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務

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國家公職

行政職務,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國家公職。包括職權和職責兩方面內容。國家公務員級別從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等)到辦事員級(辦事員)劃分各種級別。也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職務。

劃分


(一)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二)國家級副職:國家副主席(一般為政治局常委,屬國家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常務副總理屬政治局常委,級別為國家級正職),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部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四)部級副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和副部級機關)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五)廳局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部委各司正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正職地級市正職、巡視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地級市正職、巡視員。
(六)廳局級副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副巡視員。
(七)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調研員。
(八)縣處級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副職,副調研員。
(九)鄉科級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政府正職。
(十)鄉科級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政府正副職。
(十一)科員級:科員
(十二)辦事員級:辦事員。
以上職位級別不包含軍隊級別。
還不含國有和地方企業單位,中央直屬、省屬、市屬高校、重點中學,中央直屬、省屬、市屬科研院所,醫院,因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製
注*:
1.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
正廳級或以上為高級幹部。
2.省會城市一般為副省級城市,下屬幹部級別高於地級市一級。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製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
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

職務與官銜


職務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3)駐外外交機構銜:
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4)專業技術職務: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

官銜

(5)軍銜:
將官、校官、尉官、文職幹部、學員、兵、禮儀士兵
(6)關銜:
海關總監、副總監、關務監督、關務督察、關務督辦、關務員

設計階段


1.職務專業化
這種職務設計方法按照專業化分工的原則進行,專業化分工有利於提高僱員的工作熟練程度,有利於減少因工作變化而損失的時間,有利於達到減少人員培訓的要求,以及擴大僱員來源和降低工作成本等,通過提高專業化和分工的程度來取得規模效益和高效率。
但職務設計過於狹窄也不可避免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譬如限制了僱員通才的發揮。
2.職務擴大化
這是為了克服由於過度的分工而導致工作過於狹窄的弊端而提出的一種職務設計思想,它主張通過把若干狹窄的活動合併為一件工作,擴大工作的廣度和範圍。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職位的內容,降低了工作的單調程度。
另一種相似的做法是“職務輪換”,這樣有利於促進僱員技能的多樣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工作的單調和枯燥的感覺,可以更好地培養和激勵僱員。
3.職務豐富化
職務擴大化是指工作的橫向擴展,職務豐富化則是從縱向充實和豐富工作內容,也即從增加僱員對工作的自主性和責任心的角度,使其體驗工作的內在意義、挑戰性和成就感。職務豐富化設計,就是要將部分行政管理許可權下放給下級僱員,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自主決定工作的內容、方法、進度等等,
4.職務團隊化
行政職務的設計一旦圍繞群體而不是個人時,就形成了團隊。團隊代表了一種日益盛行的職務設計方案,如今越來越多的經濟組織採用這一方式采安排工作以提高組織的競爭力。團隊有多種類型,自主管理團隊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種,這種團隊享有相當大的自主權,除了安排工作進度、決定工作方法之外,團隊甚至可以自主挑選成員、自主考評工作績效以及決定對團隊成員的獎懲;工作團隊已成為組織工作活動的最流行方式之一。

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製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陞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