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流轉
林權流轉
林權徠流轉即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包括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林權問題源於對森林資源使用和收益的現實需求,但中國立法對此認識及規範極為不足,存在諸多問題。林權是以森林資源所有權為基礎,以對特定的森林資源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林權具有主體廣泛性、客體複合性、內容多樣性等特徵。
一、自願、公開、公平原則
二、依法、規範原則
三、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林地流轉形式原則
四、有利於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原則
一、林權流轉的形式
包括林地出租、轉包、林地入股、互換、轉讓等5種。
二、林權流轉的原理、範圍、程序及申請材料
(一)流轉遵循的原則
(二)流轉範圍
1、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轉
①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②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權。
③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確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權。
2、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①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② 納入國家建設規劃擬徵用、佔用的。
③ 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④ 未申請辦理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⑤ 國有林。
(三)流轉的程序
1、雙方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2、縣林業產權中心審核受理;
3、公告流轉的林地、森林、林木的基本情況。
4、組織流轉實施。
5、簽訂流轉合同。
6、辦理林權證變更登記或換髮林權證。
(四)申請材料
1、流轉雙方書面申請;
2、雙方個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
3、林權證
林權證屬共有的,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林權證屬於集體的,還應提供資源資產評估部門的評估報告,和村民大會投票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的決議。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改發〔201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斷推進,集體林權流轉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現代林業建設和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轉行為不規範、侵害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益、流轉合同糾紛增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以及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林權流轉管理,防範林權流轉風險,保障廣大農民、林業經營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集體林權流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原則,切實保障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
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民林地承包權益,是落實黨在農村基本土地政策、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體體現。開展集體林權流轉,必須在堅持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流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強行農民進行林權流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統一認識,一定要充分尊重農民林權流轉的主體地位,按照“流不流轉是農民的事,轉多轉少是市場的事,規不規範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規範林權流轉,不得把林權流轉指標作為評判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不得將流轉規模作為工作政績,更不得把促成流轉作為招商引資優惠條件強行推動,確保林權流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
二、規範林權流轉秩序,防範林權流轉風險
各地應加大林權流轉引導和規範。依法抵押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流轉;採伐跡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未明確更新造林責任前不得流轉;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林權流轉的,流轉方案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掛牌流轉,或者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對工商企業等社會組織在林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方面投資開發林業,帶動農戶發展林業產業化經營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防止出現以“林地開發”名義搞資本炒作或“炒林”現象,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林權的准入和監管制度,對流轉后閑置浪費流轉林地影響林業生產、惡意囤積林地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要予以制止,要責令其依法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禁止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參與林權流轉謀取私利。違法流轉導致農民的林權流轉收益受損等問題要依法糾正,對因林權流轉引發的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要依法調解調處仲裁。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強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管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政策法律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監管制度,保障林權流轉有序健康發展。要儘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規範林權流轉行為提供製度保證。要建立“村有信息員、鄉鎮有服務窗口、縣有服務場所”三級聯動的林權流轉管理服務網路和互聯互通的集體林權流轉信息採集系統和共享平台,逐步實現林權流轉信息網路化管理。要積極探索林權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管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並推行使用林權流轉統一合同示範文本,探索開展流轉合同簽訂指導工作。