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押匯
托收押匯
在托收的結算方式中,在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引入了一個中介——銀行,但按照《托收統一規則》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跟匯付方式一樣屬於商業信用性質。但是托收的實際操作中,進口商也往往利用銀行的融資渠道來滿足資金的需求。這就是進出口項下的托收押匯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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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押匯
托收押匯,稱收押匯,收銀予商憑托收據( )提貨商融資式。基,商裝運填委託憑藉套合求符單據收交商。根據托收質,商付款交單或者承兌交單。代收行可以根據進口商的押匯申請,開立托收信託收據,先行對外墊款,待進口商提貨加工、銷售或轉賣后將收回的貨款歸還銀行。這種做法純粹是代收銀行自己向進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和出口押匯一樣銀行也存在著很大的風險,銀行一般只對資信較好的進口商進行進口押匯,同時還要求進口商提供足夠的擔保和抵押品。
2.托收出口押匯
托收出口押匯,又稱出口托收押匯(adv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出口托收押匯是指托收銀行根據出口商(即押匯申請人)的要求,以申請人開立的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跟單匯票以及隨附的全套商業單據為質押,將票款扣除利息及費用后,按外匯管理規定及客戶要求,原幣付給申請人或按押匯日的銀行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付給出口商,銀行保留迫索權,並通過代收行向進口商收款,以歸還出口托收押匯的一種融資業務。其基本操作是,出口商按照合同規定裝運后,製作一整套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開立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到托收銀行交單,要求托收銀行敘做出口托收押匯。經托收行同買人跟單匯票,按照匯票金額扣除自付款日即托收行買人跟單匯單日期到預計收到票款日期的利息和手續費,將約定的款項交給出口商。待出口商收匯票款后,再歸還所借的款項。
跟單托收方式下的進出口押匯可以為經營進出口業務的進出口商在進出口商品流通期間提供融資,該種融資服務是進出口商以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作抵押品,由銀行敘做的一種抵押貸款。
托收押匯是在沒有信用證的背景下操作的,其融資服務都是立足於托收結算服務。該種融資服務,為進出口商藉助托收結算的貿易交易提供資金上的需求。當然,該種融資服務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服務性作用,但由於銀行只不過是委託人的關係,沒有改變商業信用的實質。因此,在托收情況下的融資也是有一定困難的托收押匯的特徵
托收押匯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第一,托收押匯是以托收為基礎的融資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的本質來看,它還是一種融資法律關係,即發放貸款的托收銀行,借款人是利用托收作為結算方式的進出口貿易商。但是這種融資關係的獨特性在於,它必須以托收為紐帶,因此在結算工具上它註定了與信用證無緣。托收押匯與信用證進出口押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一個是無信用證的,一個是必須藉助信用證的。
第二,從押匯對進出口交易風險的影響來看,托收押匯項下的進出口交易風險是普通商業風險,即使進口商或者出口商能夠從銀行融到資金,但是該資金能否用於進出口交易項下的付款,也完全取決於付款方的商業信用,而不是銀行信用;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則不同,收款人是依賴於信用證項下銀行的付款信用。
第三,從銀行與融資者的關係來看,托收押匯項下的融資風險完全取決於進口商或出口商的經營作風和經營狀況而定,在這裡只有一家融資的銀行,而缺乏另一家提供融資擔保的銀行;而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則是銀行風險,只要受益人製作的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付款銀行保證按照約定付款。在信用證項下的押匯,既有融資銀行也有開證銀行,融資銀行的融資風險可以得到信用證付款銀行的還款保障。因為信用證進出口押匯是建立在銀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信用證業務基礎上,如果單單相符、單證一致,即使開證申請人不付款,開證行也必須履行對外付款的義務。如果剔除匯率風險和利息兩個因素,信用證進出押匯並沒有給開證行帶來更大的風險。而進口托收則屬於商業信用,無論進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沒有責任。但如果為進口商敘做進口托收押匯,進口商無疑將原本給予出口商的商業信用轉給了代收行,從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風險。作為代收行,應當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業務情況、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其核定一個押匯額度,供其周轉使用,做到拓展業務和防範風險的有機結合。
第四,托收押匯的付款性質比較特殊。托收押匯項下的付款人的依據是商業信用,付款交單(D/P)方式下押匯行能擁有對貨物和收款的控制權,但是承兌交單(D/A)方式下,代收行憑藉進口商對匯票的承兌即可放單,到期進口商不能付款不負責任。進出口押匯項下的付款性質則是基於信用證的單據要求及相關的銀行信用。
第五,托收押匯的法律適用不同與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托收押匯是基於托收法律關係而建立的借貸法律關係,銀行和進出口商的法律關係一方面要受制於托收規則——通常是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另一方面也要適用雙方借貸法律關係的一般法律;信用證項下押匯法律關係,則一方面要受制於信用證的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另一方面也要適用調整借貸法律關係的準據法。
正因為托收押匯的上述特點,使得銀行在辦理該項業務時更加謹慎,在押匯利率上也相對比較高,押匯的額度則相對比較低。
托收押匯的法律風險即期防範
從托收押匯的法律結構及其操作實踐來看,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1.進出口商的商業風險
托收押匯融資的還款主要依賴於進出口商的資信和能力。儘管相關的單據可以作為擔保機制,但是單據的處理還是需要進出口商來實現,銀行不是專業的進出口商,不善於也沒有時間去做貨物交易。
2.單據欺詐風險
由於托收押匯作擔保的重要憑據是貨物權利單據,單據的欺詐在國際貿易中也時有發生,如果境外進出口商試圖欺詐,則銀行的融資風險非常大。特別是如果境內貿易商也參與欺詐,則銀行更加難於防範相關的風險。
3.操作風險
銀行辦理托收押匯,需要認真履行代收行的義務,如果操作不謹慎或者履行義務不及時,可能遭到境外代收行或者委託人的控告。如果代收行在審核單據上存在瑕疵,則可能遭受境內委託人的控告。
