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此

欽此

欽此一詞,象徵皇帝到此親自頒布詔書(親臨此地)。舊時對帝王的決定、命令或其所做的事冠以“欽”字,以示崇高與尊敬。如:欽此欽遵(舊時閣臣代皇帝批閱奏章或朝臣向皇帝啟奏時使用的語言,指聖上旨意在此,領旨者遵命而行);

欽此古義


欽,意為敬。欽此,意即恭敬地引文至此。其專用於引述皇帝諭旨之後,表示引文結束。故欽此二字實際上亦起到現代標點中句號與后引號的作用。與“等因”、“等情”、“等由”相比,只不過“欽此”僅用於皇帝的語言、旨意之後而已。如:“雍正拾貳年伍月拾陸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句中“該部議奏”即是皇帝的諭旨。與欽此相關的用法,尚有“欽此欽遵”一語。若單獨引敘諭旨,結束加“欽此”二字。如果在引敘諭旨結束之後,緊接著便交待遵辦情況,則欽此處多用“欽此欽遵”。此語可謂承上啟下,即以表明引文的結束,又表明對諭旨遵辦情況敘述的開始。如:“欽奉世宗憲皇帝諭旨:李梁園實授之處不準行。欽此欽遵。隨經前司移行確查實在政績在案。”此例句中,“欽此欽遵”之後的文字,正是對“諭旨”遵辦情況的具體交待。
----《清代文書綱要》

解釋

(1)qīn (欽)代表皇帝的尊稱(至高無上)。
(2)舊時對帝王的決定、命令或其所做的事冠以“欽”字,以示崇高與尊敬 [by the emperor himself]。如:欽此欽遵(舊時閣臣代皇帝批閱奏章或朝臣向皇帝啟奏時使用的語言,指聖上旨意在此,領旨者遵命而行);欽限(欽定的期限);欽案(欽件。奉欽命查辦的案子)
(3)封建時代指皇帝親自所做:~命。~賜。~差(chāi)(由皇帝派遣,代表皇帝出外處理重大事件的官員)。
(4)如此,這般 [so;such]
虎因喜,計之曰:“技止此耳!”――柳宗元黔之驢

