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婿
詞語
招婿即男到女家的一種婚姻形式。形成招婿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女方父母無子,一是男方家貧無力娶妻。封建禮教講,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父母無子有女,讓女兒招婿上門安家落戶,養老送終,繼起門戶,為的就是在封建禮教面前心理上得到安慰。中國從原始社會後期開始,一直是買賣婚姻。男方家貧無力娶妻,用贍養岳父母為代價,用替別人頂門立戶為條件,倒插他門,這是一種變相買賣婚姻。封建禮教規定,娘家不得給女兒女婿燒家住宿,女兒不得在娘家坐月子,女兒出嫁后必須回婆家過時過節等。只有娘家無子時,這些規定才可以破例。所以要給女兒招婿,必須無子。男子替他人頂門戶,是貧窮無能的反映。很不光彩,萬不得已,是不會招女婿的。所以招婿是社會經濟落後的反映,是封建禮教的產物。
另一種招婿是女失前夫,孩子又小,無法依養,變改嫁為招男進家。有招別人進家的,也有招小叔子或大伯子(即丈夫的胞弟胞兄)的。這種招婿稱“原地成親”。原地成親有兩上好處,一是不失掉原家產,二是孩子們不受或少受繼父的虐待。朔州地區戰事多,再加上貧窮落後,許多喪失前夫的女子,選擇招婿的婚姻形式。
招婿有許多約束條件,這些條件要寫在“婚約”之中。男方繼承女方家產,又要替女方頂門立戶,所以男方和孩子必須隨女方姓,死後葬在女方父親腳下。男方還必須同父母和其他親戚斷絕一切關係,不準有經濟和人際上的往來。朔州有墳墓不孤葬之習,為了使前夫孩子和後夫孩子不為其發生“爭屍”矛盾,所以將招婿女方死後隨前夫或後夫而葬之事,事先寫在婚約中,以示約束。
朔州地區對招婿有如此多的規矩與講究,說明招婿婚姻形式在朔州成俗時間長,流行地域廣,已成為歷史文化現象。
一般,無兒的死後,其家產由侄子等家人繼承。如有招婿,侄子不可繼承家產,所以侄子和招婿之間往往矛盾很深。招婿所生孩子雖隨母姓,但在母姓家族中常常受歧視,其權益得不到合理保護。隨著時代的進步,招婿婚姻形式中的糟粕已被或正被逐漸摒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