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馬法

保馬法

保馬法,王安石變法徠之一。保甲養馬法。宋神宗熙寧年間,規定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五路及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養馬,戶一匹,物力高而自願者二匹,給以官馬,或官給錢自買。養馬戶可減免部分賦稅。三等以上戶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戶十戶為一社。保戶馬病死,由養馬戶單獨賠償;社戶馬病死,由養馬戶與其他九戶共償其半。神宗元豐年間又推行戶馬法及都保養馬法,哲宗時廢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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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保馬法的實施,首先減省官府的開支:“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多緡。”其次,所養馬匹的死亡率,較官養大為降低。此外對保甲的武藝訓練,亦發生一些作用,因為加強了保甲制度。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