要不斷加大林權流轉服務,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市場信息、價格諮詢、資產評估、合同簽訂等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轉服務平台和網路,研究發布林權流轉信息和流轉指導價格並實行動態管理。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7〕33號)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辦理涉外林權變更登記問題的復函》(辦資字〔2011〕214號)要求,對因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發生的林權變更登記申請依法嚴格審查,確保林權登記質量。各縣(區、市)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加強專兼職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涉及農民的林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情況,做好應對預案。加強對林權流轉情況的統計和監測,並定期匯總、分析林權流轉情況,重點研究不規範林權流轉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政策。
四、加強領導,確保林權流轉健康有序發展
集體林權流轉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流轉市場規範有序,事關生態林業與民生林業發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林權流轉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明確職責,實行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林權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和林權流轉市場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廣大農民的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縣級林權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和工作場所。要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能力,為開展林權流轉提供組織和人員保障。
請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並將有關情況於2013年5月20日前報我局農村林業改革發展司。
國家林業局
2013年3月21日
林權流轉
《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林發[2014]53號
2009年7月,我廳印發了《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在指導全省林權流轉實踐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我們結合各地實踐經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林業廳
2014年8月1日
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合理利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集體林權流轉,均適用本辦法。
依法佔用、徵用和徵收林地,改變林地用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是指集體、個人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行為。
第四條 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
(二)公平、公開、公正;
(三)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四)不損害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剩餘承包期限;
(六)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性質。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其承包經營的林地。
第五條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林權流轉的優先受讓權。鼓勵農民通過依法流轉,組建林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股份制林場、家庭林場,促進林業規模化經營。
第六條 林權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礦藏物和埋藏物。林權流轉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法定義務應當同時轉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和管理人員,有條件的要建立林權流轉交易平台,加強林權流轉監督管理,規範林權流轉行為。
第二章 流轉範圍、方式與期限
第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轉:
(一)森林、林木、林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已依法抵押、提供擔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流轉的;
(三)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條 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和所有權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林木經營權,但不能採取轉讓方式流轉。
第十一條 林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或者其它方式進行流轉,也可以作為出資、合作的條件。
(一)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權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成員承包經營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受轉包人按轉包合同約定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轉包合同需報發包方備案,不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二)出租,是指將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租賃給他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為。不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三)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經營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的行為。應當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四)轉讓,是指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林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併轉移。轉讓行為按轉讓合同約定支付轉讓費后,應當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權轉讓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五)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入股從事林業生產經營,並按照股份分配收益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十二條 林權流轉期限應當根據林種、樹種、林齡、開發目的、開發形式等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承包期或林權證登記的剩餘期限。