其他解釋

可以說沒有什麼出處,只不過是一種文言的形式,欽表示命令出於皇帝意思,此有如此這樣的意思表述,“欽此”的意思說白了就是說“我(皇帝)決定就這樣辦了”
在古代文獻中,皇帝詔書後常有“欽此”二字。在一些古代電視劇中常會有欽差大臣宣布聖旨,“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最後說“欽此”,是封建時代皇帝詔書結尾的套語。
那麼,“欽此”到底是什麼意思呢?舊時對帝王的決定、命令或其所做的事冠以“欽”字,以示崇高與尊敬。欽此,即欽定此文,是皇上定的事。用現代的話說就是“皇帝同意這樣辦”的意思。
由於聖旨不是由皇帝自己親自起草,而是閣臣代擬,經過皇帝“御覽”同意才下發,“欽此”並不是聖旨上的內容,說明是皇上定的。如果皇帝當面下旨,就沒有“欽此”二字。如果欽差宣旨時必須加上“欽此”兩個字。
至於“欽此”二字起源於何時,網上也沒有查到有關文章。
上古時“欽”為“敬”的意思。《尚書·堯典》:“帝曰:‘往,欽哉!’”孔安國傳:“敕鯀往治水,命使敬其事。”《尚書·仲虺之誥》:“欽崇天道,永保天命。”蔡沈集傳:“欽崇者,敬畏尊奉之意。”《爾雅·釋詁下》:“欽,敬也。”“敬”,是“謹慎認真地辦事”。《說文解字》:“敬,肅也。”又云:“肅,持事振敬也。”《論語·季氏》:“色思溫,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問。”《論語·子路》:“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
《尚書·舜典》:“咨禹,汝平水土,惟時懋哉!”孔安國傳:“懋,勉也。”
史記》、《漢書》中漢代皇帝詔書結尾是“制曰:可”。《史記·五帝本紀》:“禹,汝平水土,維是勉哉。”《漢書·宣元六王傳》:“已詔有司勿治王事,遣諫大夫駿申諭朕意。《詩》不云乎?‘靖恭爾位,正直是與’,王其勉之!”《三國志·蜀書·後主傳》:“今以禪為皇太子,以承宗廟,祗肅社稷。使使持節丞相亮授印綬,敬聽師傅,行一物而三善皆得焉,可不勉與!”
《史記·三王世家》:“於戲!保國艾民,可不敬與?王其戒之。”《三國志·蜀書·二主妃子傳》:“今以後為皇后,遣使持節丞相亮授璽綬,承宗廟,母天下,皇后其敬之哉!”
《三國志·蜀書·後主傳》:“朕嘉與君公長享顯祿,用考咨前訓,開國胙土,率遵舊典,錫茲玄牡,苴以白茅,永為魏藩輔,往,欽哉!公其祗服朕命,克廣德心,以終乃顯烈。”
隋唐時期史籍也沒見到“欽此”的說法。
明萬曆年間雲南按察司副使浦江鄭崇岳撰《聖恩錄》中有兩則宋龍鳳六年(1360,元至正二十年)閏五月初九日和八月二十九日御札:
皇帝聖旨,德興翼分。
樞密院承奉江南等處行中書省照會來:
呈准本院官同僉朱文忠咨:寧越府浦江縣儒人鄭大雅,自其六世祖綺於宋朝建炎初兄弟義居,《宋史》具載其事,前元二次旌表其門,蠲免差役,今已十世闔門,二千餘指,雍睦如初,理宜申明,以示崇異。如蒙具呈,轉以上聞,“這該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許令申聞。欽此。”
奉此。照得:龍鳳六年正月十三日,准本院官朱同僉咨,嘗謂“表厥宅里,所以樹義之風聲;旌其子孫,所以植為義之根本。此風化所系,為甚重,不可緩者也”。竊見:寧越府浦江縣儒人鄭大雅,自其六世祖綺於宋朝建炎初兄弟義居,《宋史》列傳具載其事,迨及前元,二次旌表其門,蠲免差役,自大雅而下於從曾孫燁,今為十世闔門,二千餘指,雍睦如初。門庭之內,詩禮修明,冠婚祭之儀,一遵《朱子家禮》,若惠疏俗則有義方之訓,哀單寡則有義冢之封,居困窮則有義廬之建,憐無後則有義祠之祀,似此行義不一而足,具著規約,盛行於世,雖昔張公藝、陳兢亦不過此。方今聖世,上法祖宗以孝治天下、勉勵黎庶,況鄭氏合食之初起於我宋,茲者雖遭更變,屢涉困窮,家法愈嚴,令譽愈著,其可無旌別蠲復之恩,以激勵其餘者乎?卑職備員樞府,曩統大軍屯駐浦江縣,親臨其門,招來長幼,還復舊業。近又累行體察,益知其守義之篤,有加於昔,理宜申明,以示崇異。如蒙准咨具呈,轉達以上聞,優加恩寵,特免賦徭,庶幾風俗由此而益敦,政化由而益美,其於治道實非小補。咨請施行。
准此。照得:近欽奉詔書,內一款:這該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許令申聞。欽此。
除欽遵外,今准本院官朱同僉咨,免鄭大雅義門徭,彼實關政教,洵愜輿情,實符公論,已經具呈省府,照詳去后。今奉前因,樞府除外,合下仰照驗知會施行。
須議札付者。
右札會浦江縣,准此。
旌表鄭大雅
龍鳳六年閏五月初九日御押
另外,《金史附錄?進金史表》記載:
金史公文
皇帝聖旨里。江浙等處行中書省至正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准中書省咨:至正五年四月十三日,篤憐帖木兒怯薛第二日,沙嶺納缽斡脫里有時分,速古兒赤雅普化、雲都赤撒迪里迷失、殿中撒馬、給事中也先不先等有來,阿魯禿右丞相、帖木兒塔失大夫、太平院使、伯顏平章、達世帖木兒右丞等奏:“去歲教纂修遼、金、宋三代史書,即目遼、金史書纂修了有,如今將這史書令江浙、江西二省開板,就彼有的學校錢內就用,疾早教各印造一百部來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咨請欽依施行,仍令行省委自文資正官、首領官各一員,欽依提調,疾早印造完備起解。」准此,本省咨委參知政事秦中奉、左右司都事徐盤承德,欽依提調,及下江浙儒司委自提舉班惟志奉政校正字畫,杭州路委文資正官,首領官提調鋟梓印造裝褙。
至正五年九月×日
《元史·世祖紀》記載:
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丙寅,……江西行省言:“吉、贛、湖南、廣東、福建,以禁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這段記載見於《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軍器·拘收·弓箭庫里頓放》:
尚書省咨,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奏過事內一件:“江西行省官人每與將文書來,‘吉、贛等處地面,湖南、廣東、福建這地面相連著有。每年草賊生髮呵,出備軍器,聚集弓手人每收捕來。年時江南地面漢兒南人休把弓手(引者按,手字誤,當據下引《通制條格》卷二七作箭)禁斷時分,這裡的弓手拘收了來。如今依著漢兒城子里與了的體例里與的’說將來有。俺商量的,在先中書省官人奏,‘每一個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縣裡五副弓箭,教把呵,怎生?’么道奏呵,‘是也,那般者’,么道聖旨了來。如今依著那體例,路里十副,散府、州里七副,縣裡五副教執把,城子里達魯花赤達達畏吾兒回回人每教管者。若收捕賊的勾當有呵,巡軍根底教執把弓箭。無勾當時,拘收庫里放著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好人根底委付者。”么道聖旨了也。欽此。
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設秘書監,秩從三品。大德九年(1305)升為正三品。其監、丞皆用大臣奏薦,選世家名臣子弟為之。元王士點、商企翁《秘書監志·印章》記載:“至元十年(1273)十一月初七日,太保大司農奏過事內一件:‘興文署掌雕印文書,交屬秘書監呵,怎生?’奉聖旨‘那般者,欽此。’”
金申《海東青訓養史話》一文中說:《元典章》中有忽必烈及鐵木真等對放養海青的詳細規定,如至元五年(1268年)二月聖旨:“打著海青好鷹鶻,休教賣了,賣了的人有惡過者……”。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有個鷹坊役侍把專為皇帝餵養的海青丟失了,由於沒有特殊標記而與別人餵養的海青混淆不清,為此忽必烈特下聖旨:“百姓的諸人鷹鶻每,腳上拴系的牽皮使用黑色皮子者,休用紅紫雜色皮子,欽此”。

