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徵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要法律特徵是: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著作權具有權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點,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複製、表演等十多項權利。上述權利既可獨立行使,也可結合行使。相應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也會表現出這些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託關係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這些都是與著作權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繫的特定主體。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一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兩人或兩人以上因共同過錯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式。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這兩種形式外,還存在第三種狀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種類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體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複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由於部分侵權行為處於侵權與“合理使用”的模糊邊際,很容易被人惡意利用,在訴訟實務中要認定是否是侵權行為有一定的難度。

形態


(一)侵權行為的種類
1、《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權人的人身權
侵害著作權人身權的行為有:
(1)剽竊、抄襲;
(2)未經許可發表著作權人的作品;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當成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4)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三)侵害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侵害著作權財產權的行為有:
(1)擅自使用;
(2)擅自複製;
(3)製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
(4)擅自製作、轉播;
(5)未按規定付酬。

責任形式


1、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著作權為在一定範圍內的絕對權,具有準物權的性質。當其受到侵害時,除依一般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外,並享有排除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原則上,著作權受到侵害者為作者本人,但著作權內容包括多種權利,又可分別做一部分讓與,故一部受讓人可在其受讓範圍內主張權利。其他無名、或用別名的作品的發行人,為了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為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及名譽回復、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等救濟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權人,雖然未經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同意,但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該權利。
至於著作人身權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時(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應由作者自行救濟。作者死亡時,其遺囑中除作者以遺囑特別指定外,由其近親屬為其主張。
侵害防止請求權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險時為條件,因為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過渡擴張則有造成濫用的危險,故應做較嚴格的解釋。以過去曾有反覆的侵害行為、現在在客觀上又處於危險的狀態、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準備行為的程度為判斷標準。而主觀上則與侵害除去請求權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外,著作權人、出版人或鄰接權人,還可以請求毀棄構成侵害行為的物品,因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門供應侵害行為的機械、器具或請求採取除去侵害行為或為防止侵害行為所必要的措施。
2、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既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受損害時也應如同其它權利受到侵害一樣,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如同一般的侵權行為,須具備:(1)加害者的故意、過失;(2)權利受到侵害;(3)發生損害;(4)權利受侵害與損害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等條件才能構成。如前所述,美國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認無過失者的免責,只是在賠償數額上予以酌減,這是兩個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
民事賠償的原理不在於懲戒加害人,而在彌補被害者的損失,因此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著作權以原創性為保護的重點,受侵害時,回復原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尋求金錢賠償一個途徑。但因為著作權所保障的“原創性”是極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轉化為具體而可計量的金錢價值,成為著作權損害賠償的討論中最棘手的問題。
損害賠償的計算,總不外以原告實際損害和被告所得利益為標準,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請求範圍可以實際受損和所得利益合併計算,但須扣除已計算在受損失部分之內的利益,由被告舉證其實際所負擔的費用,而從利益中扣減。
2.1損害額的計算
著作權的侵害,以填補損害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為所致市場價值的損失,為其實際受損的額度。如市場價值完全被侵害行為所摧毀,則損害額即為全部的市場價值。困難在於原告就其市場價值舉證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項間接證據來核定其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額即推定為原告的損害額。但事實上,被告的受益額絕不相等於原告的損害額,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不願輕易採取這種理論。
實際損害額計算上的困難,並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損價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據自由心證來評斷估計。甚至當原告主張對其作品的精神價值遠遠超過市場價值時,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質,對原告作品的實際價值和能否複製進行判斷,不過這已屬“法定賠償”的範圍。
原告不僅可以請求現實利益的損害,還可請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費用。但卻不得請求即使被告經合法授權也可能傷害原告的營業的損失,以及被告將侵權物品出售給原告的代理商的損失。至於原告商譽的受損,如能有確實證明,也可獲得補償。但如在受侵害其間,總盈餘實有增加,是無從請求商譽的損害的。
2.2被告所獲利益的計算
被告利益的返還,原則上是基於不當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為而獲利的損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換言之,須因此項不法行為所增加的利益才負返還義務,所以計算上也有相當的困難。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告僅須證明侵權人的總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證明並扣除其費用。至於何等費用可以扣除,法並無明文規定。一般來說,製造費用應當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資、製造該侵權製品的經常費用等。
2.3法定賠償額
由於損害、利益的計算,實際上有很多困難,舉證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權侵害的賠償可能成為空言,著作權的保護難以實現。為突破這一困境,各國立法大都有“法定賠償額”的規定,以替代現實的損害和受益。法定賠償額的適用,是由於舉證的困難而採取的,因此必然授權法院在一定範圍內,憑自由心證,依被告的行為、態度或依侵害權利的種類來判定賠償額度。
德、日法律不似美國著作權法有一定額度的上下限規定,但也授權法院斟酌情形,確定損害賠償的額度。或以其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的行使通常可以獲取的金錢數額,推定為自己受損數額而請求賠償,以免受傳統理論的困境。
2.4不當得利的返還
一般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侵害仍沿襲一般侵權行為理論,對無過失侵權行為人並不加以制裁。因此雖無故意、過失,但實際受有利益時,即應負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形成及返還範圍,均應當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如為善意者,僅就現存利益負擔返還責任;惡意者,即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時,除返還全部所得外,尚須加付利息。
2.5精神損害慰撫金的請求
著作權除具體財產權外,還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內。人身權受侵害時,不僅可請求現實的金錢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還可請求慰撫金的賠償。此外,請求除去其侵害,做恢複名譽的適當處分等,也都是著作權人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