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工傷
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視同工傷,即視為工傷對待。工傷其原意為因工作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部分非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的情形,同樣享受工傷待遇,即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二種情形:(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第三種情形:(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複發的。
第一種情形:(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種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享受與工傷相同的待遇。
第三種情況: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是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出台前的概念,主要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勞動保險問題解答》中的規定,是指職工發生與生產、工作有一定關係的意外傷亡,經查證屬實,按工傷享受待遇的情形。隨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的出台,因認定工傷的範圍有了新的不同規定,所以,此前比照工傷處理的情形,現今已有部分不能認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