第十三條 林權允許依法再流轉。合同另有合法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流轉雙方的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流轉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流轉受讓方應具備林業生產經營能力。
外國投資者可以採取租賃林地的方式從事森林經營活動,其權利和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流轉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流出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流轉的方式和期限;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獲得流轉收益;
(三)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在期滿后或約定的情形下收迴流轉的林權。
第十七條 流出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確保流轉的林權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向流入方移交相應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三)按本辦法規定協助流入方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在流轉有效期間,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擾其依照合同開展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協議,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流入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按流轉合同約定自主開展林下種植、養殖、森林旅遊等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林木培育、生產,並獲得相應收益;
(二)在流轉期內允許依法繼承;
(三)依法取得的林權,可依法進行再流轉,並獲得流轉收益;
第十九條 流入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履行流轉合同規定,及時交付流轉金;
(二)依法採伐森林、林木時,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務;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損害的行為;
(四)在流轉期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搞好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第四章 流轉程序
第二十條 林權流轉前,有流轉意向的當事人應當向林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權登記部門核實權屬,諮詢林權流轉政策。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時,其流轉方式、流轉底價等,應當提前30天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示,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原則上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林業產權交易機構按程序公開競價進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機構資質、評估技術規程按照國家、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自主決定。
第二十五條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需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轉需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林權流轉時,應當徵得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同意。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流轉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流轉具體事宜和程序的審核及監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權流轉信息庫,及時發布林權流轉的供求信息,積極搭建林權交易平台,建立規範有序的流轉市場。
第二十九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權流轉檯賬,並按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發布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林權流轉合同、資產評估、實物量調查、民意調查及有關文件、音像材料等及時進行歸檔,按要求交由指定機構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 從事林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監督,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林權流轉過程中林權核查、實物量調查、資產評估等發生的費用,由流出方和流入方協商承擔。
第三十二條 在流轉期限內,因國家建設確需佔用、徵用和徵收林地的,林權權利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補償分配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三十三條 流轉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
流轉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方式和住址;
(二)流轉雙方法人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三)流轉林權證編號,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積、宗地地形圖或示意圖、林地類型、林種、主要樹種等;
(四)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著物現狀;
(五)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流轉方式及用途;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合同期滿后森林資源存量及其它附著物的處置;
(九)雙方當事人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二)流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流轉合同格式文本按四川省林業廳印發的《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執行。
