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
抗日時期用於身份管理的證件
“良民證”是日軍侵華期間,為避免社會流民、所謂匪盜及抗戰人士等對日軍活動的破壞、干擾,確保佔領區的安全,並用於表示佔領區人民對“大日本帝國”效忠的一種身份證明證件,也稱“身分(份)證明書”,15歲以上的人均需領取。良民證是日本侵略者對中國百姓的一種居民身份管理。
抗戰勝利后,“良民證”被中國民眾看成了恥辱的證明,大部分都被銷毀了,民間極少留存。
良民證是證明持證人沒有犯罪紀錄的證件。在中國台灣,官方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在中國香港則稱為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在中國香港,良民證的作用是證明當事人從來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用途純粹是為了到(某些)國家旅遊、移民或留學之用。至於申請職位或者專業學會會籍等,並非申請香港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的充足理由。因為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的申請是關係到個人資料(個人隱私),所以是要當事人親身辦理的。在香港,從前是到九龍旺角彌敦道工業貿易署大樓申請。現在,當事人是要親身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辦事處”申請辦理。
良民證
照相對於在當時社會生產力條件下的中國百姓來說,是何等的奢侈。
太倉縣民國28年(1939年)偽政府頒發的良民證 也有的地方直接叫作身分證明書.
以下這本良民證的發證日期是民國30年,也就是1941年,正是日本帝國主義侵佔中國時期,在舊中國,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多數沒有名字,夫家的姓加上娘家的姓就是本人的名字了。看此證我們知道那時漢沽的社會治安直接屬唐山警務段管轄,總負責人是日本侵略者“角川目兼藏”,這身份證有他的指紋,這證明當時日本侵略者處心積慮的維護他們的統治,使這位角川目兼藏得要按多少萬次手印。
良民證
良民證
據太原市檔案局館編《民族危機》記載:
“為確保佔領區的安全,日軍在太原市內,進行戶口大清查,換髮居民證,並讓居民佩帶良民證。只有持有良民證的以工和居民才可以出入城門。”
據江門市新會區檔案館藏載《四邑民國日報》1941年1月21日,第二版:
“檢查良民證不符,十餘人慘被斬首(194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