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制度
人民幣制度
人民幣是我國於1948年12月在合併與收兌當時各個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貨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是我國現行的唯一合法貨幣,屬於紙幣本位制。
1948年12月1日,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正式發行人民幣作為全國統一的貨幣。人民幣發行后,在通過逐步收兌、統一解放區貨幣的基礎上,又迅速收兌了原國民黨政府發行的偽法幣、金圓券乃至銀行券,並排除了當時尚有流通的金銀外幣等,從而建立了以人民幣為唯一合法貨幣的、統一的貨幣制度。
人民幣制度從產生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的不斷發展而逐步趨於完善。概括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人民幣主幣的單位為“元',輔幣的單位為“角'和“分';1元分為10角,1角分為10分。
2、人民幣沒有含金量的規定,它屬於不兌現的信用貨幣。人民幣的發行保證是國家擁有的商品物資,黃金外匯儲備主要是作為國際收支的準備金。
3、人民幣是我國唯一合法的貨幣,嚴禁偽造、變造和破壞國家貨幣。
4、人民幣的發行實行高度集中統一,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唯一合法的發行機構並集中管理貨幣發行基金。
5、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匯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每日公布,一切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都據此執行。人民幣匯率採用直接標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