流轉合同1式5份。流轉雙方各執1份,發包方1份,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1份。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如發現存在重大瑕疵或違規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林農真實意願和流轉程序合法性等調查,對確有問題的應當予以糾正,並做好相關材料歸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林權流轉收益歸林權權利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和抵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收益歸其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林業生產、公益事業支出。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流轉收益全部歸其所有和自主支配。
第三十七條 林權流轉時已依法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流轉,但流轉雙方都應當遵守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因林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權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調處,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在林權流轉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機構、森林資源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諮詢)、調查結果無效,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在林權流轉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流轉登記與備案
第四十一條 林權流轉后,流轉雙方應當依法持流轉合同等相關資料及時到縣級人民政府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條 下列林權流轉,當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進行變更登記。
(一)森林、林木所有權以及林地使用權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由流入方會同流出方共同申請辦理。
第四十三條 下列林權流轉不進行變更登記,但是當事人應當將流轉合同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森林、林木使用權流轉的;
(二)森林、林木、林地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
第四十四條 辦理林權流轉變更登記手續時,流轉雙方應當向林權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轉合同;
(二)林權證書;
(三)林權流轉當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四)鄉(鎮)人民政府轉報的申請文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的,還應當提交發包方同意或者備案的證明;
(五)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流轉,還應當提供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會上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並簽名的決議書;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林權流轉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十五條 流轉變更登記備案時,林權登記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如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約定,要及時通知當事人立即終止或變更合同,合同內容不完善的要進行完善。對符合條件的,登記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換髮林權證。國家規定需要公示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林權流轉當事人需要補充完善的材料內容。對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流轉當事人發現變更登記的新林權證錯誤、缺漏登記的,可以到原變更登記機關申請更正。
第四十八條 林權流轉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約或者流轉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到原變更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林權流轉變更登記或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半年、全年匯總統計林權流轉情況,分別於每年7月和次年1月報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再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徠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7月31日止。原《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川林發〔2009〕155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林權流轉調研報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10號文件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冀發[2009]20號)精神,深入調查研究林權流轉情況,進一步規範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組織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一次林權流轉情況專題調研,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林權流轉發展歷程
上世紀80年代,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和農村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我省山區大部分劃分了自留山、責任山,農民在承包的自留山、責任山上植樹造林,個別地方出現了林業承包大戶;平原地區部分農民在承包的土地上種植經濟林和速生豐產林,有的地方把集體所有的果園承包給農民經營,以承包製為主要經營形式的林權流轉得到迅速發展。從1986年開始,隨著林業建設轉向工程造林以及人們對農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一部分有經濟實力的農民開始購買或承包集體所有的“四荒”地,特別是1990年前後,由於果品價格較高,政府對拍賣、承包“四荒”地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大力發展經濟林成為當時林業生產的主流,聯戶、大戶紛紛承包“四荒”地種樹栽果,以拍賣制、大戶承包發展經濟林為標誌的林權流轉得到較快發展。2006年,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展開,通過“均山”、“均利”、“均股”等形式把林權落實到農戶或村民小組,以家庭承包、大戶承包、股份製為主要經營形式的林權流轉步入快速發展新時期。據統計到目前為止,林改后全省林權流轉已達12250宗,面積197.2萬畝,涉及金額7.6億元。
二、我省林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及特點
(一)承包
