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成立於2009年7月3日。目前協會已發展會長單位1個,常務副會長單位1個,副會長單位25個,理事單位28個,會員單位146個。會員代表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下設:組織活動部、法律事務部、網路信息部、協會經營部、認證培訓部、財務審計部

機構簡介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是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溝通、監督、自律”的辦會宗旨,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安徽省金屬流通市場健康發展。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商務廳,社會團體登記監督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並接受其領導與監督。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堅持“竭誠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指導思想,把提供服務,發揮作用作為工作的觀點和出發點,協會將通過舉辦各類專題研討會,知識講座,為金屬流通行業內的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探討金屬流通行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熱點、焦點問題,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構建一個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相互監督的互動平台。開展法津諮詢、援助活動,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堅持以法辦會,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促進社會和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和規範市場秩序。為行業自律,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擴大國際、區域間交流與合作發揮積極作用。

協會章程


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章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安徽省金屬材料流通行業的經營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地方性質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宏觀調控,逐步建立和完善金屬材料流通行業自律性機制,促進安徽金屬材料流通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組織會員研究、解決金屬材料流通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金屬材料流通行業發展的新思路,提高行業的管理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為培育市場、管理市場、建設市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第五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商務廳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協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陽北路1019號安徽省徽商鋼材市場(合肥市廬陽工業園內)。
第一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金屬材料流通行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的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反映本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前期性工作。
(三)建立信息網路,統計國內外鋼鐵行業信息,定期報告市場行情、信息。對會員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進行分析、評價,並提供諮詢服務。
(四)根據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有關經濟、管理等標準。受會員委託,對行業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討論。
(五)做好策劃和宣傳市場整體形象工作,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有關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
(六)代表安徽地區金屬材料流通行業參加國內、國際同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內外有關鋼鐵流通組織的聯繫,促進行業合作,發揮行業優勢。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開展法律信息的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或其它方面的服務。
(八)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市場”、“誠信經營”活動。協助行政執法部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九)開展與金屬材料流通的有關的活動及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具備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在金屬材料流通行業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所經營企業須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力: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由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協會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罷免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放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如為副會長兼職時,必須設一名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如超過65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會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將各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按市場化和屬地化原則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條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