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農戶
個體農戶
個徠體農戶是以土地私有為基礎、以家庭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耕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實行的土地改革,使農民家庭無償獲得了大量土地、耕畜、大農具等農業生產資料。中央人民政府於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據該法的規定,人民政府發給農民家庭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作為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土地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確定生產經營項目,可以自由安排勞動時間、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自負盈虧、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極大地激發了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但由於個體農戶以私有製為基礎,在使用新型生產工具、抵禦自然災害、吸收新的農業技術方面存在著諸多困難,少數地區重新出現了農民的兩極分化,進一步發展農業生產力受到了一定限制。因此,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中國開始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廣大個體農戶成了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及農村人民公社的社員。
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農村實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廣大農戶成為承包集體生產資料、相對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主體,又恢復到個體農戶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