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建檔案研究會
廣東省城建檔案研究會
廣東省城建檔案研究會(GUANGDONG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SOCIATION 縮寫“GUCAA”),成立於1993年9月21日,是由廣東省內從事城建檔案管理或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行業性社團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會長兼法人:
方 鋒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副會長:
蔣仕鵲 珠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唐國彬 深圳市城建檔案館
康維克 佛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秘書長:
蔣仕鵲 珠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副秘書長:
蔡艷紅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吳政文 汕頭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黃宇萍 東莞市城建檔案館
周 珺 中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陳江潮 茂名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周 敏 清遠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沈振傑 潮州市城建檔案館
常務理事(11人)
方 鋒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蔡艷紅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唐國彬 深圳市城建檔案館
蔣仕鵲 珠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吳政文 汕頭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康維克 佛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黃宇萍 東莞市城建檔案館
周 珺 中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陳江潮 茂名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周 敏 清遠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沈振傑 潮州市城建檔案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省城建檔案研究會,其英文名稱:GUANGDONG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SOCIATION ;縮寫“GUC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城建檔案管理或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學術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協助省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管理。開展城建檔案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提高城建檔案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為城市建設事業和城建檔案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城建檔案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城建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
(二)協助政府制定與貫徹實施城建檔案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城建檔案行業的課題研究,提出促進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承擔行業內協調、服務工作,開展城建檔案的業務指導和業務諮詢活動;
(四)組織開展城建檔案專業理論、技術、方法的研究和學術活動,評選、推薦優秀城建檔案學術論文、科技成果,表彰和獎勵有突出成績的會員;
(五)普及城建檔案工作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通過各種方式提高我省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組織開展各類人才培訓活動;
(六)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加強與有關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信息交流,及時介紹國內外城市建設和城建檔案工作的新動態,推動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
(七)彙編學術資料,提供城建檔案技術服務;
(八)參與有益於城建檔案是事業的其它活動,圍繞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與市場經濟,為發展經濟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后,成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1.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建設系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檔案機構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3. 其他從事與城建檔案事業有關的單位或學術機構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熱愛城建檔案事業,願意從事城建檔案學術研究,
參加本會活動,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有一定專業能力和學術成果者;
2. 熱心城建檔案工作,負責、支持、熱心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幹部;
3.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研究會活動達1年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協會工作任務和發展規劃;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會費標準為;
1.屬地級市以上企、事業單位會員:每年2000元;
2.屬縣級市及以下企、事業單位會員:每年1000元;
3.個人會員:每年50元。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每年召開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務工作由各團體會員輪流承辦。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