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能力
法律術語
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低於)法定勞動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無勞動能力殘疾
下列人員均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依照有關法律享受救助,但已享受農村五保的農村無勞動能力殘疾人不再進行救助。
(一)年滿18周歲、無勞動能力、無個人收入來源的殘疾人;
(二)18周歲以下的殘疾孤兒;
(三)父母離異或其他原因導致隨他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殘疾人。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l)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運動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包括由於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動障礙,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如:腦外傷(周圍神經、脊髓、腦部)、炎症(周圍神經的代謝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綜合症)、腦腫瘤(已明確診斷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礙者)、血管病(脊髓或腦血管病變,常見腦梗塞或腦出血)、變性病(如運動神經元病等)、脫髓殼病(如多發性硬化、白質腦病等)、中毒性或代謝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腦並有機磷中毒)、寄生蟲腦並先天發育異常造成的嚴重腦、神經功能障礙等。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指各種原因所致肺部疾患。臨床表現為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占預計值<49%,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59%,血氧分壓<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壓>40毫米汞柱。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5、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指各種慢性腎臟疾病造成的腎功能損害。
如: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胰腺全切除;腎上腺皮層功能明顯減退;糖尿病(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並強直性脊柱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有上述嚴重合併症(心、腦、腎、肺、肝合併症參照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11、精神病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痴獃(中度智能減退,智商<49);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為,其他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慢性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等)。
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