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圍棋協會

青島市圍棋協會

(三)由本會發會員證。第十條(十)

簡介


青島市圍棋協會成立大會在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青島市體育總會的大力支持下,於二00六年六月十七日召開,會議圓滿完成了對社團組織成立所需要的各項程序,劉群燕先生當選青島市圍棋協會主席。
青島市有著幾十年的圍棋發展歷史,擁有眾多的圍棋工作者和愛好者。近些年來,廣大圍棋工作者和愛好者為了我市圍棋事業,在社會的各個階層不遺餘力地努力工作,推動了圍棋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協會成立后,在青島市體育總會的領導下,圍繞協會章程,積極開展工作,先後主辦、承辦了“NEC杯少年圍棋精英賽””,“世正愛麗安杯青島中韓聯誼賽”,“第二屆紫丁香杯青島市少兒圍棋賽”以及圍甲聯賽青島賽區等一系列賽事,具備了成功舉辦大型圍棋賽事的能力,同時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此外,協會始終致力於圍棋事業的普及與推廣工作,在市各俱樂部、培訓學校大力開展圍棋啟蒙教育,得到了有關方面的高度評價。
青島市圍棋協會的成立為我市廣大圍棋工作者、愛好者搭建了一個展示自我才華,弘揚圍棋精神的平台,我們竭誠歡迎廣大同仁和我們攜起手來,共同開創出我市圍棋事業的新局面。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青島市圍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圍棋愛好者、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圍棋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貫徹黨的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在體育主管部門、社團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同類組織的指導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賦予的職責,發揮群眾體育組織的橋樑、紐帶、助手作用,和對該項運動項目的管理職能,廣泛團結和組織全市圍棋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和支持者。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推動該項運動在全市的普及與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青島市體育總會、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青島市東海東路79號A-20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通過各種渠道宣傳該項運動,指導該項運動的廣泛開展,促進該項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負責制定該項運動的長遠發展和階段計劃,負責該項運動的技術信息、檔案收集、整理,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三)制定對該項運動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理論、業務培訓計劃。
(四)負責全市性該項運動的競賽組織管理工作;協助市體育、民政部門綜合性運動對該項競賽工作的實施。
(五)指導本市、區、行業和俱樂部同類組織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全市各區(市)、市級行業單位、中央駐青企事業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青部隊同類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繳納會費,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成員,各團體會員的個人會員即成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並積極參與協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機構的工作,並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教練員、裁判員和運動員的培訓活動;
(三)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會員比賽;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派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委員會表決通過,給予除 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精通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中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
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