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
位於河北省的非營利性協會
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是石家莊市從事美術創作、美術教育、美術理論研究、業餘愛好者以及從事有關美術品製作生產、經營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協會。
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第七屆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名單
主席:段朝林
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第六屆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名單
主席:陳承齊
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陳承齊、段朝林、陳衛建、黃志林、王穩苓、曹風祥、甄忠義、胡愛民、宿慶祿、馮建法、龐麗娜、馮建輝、溫海峰、張慶霞(女)、吳國鈞、陳永平(女)、李寇德、王舜來、劉西京、趙春生
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理事名單(排名不分先後)
馬岩、馬振東、王根茂、王素華(女)、王延明、王民義、王律、牛運功、付鋒明、雷戰凱、李鳳林、李盡染、李建青、劉惠民、劉子寬、陳偉、吳國鈞、林生、張素玉(女)、張愛國、趙少偉、俞文傑、姜曉軍、杜鳳海、黨漢嶺、宿慶祿、崔玉華、楊金祥、溫海峰、梁鷹、葛治國、魏惠娟(女)、胡愛民、尹峰(女)、馮建輝、程英哲(女)、柳煙(女)、劉素珍(女)、馮建法、石含玉(女)、王勝田、陳永平(女)、田蕭、周衛東、王舜來、李冠德、李一恆(女)、陳承齊、段朝林、陳衛建、劉西京、王振清、黃志林、曹鳳祥、甄忠義、王穩苓、胡愛民、劉聚國、劉清秀、龐麗娜、張慶霞、趙志強、段靜媛(女)、牛樹茂(女)、苗滋雨、王啟康、趙春生、石利華、張宏志、湯江雲
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石家莊市美術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石家莊市從事美術創作、美術教育、美術理論研究、業餘愛好者以及從事有關美術品製作生產、經營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協會。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市文聯的領導和業務指導,接受石家莊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石家莊市槐北路156號市文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主要是:(一)團結全市的專業美術工作者和業餘美術愛好者,開展好各項美術工作將黨對文藝工作“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貫徹落實到美術工作中。(二)配合形勢組織好各種主題性展覽。結合實際搞好各類學術性展覽。(三)積極開展與各省市及國內外的藝術交流,搞好美術創作和美術理論研究,組織學術討論。及時編輯有關美術作品集。(四)積極倡導組織美術工作者貼近生活、貼近實際、貼近群眾,弘揚主旋律,提倡藝術的多樣性,發揚和繼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五)開展好群眾性美術工作,正確引導組織好他們積極參加美術活動,搞好業餘美術培訓和美術創作。(六)加強全市隊伍建設,及時發現、培養中青年美術人才對成績突出、發展潛力較大者要給予宣傳、表彰、獎勵。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兩種:一種是非政府的文化單位,各種企業單位會員。一種是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一)從事美術創作、美術理論研究和從事美術教育者。(二)在企事業單位和各級美術家協會從事美術工作的組織者。(三)在新聞單位、報刊雜誌社從事美術編輯、演出團體從事舞台美術和電腦藝術設計者。(四)業餘美術愛好者,並取得一定成績,在本市工作、居住的中國美協會員和省美協會員是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在本協會或同級協會舉辦的美術展覽中入選過三次或一次一等獎;(四)從事美術理論研究工作者有一定成績,並在省、市級報刊發表過文章;(五)從事美術品設計、生產,有一定業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表);(二)由本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維護本會的社會形象;(三)支持本會工作,關心本會建設,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四)按時交納會費;(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資助本會、壯大本會實力。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的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犯黨紀國法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討論活動經費的籌措;(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中產生比較精幹的常務理事會,以在其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委員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主席團委員會)。主席團委員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主席團委員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才能,善於和社會各界交往者,善於解決本會經費問題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主席、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提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包括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秘書長會議);(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審時度勢,及時做出關係本會命運前途的重大決策和戰略構想;(五)及時處理各種疑難問題、關鍵問題;(六)要為本會班子的長期團結和社會形象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經與主席協商,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五)負責向主席彙報工作;(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包括會議籌備、財務收支等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適當收取會員會費;(二)國家和地方財政立項支持;(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進行的社會公益文化活動贊助和服務工作節餘;(四)國內外企業家、慈善家資助或各方人士捐助;(五)建立本會基金會員的利息;(六)其它各種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