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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新疆投資發展(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

王琦,男,漢族,1966年9月出生,安徽全椒人。大學文化程度,1984年9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

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88.8萬餘元,王琦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人物履歷


1984年9月—1988年7月 解放軍合肥炮兵技術學院軍事指揮管理專業學習;
1988年7月—1992年11月 蘭州軍區守備旅炮兵團130炮兵營6連副連職排長;
1992年11月—1998年2月 新疆軍區獨立一團三營九連指導員、副營職協理員
1998年2月—1999年2月 新疆自治區人事廳公務員辦公室工作;
1999年2月—2001年5月 新疆自治區人事廳公務員辦公室副主任科員;
2001年5月—2004年4月 新疆自治區企業工委組織人事處主任科員;
2004年4月—2004年11月 新疆自治區企業工委組織人事處副處長;
2004年11月—2007年5月 新疆自治區國資委人事處副處長;
2007年5月—2012年6月 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自治區二類企業領導班子副職)(期間,2010年12月-2014年1月,北京科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12年6月—2016年8月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5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消息,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王琦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8月19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王琦(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投資發展(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王琦(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28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消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王琦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琦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規定佔用國有企業資金購買的車輛供個人使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接受他人安排的旅遊活動,購買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群眾紀律,暗箱操作違規投資入股私營企業,造成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較大損失;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長期痴迷賭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王琦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琦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出庭受審


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該案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於2016年10月26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在2008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琦利用擔任新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的職務便利,在獲得投資、擔保貸款、合作經營、支付工程款、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888193元(其中既遂3687273元,未遂2200920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琦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具有坦白情節。
6月7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