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
成立於1992年的非營利性協會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是重慶市工程建設行業協會。在本市有242個勘察設計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約1.6萬人。協會秘書處為協會常設機構。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是在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專項設計資質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重慶市勘察設計行業的行業協會,接受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同時,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指導。
協會成立於1992年3月18日。重慶直轄后,協會於1998年7月25日召開了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2004年5月31日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形成第二屆理事會。2007年,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的指示精神,協會對第二屆理事會進行了補充和調整。目前,協會有300多個會員單位,從業人員近2.3萬人。協會下設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與岩土工程兩個分會,並組建了市場質量、交流培訓、行業信息化等三個工作委員會。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201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SURVER & DESIGNING ASSOCIATION (CS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的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專項設計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行業合法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推進科技進步,提高隊伍素質,促進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以下簡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金街2號總商會大廈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及任務是:
(一)協助業務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勘察設計諮詢的政策、法令、法規;組織實施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市屬勘察設計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資質初審、換證初審、行業統計等工作。
(三)維護我市勘察設計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
部及行業與社會各界的關係,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四)推進行業自律,制訂和推行行規、行約,規範會員單位的市場行為,維護我市勘察設計行業正常的市場秩序。
(五)通過建立行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信譽檔案等工作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六)組織交流和推廣勘察設計單位深化改革、科學技術進步,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動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七)促進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推動質量認證工作,對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和審查,推進勘察設計質量保險工作。
(八)組織評選勘察設計的優秀成果,評選勘察設計優秀單位及先進人物。
(九)組織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規範、規程、技術標準、執業註冊資格考試考核的學習和培訓,開展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
(十)組織開展信息交流和對外宣傳,編輯出版《重慶勘察設計》和其它科技綜合性期刊,開通協會網站;
(十一)結合行業實際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各種技術諮詢服務,併合法經營。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重慶市轄區內,按國家規定取得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和在重慶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市外勘察設計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自願履行會員義務,接受行業管理,遵守行業行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由秘書處備案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關心和完成協會開展的各項工作和社團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及時向協會提供本單位的信息,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
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
一名。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經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能任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決定協會法定代表人人選;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建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職稱評定等事項,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市建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建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建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0年1月14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