使用日期


從元代初期開始就正式使用“欽此”二字了。
明洪武初,朱元璋稱帝后,也使用“欽此”。清同治《深州風土記》有《明洪武學校格式碑》碑文記載:
洪武二年十月廿五日,左丞相宣國公欽奉聖旨:“今後立學校,春秋休要祭祀。設科分教,禮樂射書數,恁每定擬來。欽此。”會集省台部官逐一議擬,於十月廿七日早朝奉天門,奏奉聖旨,節:“該學校合行的勾當,教秀才每用心講究著行。欽此。”欽依會議定擬到各項事理,洪武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中書省楊右丞、陳參政、睢參政、右司郎都事、禮部崔尙書於奉天門東板房內奏奉聖旨:“准。教定立罪名,同這格式,各處學校都鐫在石碑上。欽此。”
明代朝鮮《李朝實錄》有明太祖賜朝鮮國號的記載:
《李朝太祖實錄·太祖二年·二月十五》庚寅/奏聞使韓尙質來傳禮部咨,上向帝闕, 行謝恩禮。其咨曰:本部右侍郞張智等, 於洪武二十五年閏十二月初九日,欽奉聖旨:“東夷之號, 惟朝鮮之稱美,且其來遠,可以本其名而祖之。體天牧民,永昌後嗣。”欽此,本部今將聖旨事意,備雲前去。
萬曆十五年李東陽申時行等編撰《大明會典·刑部·朝審》記載:“天順二年令每歲霜降后,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多官審錄,著為令。”天順二年(1458年)九月二十五日詔旨:“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自天順三年為始,每至霜降后,但有該決重囚,著三法司奏請會多官人每(們)從實審錄,應不冤枉,永為定例,欽此。”
明萬曆年間相國張居正《謝西宮遣使郊勞疏》:“奉聖旨:‘覽卿奏謝,聖母知道了,禮部知道。欽此。’”
據《新聞與傳播研究》2009年第2期刊發的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方漢奇《記新發現的明代邸報》一文中說:集報界朋友范光永處搜集到的明熹宗天啟年間
邸報一份:
天啟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諭:溫體仁等奏酌保出力人員折,本年東河長口口口,口口迭出,該管文武弁搶護平穩,自應量口鼓勵。開歸道口口口口口道周維持俱著加恩交部議。東留縣縣丞倪文煥口口口同升銜。欽此。
上諭:口寧國府知府員缺,著高時明補口。口口。
旨:朕口口口口東廡,遣盛福各分獻。口口。
上諭:顧秉謙奏拿獲拒捕匪徒審辦一折,此案廣東匪徒馬口山等在廣口貴縣地方迭口搶劫,復敢聚眾抗拒官兵,口屬藐法。經屬縣等奮力圍捕,口口格斃匪徒昊豫口口口,口口口口馬希山口口口,口委員嚴加根究,仍飭該府縣會營嚴緝在逃,各逸匪,務獲究辦。並嚴令各交口口口,口緝余匪,毋使藏匿。所有此兜拿匪徒速之快查亦口口口口者,酌保數員,侯朕施恩,毋許冒濫。欽此。
清代聖旨,仍然沿用“欽此”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