承包在我省治理“四荒”地和經濟林建設過程中應用最為廣泛,也是目前我省林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它主要指承包經營者承包集體荒山、荒地或個人自留山、責任山等進行造林和管護經營,承包期一般為30—50年,有的延長至70年,承包者除每年交納承包費外,收益全部歸個人。按承包者的性質分為家庭承包、大戶承包、聯戶承包、單位承包及單位加農戶聯合承包等形式,承包方有的是自然人,也有的是農戶、法人單位或合夥組織。這種流轉方式一般出現在大面積的宜林荒地和較長段的渠、堤、路的承包中。沙河市花木村李廣田承包沙地、荒山3000畝,先後投資200多萬元,種植蘋果、板栗、間種藥材並辦養殖場,目前,每年純收入達10萬元。內邱縣公路管理站與內邱縣南賽村簽訂了50年合同,承包荒山5000畝。7年來,共投資700萬元,種植板栗、日本甜柿、核桃、中華壽桃、杏等經濟林30萬株,嫁接冬棗25萬株。在承包山內養生態雞3000隻,養魚4萬尾。現生產的“鵲山”牌笨雞蛋已註冊商標上市,頗受歡迎。
(二)拍賣
拍賣就是將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按面積或長度通過公開招標競爭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一次性作價賣給購買者,並簽訂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購買者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治理和開發,自主經營和管理,享有林木所有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在購買期限內允許轉讓、轉租和繼承。拍賣制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比較受群眾的歡迎。且這種形式轉讓,一般成交價都高於底價,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實現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臨城縣現有6個省級單位,8個市級單位,26個縣直單位、廠礦企業組建了30多個綠色實體,通過拍賣形式購買荒山,已高標準造林15萬畝。青龍縣肖營子鎮下打虎店村在林改工作中,將村集體的901畝荒山招標拍賣給了36戶農戶,使用許可權70年,村集體收取承包金16萬元,全部用於生態文明村建設,全村群眾每人減少了200元的公益項目集資。
(三)抵押
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在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情況下,將所有權或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其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該所有權或使用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使所有權或使用權主體發生變更。林權抵押貸款使林權所有者手中的“死資本”變為活資金,可以幫助解決農民生產需用資金。從目前全省的實際來看,抵押是開展最廣泛、最活躍、最受農民歡迎的流轉方式。各方面也非常支持林權抵押貸款,我省相繼出台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關於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指導意見》,廊坊市也出台了《關於加強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全省累計抵押林地22.2萬畝,貸款金額3.1億元。張家口僅涿鹿、赤城兩縣林權抵押貸款金額就接近7000萬元,全省有13個縣抵押貸款金額超過1000萬。
(四)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是在林業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借鑒企業管理制度的成功經驗而探索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經營形式,一般以企業的形式存在,林權權利人以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作為出資作價入股。股份合作制林業多是在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具體操作方法由權益各方商談制定,做法千差萬別,主要有國有企事業單位與集體和林業承包大戶、公司與公司或公司與外商等股份制合作形式。臨城縣“綠嶺果業有限公司”由原縣電信局職工入股48股,籌集資金400多萬元,承包荒山4000畝,上種核桃、下種牧草、中養柴雞,立體開發,建設生態型、高科技附加值的高效林果園區,近幾年每年純收入100多萬元。同時,公司成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進行。
(五)租賃
租賃是指由投資者給林權所有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林地使用費或者森林資源使用費,一年一付或者幾年一付,租金多少不等,租賃期限一般為30-50年,租賃期間,林木,林地所有權不變。承租方在擁有一定時期的林地使用權或林木所有權,並在林業部門統一規劃的基礎上自主經營管理,收益全部歸承租人。張家口市容辰經貿實業公司在懷來縣小南辛堡鄉小七營村租賃荒地1800畝,投資開發葡萄基地,與村集體簽訂了租賃合同並進行了公證,現已投入資金2000萬元,種植葡萄60萬株,建成年產400萬噸的葡萄酒廠,形成了一座集葡萄種植、釀酒、營銷與觀光為一體的現代化生態莊園,同時為鄉、村500多名群眾提供了就業機會,帶動了周邊葡萄種植業向優質、高效規模化發展。
(六)其他形式
在調研中了解到,林權流轉還有村投戶管、企業+農戶、轉包和個人經營、國家補助等多種形式。特別是企業+農戶經營形式,即“商品訂單林業”或“合同訂單林業”,是平原地區營造商品林和經濟林的一種發展趨勢,也是用合同的形式保護雙方利益,促進林業集約經營、科學管理的有效形式。曲周縣河北賽博板業有限公司與農民簽訂速生豐產林建設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苗木款(1/2-1/3),並以不低於市場的保護價格收購合格木材。農民負責栽植和管護,苗木款有銷售產品結算時由企業扣除。
三、林權流轉的重要意義
(一)增加林業融資渠道
通過林權流轉,落實了森林經營主體,調動了社會投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農民不僅可以自己發展林業,還可以把自己的林地通過轉讓、承包、出租等多種形式流轉出去,讓更有經濟能力和技術水平的其他力量經營管理林業生產。林權流轉后的投資主體既有農民,也有城鎮居民、企事業單位職工、私營業主等,甚至還有企事業單位和外資。大量的社會資金流向林業開發,形成了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局面,為林業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7年-2009年,涉縣非公有製造林面積完成8.3萬畝,還發展了三利、三珍、黃金龍等涉林非公有制龍頭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已直接參與到育苗、造林、林地經濟、林產品加工和森林經營等多個領域,為涉縣林業產業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
(二)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通過林地使用權流轉,農民真正做到對林地的大力投入、精心管護、合理採伐,增加了收入。2009年赤城縣農民林業總收入2.5億元,是過去的6.6倍。另外,林權流轉還可以盤活林地和“四荒”地資源,實現了林業增效、農民增收。村集體將本村的林地、“四荒”地等資源流轉出去,農民一方面可以分得租金收入,還可以繼續在林下間種或者參加造林獲得勞務費,可謂一舉多得。易縣縣西陵鎮太平峪村民趙秋生,以6萬元30年的費用承包100畝荒山,栽植磨盤柿、刺槐等,並在林下間種藥材,每年藥材的收入就有幾千元,磨盤柿5年後可以收穫賣錢,收回投資獲得收益不是問題。
(三)提高林業管理水平
林業生產周期相對較長,過去不少地方由於林地產權主體不明,責、權、利脫節,缺乏有效的利益驅動機制,致使林業管理粗放,效益低下,資源浪費。林權流轉后,由於產權清晰,責、權、利統一,經營者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經濟效益顯著提升。贊皇縣的許多群眾經常到林業部門諮詢林果技術及發展林下產業的政策、信息等,全縣果農的管理水平和市場化意識明顯提高,2009年,全縣43萬畝果園實現了綠色無公害生產,優質果品率達到了85%以上。林農在發展林業產業上,由過去的“不敢投入”轉變為“捨得投入”,而且大力發展林下產業、木材加工、果品、藥材、森林旅遊等項目,不但增加了自身的收入,也有利於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2007年以來,涉縣發展經濟林面積1.5萬畝,栽植核桃、花椒128萬株,栽植散生果樹500餘萬株,發展林下中草藥種植面積2.6萬畝,散養柴雞20萬隻,並發展了東山村的“農家樂”、井店鎮三街村的“採摘園”和遼城鄉西溝村的“觀光園”等一批特色生態游項目。
