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甲類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甲類藥品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物中價格低的藥物,使用這類藥物所發生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費用。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較高的藥品。
醫保甲類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由甲類藥品目錄和乙類藥品目錄兩部分組成。
甲類藥品100%按照報銷比例報銷。
例:某統籌地區一職工發生住院醫療費20000元,其中藥品費用7000元,分別是甲類藥品5000元,乙類藥品1000元,非《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1000元。則該職工住院醫療費用支付辦法如下:
(1)非《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1000元,由該職工全部自付;
(2)乙類藥品費用1000元,由該職工首先自付20%,即200元;
(3)甲類藥品費用5000元和乙類藥品費用的80%(即800元),共5800元與其他應納
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一起,按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費用報銷規定予以支付。
甲類的otc標識為紅色標記,乙類的otc標識為綠色標識,甲類乙類藥品都是醫保範圍內的。
非處方葯管理辦法中甲類必須在藥店銷售,乙類除可在藥店銷售外,還可在普通商業企業等地方銷售,但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登記,符合條件的頒發乙類非處方葯准銷標誌。而醫保目錄是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篩選的,甲乙類是按照療效價格比確定的,也就是說療效確切且費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類,不需自付。而乙類基本有自付比例,具體由各地方定;還有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醫保乙類品種有調整權利,調入和調出總量控制在品種數量的15%以內,而各地均無權對醫保甲類品種做調整.
門診使用時,都可以用卡上的醫保個人賬戶支付。
住院使用時,乙類藥品與其他乙類費用,參保人結算時,乙類先自負10%后,和甲類費用一起算基本醫療費用,超過醫院門檻費的部分一起享受統籌支付比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百分之八十幾,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百分之四五十)。
簡單地說,乙類費用在住院時,自己出錢多一些。醫保住院報銷——自費除開,乙類費用先自付10%后,超過門檻費的部分,就可以“報銷”百分之八十幾了(職保)。不是你墊付現金以後憑票據報銷,而是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時,出具醫保卡,讓統一的醫保結算系統讀取參保人資料,辦理住院號,在出院結算時,醫保系統就不收取你“該報銷的”部分——統籌支付部分。
基本藥物納入醫保甲類目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年11月30日正式發布2009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治療性藥品全部納入《藥品目錄》甲類部分。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管理的一項重要標準,原勞動保障部先後在2000年和2004年發布了兩版藥品目錄,兩版藥品目錄在全國各地得到了普遍執行,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基本用藥需求。
擴大用藥範圍提高用藥水平
《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准入法,規定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按照規定,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各地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於乙類藥品各地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
據介紹,這次藥品目錄調整主要針對西藥和中成藥,2009年版《藥品目錄》在保持參保人員用藥政策相對穩定連續的基礎上,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和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適當擴大了用藥範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新版《藥品目錄》的西藥和中成藥共有2151個,西藥部分共有藥品1164個,其中甲類349個,乙類791個,另有20個僅限工傷保險用藥,4個僅限生育保險用藥。中成藥部分共有藥品987個,其中甲類154個,乙類833個。
新版的變化
與2004年版《藥品目錄》相比,新版《藥品目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全都納入《藥品目錄》的甲類部分,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甲類目錄的藥品參保人員不設個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進行調整,因此,可以保證國家基本藥物的報銷比例高於非基本藥物,要求各地在12月要開始執行甲類目錄。考慮到各地用藥習慣的不同,地方對乙類目錄可以在15%的範圍內進行調整,並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調整工作,儘快執行新的藥品目錄。
二是適當增加了新藥品種,與2004年版藥品目錄相比,新版藥品目錄共增加了260個藥品,增幅13.7%,增加的藥品都是近幾年上市的經臨床驗證療效確切、安全性高的新葯。
三是對原目錄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藥物替代或無人使用的藥品調出,使藥品目錄的結構更趨合理。
四是加強對醫療機構用藥的管理,對於同類藥品要求不能疊加使用,以防藥品濫用,對部分易濫用的藥品在支付範圍上進行了限定,一方面保證參保患者的治療需要,另一方面也避免藥品濫用,控制藥品費用不合理支出。
五是對目錄外的臨床緊急搶救和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藥品,要求各地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對部分臨床療效確切,有重大創新價值、但價格昂貴可能對基金產生風險的藥品,另行制訂談判准入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