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仲裁委員會

青島仲裁委員會

青島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常設仲裁機構,是依法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 權益糾紛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

機構簡介


青島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制定《青島仲裁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章程》規定仲裁 委員會實行任期制,1996至2003年,每屆任期3年,2003年7月,青島仲裁委員會二屆八次會議對《章程》進行了修訂,仲裁委員會任期由3年改為5 年,可以連任。青島仲裁委員會定期召開全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審議增聘仲裁員,討論表彰“十佳仲裁員”、“優秀仲裁員”、 “仲裁工作先進集體和個 人”、 “優秀仲裁聯絡員”等,討論修訂《章程》和《仲裁規則》,制定仲裁發展工作規劃等。青島仲裁委員會下設專家諮詢委員會、發展指導委員會,聘任國(境)內外仲裁員525名。
青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是青島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辦理仲裁案件的受理、審理,收取和管理仲裁費,宣傳仲裁法,仲裁委員會內部事務管理等。 1996~2005年,先後出台了《仲裁員管理辦法》等24項仲裁業務建設規章制度,制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工作人員教育 培訓制度》等20項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定,制定了《會議制度》、《車輛管理辦法》、《財務開支報銷辦法》等25項行政後勤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