習、休息和睡眠,嚴重的還會危害人體的健康,引起疾病和雜訊性耳聾(見雜訊的生理效應、雜訊對聽力的影響)。對長期雜訊暴露的聽力保護的要求 8小時等效連續聲級為70~90分貝,對於吵鬧干擾的容許值要求日間等效聲級為40~60分貝,夜間為30~50分貝。
主要有:①改進汽車的排氣消聲器,經常做好維修工作,並限制使用高音叭,以降低汽車的雜訊;②使用低雜訊設備和工藝,將雜訊大的工廠集中於遠離居住區的工業區;③城市建築合理布局,根據建築功能進行分區,注意防雜訊建築設計,使住宅、醫院、學校、辦公室、實驗室等不受干擾;④街道上的快車道、慢車道和人行道要分開,必要時路旁加設隔聲屏障或建筑前設院牆,或使路面低於兩旁住宅地面;⑤研製低雜訊的飛機。此外,制定合理的城市規劃和城市雜訊管制法令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限制居住區內的建築施工和建築機械使用的時間,規定車輛行駛的速度和路線等。
噪音的單位(分貝)
在工程應用中經常看到貌似不同的定義方式(僅僅是看上去不同)。對於功率,dB = 10*lg(A/B)。對於電壓或電流,dB = 20*lg(A/B)。此處A,B代表參與比較的功率值或者電流、電壓值。
dB的意義其實再簡單不過了,就是把一個很大(後面跟一長串0的)或者很小(前面有一長串0的)的數比較簡短地表示出來。如(此處以功率為例):
X = 100000 = 10^5
X(dB) = 10*lg(X) dB= 10*lg(10^5) dB= 50 dB
X = 0.000000000000001 = 10^-15
X(dB) = 10*log(X) dB= 10*log(10^-15) dB= -150 dB
一般來講,在工程中,dB和dB之間只有加減,沒有乘除。而用得最多的是減法:dBm 減 dBm 實際上是兩個功率相除,信號功率和雜訊功率相除就是信噪比(SNR)。比如:30dBm - 0dBm = 1000mW/1mW = 1000 = 30dB。dBm 加 dBm 實際上是兩個功率相乘,沒有實際的物理意義。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聲環境質量而制訂。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引用標準
GB/T14623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測量方法
3、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準值列於下表:
等效聲級LAeq dB
類別晝間夜間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4、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4.1 0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準5dB執行。
4.2 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4.3 2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4 3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4.5 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雜訊(指不通過列車時的雜訊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5、夜間突發雜訊
夜間突發的雜訊,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
6、區域及時間的劃定
6.1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6.2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7、監測方法
按GB/T 14623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郭秀蘭、孫家麒、陳光華、趙仁興。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