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位於廣東省廣州市,是一家致力於培養高水平企業家的組織。

協會簡介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倡導誠信培訓,大力推動培訓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協會致力於在企事業單位及培訓諮詢機構之間搭建起了良好的互動交流平台,整合優化企業培訓及職工教育資源,規範引導相關市場行為。為了促進行業的交流,協會每年都舉辦大量的交流活動,包括座談會、學術研討會、調研工作報告、培訓供需交流會、考察交流、高端論壇、評優活動、成果推介、年度峰會等活動。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還開辦了協會網站和《廣東培訓》(會刊)兩個交流平台,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推動我省企業培訓及職工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e Enterprise Training Association,縮寫為GDE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企業培訓機構、大學院校、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專家、學者等人士根據自願、平等和互利的原則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開發、整合企業培訓資源,構建企業培訓體系,規範企業培訓市場行為,倡導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推動我省企業培訓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依法按照有關程序向廣東省民政廳申請登記手續,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廣州市麓苑路35號首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培訓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與培訓機構、企業的聯繫;
(三)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
(四)組織企業培訓經驗交流及信息傳遞;
(五)研究建立種類企業專業人才的資格認證培訓體系;
(六)出版企業培訓會刊及相關書籍;
(七)開展與國內外培訓機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八)舉辦各講座、研討會、培訓班;
(九)開展企業培訓學術交流活動;
(十)承擔業務主管單位、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熱心企業培訓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培訓機構及專家、學者等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企業培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企業培訓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幕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現任會長、秘書長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常務理事會從現任副會長、副秘書長中各推選一人履行會長、秘書長職責,直至本屆任屆期滿。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的日常性事務由秘書長協調。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若干監事,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組織機構
廣東省企業培訓協會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