為了有效防範托收押匯的風險,作為代收銀行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鑒於托收押匯本身是商業信用業務,所有風險集中於進出口商的資信狀況。所以,銀行給進出口商的押匯授信額度需要慎重掌握。進出口商的貿易履約直接影響到托收押匯銀行的融資風險。銀行必須認真審核融資人的資信狀況、進出口交易的背景以及交易款項的償還事項。嚴格審查押匯申請人以及擔保人的信用和能力。這一措施是最終保證押匯擔保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從實踐來看,一些押匯申請人惡意與擔保人串通,惡意逃廢銀行債務。銀行尤其應注意關聯公司之間的擔保和交易,對托收押匯業務的影響。大多數集團公司的進出口業務都交給其下屬的貿易子公司進行。這種公司的一大特點就是資本金小,高負債經營,它本來就是由於集團公司基於規避風險的考慮而產生的,一旦出現問題還能棄車保帥,將損失減小到最低,這種戰略也是中國信用機制極不健全的結果。實際上,諸如信託收據、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最終實現,都有賴於債務人的配合,因為銀行的監控畢竟是有限度的。基於此,銀行應該做好事前的信用和能力的審查。
2.必須構建適當的擔保機制防範融資風險。進口代收押匯依賴於“信託收據”,法律風險較高。國內現行法律制度對於“信託收據”的合法性尚沒有明確的規範,司法實踐的爭議甚大,尤其是信託收據中銀行對信託財產擁有合法權利問題頗有爭議。因此過分依賴信託收據會增大銀行融資的風險。《進口代收押匯協議》依託於“信託收據”,而沒有其他相關的擔保措施,會增大融資風險。
3.銀行提供托收押匯服務,必須明確自己的代收銀行地位。辦理托收押匯必須以銀行為合格的“代收行”為前提。銀行不能簡單地憑藉單據持有而確立自己的代收行地位,還應該通過文字確認由進出口商向境外收款委託人指示銀行作代收行的指令,以確保銀行“代收行”地位的合法性。銀行代收地位合法,一方面有助於銀行防範同境內融資人之間發生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防範托收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
4.要藉助明確書面的進出口托收押匯協議來規範銀行與進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尤其應該注意,不能簡單照搬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協議。有的銀行的托收押匯協議是在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協議的基礎上改造而成,但是其信用證押匯的痕迹仍然十分明顯,這種做法勢必妨礙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明確。
對於托收押匯協議,銀行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押匯協議的內容應該包含: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期限;申請人的保證(在押匯到期日前歸還本息,如申請人未能按期還款,無論何種原因銀行均擁有下述權利:逾期欠款按押匯利率加收罰息,逾期計收罰息;授權銀行從申請人在銀行處開立任何賬戶中扣還欠款;授權銀行從申請人各種應收款中扣還欠款。);銀行有權檢查監督押匯業務項下貨物的銷售收款情況,應銀行要求申請人必須隨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關上述押匯業務項下貨物的有關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有關擔保機制的規定等等。
(2)在托收押匯協議中明確銀行“不負有審核單據”義務。強調“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對在單據中載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條款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銀行也不對任何單據所表示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的發運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和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或疏忽、清償力;業績或信譽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3)在托收押匯協議中要明確單據必須以銀行收到時的形態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權貼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費用由向其發出托收的有關方支付以及被授權採取任何必要的背書或加蓋橡皮戳記,或其他托收業務慣用的和必要的辨認記號或符號。如果是見單即付的單據,提示行必須立即辦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誤。銀行必須確定它所收到的單據應與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發現任何單據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銀行必須以電訊方式,如電訊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從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銀行對此沒有更多的責任。
托收押匯協議以及配套的擔保協議文本必須用書面的形式來完成,並且應該有相關當事人的;蓋章和簽字。應該避免僅僅通過所謂的申請書來構建托收押匯法律關係。鑒於托收押匯的法律不確定性,各商業銀行總行也有必要將托收押匯協議文的審定權收歸總行,最好制定統一的格式文本。
5.為了確保銀行融資款項的安全,在辦理托收項下押匯業務時,最好有融資人提供財產作質押(抵押、擔保),或者由其有實力的關聯公司或其他合格實體提供擔保。要妥善處理好質押與信託收據之間的關係。質押是利用申請押匯人的貨權單據的做質押品來擔保銀行的債權,而信託收據則是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到銀行,並通過信託的方式來解決銀行對貨物的控制權利。如果信託收據與質押擔保並存,則導致質押的無效。因此,銀行在選擇擔保形式,不能誤認為這兩種的縫合是雙保險。要協調好抵押、質押與保證之間的關係。銀行為了確保債權的安全,防止申請人不正當地處理貨物及其價款,可以通過第三人作保證的方式來維護銀行債權。銀行應充分注意,這裡有人保與物保的效力關係問題。如果銀行放棄了物保(如將質押的貨物或者單據交給了債務人,可能導致質押無效),則保證僅在物保的範圍之外有效力。因此,為防止物保放棄對人保的損害,有必要要求保證人放棄這種抗辯權。
6.要加強放匯后管理。銀行的有關業務部門應隨時了解申請人的經營狀況、行業狀況、財務狀況以及進口貨物的銷售、國際國內市場信息。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補救措施。銀行應加強對托收押匯的風險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對客戶被動押匯,特殊情況必須嚴格審批。托收押匯通常不宜辦理展期,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展期,經押匯申請人申請,可展期一次,展期時間應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