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福

慶陽市委原常委、華池縣委原書記

張萬福,男,漢族,1963年4月出生,甘肅鎮原人,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碩士。曾任慶陽市委常委、華池縣委書記。

2020年12月28日,張萬福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1984年07月,慶陽師專化學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1984年08月,待安排;
1984年08月—1993年01月,鎮原縣屯子中學、太平中學任教;
1993年01月—1993年05月,鎮原縣工農教育辦公室副主任;
1993年05月—1997年10月,慶陽地區行署駐西安辦事處辦公室主任;
1997年10月—1999年04月,慶陽地區行署駐西安辦事處辦公室主任、西安慶陽大廈副總經理;
1999年04月—2002年10月,慶陽地區行署駐西安辦事處副主任、西安慶陽大廈副總經理(其間:1999年9月—2001年7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2年10月—2007年01月,慶陽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主任、西安慶陽大廈總經理(其間:2006年9月—2008年7月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碩士學位);
2007年01月—2009年02月,慶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市石化辦主任;
2009年02月—2015年05月,華池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5年05月—2016年10月,華池縣委書記;
2016年10月—2016年11月,慶陽市委常委候選人、華池縣委書記;
2016年11月— 2017年04月 慶陽市委常委、華池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審查

2017年4月21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據甘肅省紀委消息: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華池縣委原書記張萬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開庭審理

2019年5月28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慶陽市委原常委、華池縣委原書記張萬福貪污、受賄、行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甘肅省酒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華池縣縣長、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1800餘萬元;在擔任慶陽市原石化辦主任、華池縣縣長期間,貪污公款500餘萬元;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00餘萬元;在擔任慶陽市原石化辦主任期間,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將專項資金從公款賬戶轉出,指使財務人員用虛開的發票平賬處理,造成經濟損失1300餘萬元;被告人張萬福還有5000餘萬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重點圍繞焦點展開庭審。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萬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張萬福在最後陳述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在酒泉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新聞記者、張萬福的親屬6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20年12月28日,張萬福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華池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承攬、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公司和個人26筆現金共計1616萬元。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石化辦主任、華池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423萬元。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慶陽市委原書記張智全行賄630.2萬元。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石化辦主任期間,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職責規定,重大財務開支不經集體討論決定或上報審批,對資金濫支濫用,違規自行決定從石化辦賬戶提取現金,以假名字辦理470餘張銀行卡用於送禮和違規支出。
后指使安排本單位財務管理人員虛列支出,用虛假髮票作平賬處理,造成慶陽市石化辦1340.58萬元的資金及財產流失。截止2017年3月17日,張萬福的家庭財產及支出中,對498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酒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萬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萬福安排他人套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貪污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慶陽市委原書記張智全行賄,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行賄罪。
被告人張萬福在擔任慶陽市石化辦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萬福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法院認為,鑒於被告人張萬福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單位已經掌握的受賄、貪污、行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庭審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清退和追繳到案的具體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