四、當前林權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林權流轉制度不健全。在林權流轉中,雖然各地探索了“作價承包”、“買賣山林”等做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對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流轉,但缺乏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作支撐,導致林權流轉尚處於自發階段。雖然《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對林權流轉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都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具體操作上,各地依然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流轉規模小、流轉程序不規範。
(二)林權流轉服務平台建設不完善。目前我省有23個縣(市)建立了林權流轉服務中心,為林權流轉、林權抵押貸款等提供服務,但還遠遠不能滿足林權流轉的需要。一些林業重點縣及林權流轉需求較大的地區還沒有建立林權流轉服務中心,制約了林權的流轉。全省範圍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尚未建立,缺少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同時,國家關於評估機構、人員資質的現行規定與實際工作需要脫節。在已經開展的林權流轉中實施的資產評估,多為有各方代表參加的合議性的評估,雖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準確性和科學性。
(三)林權流轉操作不夠規範。一些地方林權流轉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操作不規範。集體林地發包沒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沒有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是由村委會決定;流轉的林地沒有經過專業的資產評估,往往是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成交,導致一些流轉的價格過低,損害了林農的利益;一些林權流轉未到林業部門進行登記變更,存在糾紛隱患;個別地方流轉合同不規範,合同條款約定內容不明確、不全面,存在嚴重漏洞等。
五、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林權流轉制度。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不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林地用途、不損害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科學經營林地,提高森林質量和綜合效益。加快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集體林權流轉管理的意見》,引導林權流轉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流轉有形市場,各設區市要建設林權流轉管理服務中心,承擔林地、林木流轉的指導、管理工作;林業重點縣要建設縣級林權流轉服務中心,村級要配備專門的流轉信息員。規範交易規則,保障公平交易,為交易提供優質服務。
(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向國家林業局建議由省林業局先行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爭取得到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認定和管理授權,從具有森林資源調查資質的單位中認定一批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解決目前有關資質規定與實際工作要求相脫節問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和隊伍建設,規範林權流轉中的資產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流轉監管機制。建立長期有效的林權流轉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對林權流轉程序、流轉合同、流轉方式等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弄虛作假、惡意串標、強買強賣的懲治力度,維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土地、司法等部門的專家學者,深入基層進行培訓授課,加強經營者的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及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學習,引導他們依法進行林業生產,大力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不斷增加科技含量,實行集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
政策法規處(林改辦)
2010年12月10日
(一)林權流轉缺乏科學的指導。林權制度改革並不是要求所有的林權都必須流轉,要看現有的管理方式是不是適應林業發展需要。我縣林權流轉呈現全面開花,普遍推行,大有不轉不行一股風的趨勢,一是個別地方不注重實際,盲目流轉,大多數林地不存在大面積造林育林,僅依靠現有森林管護便能出效益,原有的鄉村監管、村民自管自用模式對森林的發展和管護起著重要作用,這部份林地不一定要流轉。只有在管護較差、需要造林育林的地方才可以流轉;二是個別地方流轉不注重長效,只顧眼前利益,有的村組幹部不是為了長遠發展,而是為了眼前有點收益,甚至個人好處而流轉;三是有的人認為只有流轉才便於管理,流轉是林業發展的唯一出路。因而出現了村村效仿,組組必轉現象。
(二)林權流轉程序不規範。依據《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我縣個別地方林權流轉中有以下問題:一是流轉前未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雙方資格;二是沒有公開依法進行拍賣、招標;三是沒有提前30天張榜公布;四是沒有召開群眾大會,沒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即使簽了一些名字也是組長到戶去簽的;五是沒有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三)林權流轉有損農現象。大多數生活在山區的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林權流轉中的法律知識了解甚少,對森林資源價值缺乏科學的估算,別人怎麼說他們就怎麼辦,只要有那麼千兒八百元收入都認為不錯了,不看長遠利益。比如高穴、清水等片區有的村民組森林面積六、七百畝,流轉40年,每畝每年就1元多承包費,承包費高的每畝每年也不過幾元至十幾元一畝,林權流轉是何等的低廉,集體森林資源嚴重流失。
(四)林權流轉監管不到位。在林權流轉過程中,各級監管力度不夠,無人問津,職責缺位,有的人就藉此低價收購林權,個別林業職工也參與其中,給一些謀取不義之財的人提供了方便,嚴重損害群眾利益。
(五)林權流轉機制不健全。個別地方林權流轉呈無序狀態,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沒有主動介入,想怎麼流轉就怎麼流轉,想流轉給誰就給誰。流轉中大部份承包人看的是現有森林好與差,流轉后,靠與林業部門的關係大肆採伐林木賺取錢財,沒有投入的打算,沒有管護的具體措施,沒有造林育林的發展規劃,有可能出現藉機毀林砍伐現象,給林業發展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