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老所
西歐、日本等國興建的老人之家
托老所,是指近幾年來在西歐、日本等國興建的各種類型的“老人之家”。“老人之家”大體上可分三類:一是收容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二是收容生活可部分自理,還需要部分照頤的老人;三是收容生活上不能自理,患有各種慢性病或殘疾的老人。
同傳統的養老院包括公辦養老院和民營養老院有所不同,辦托老所的條件比較簡單。因為不留宿所以用房面積不必太大,有三、五間房間,有一點活動場地,備一些簡單傢具,購一些文娛體育用品即可,投資不多。工作人員也不需具備什麼特別的專業知識,有一、二人略懂醫務常識即可應急,時下不少身體健康、熱心為老人服務的4050下崗人員即可勝任。
托老所一角
觀念難改、資金難籌
如個別老人觀念與思想較難接受此種“幼兒園式”的管理模式,同時也有個別子女的從觀念上也很難認可,要麼有的老人認可則子女反對,要麼有的子女說好老人則說不。若要保存“托老所”的生命力,老人和子女都要從觀念和思想上有所改進與提高。
資金短缺、前景堪憂
“托老所”是由街道與老年聯合會合作的一個服務項目,由多方投入,如場地由街道辦免費提供,政府給予資金支持,老人可用“居家養老服務券”購買服務;其資金來源,一部分來自公益基金,剩餘部分由老年聯合會投入,其中還包括老人和子女的一定費用。看得出來,“托老所”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必須維持正常運行,還要考慮回收成本。日前,資金和場地都在困擾著“托老所”的發展。所擔心的是,如果一旦成為一種公益市場,而缺少資金支持的話,“托老所”必將舉步維艱。
政策之貧、法律真空
雖然各級政府積極倡導社區養老,但至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對社區養老有權威和規範的界定。沒有法律規定,就意味著日托中心合情理,卻不合法理,面臨一大漏洞。正因為此,不少老人及子女在準備嘗試“托老所”時,總會多一層顧慮:找不到法律做靠山,出了問題,向誰申訴?過去法律所認可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由民政福利處和老齡辦共同監管,前者側重於監管機構養老,後者側重於監管居家養老等。但是,“托老所”主要是由購買服務的有關政府部門直接管理,使用服務券購買服務,如出現問題,可以向養老券發放機構直接反映。
從業之難、服務之難
即使“托老所”護理員均考取了“養老護理員資格證”,多半年輕而經驗豐富,同時體貼細膩,且對老人保健也在行,有時候卻很難得到老人和子女的理解,總不能讓老人照顧老人。
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