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能力

法律術語

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低於)法定勞動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術語簡介


無勞動能力殘疾
無勞動能力殘疾是指依據國家殘疾人評定標準評定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肢體一、二級殘疾
下列人員均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依照有關法律享受救助,但已享受農村五保的農村無勞動能力殘疾人不再進行救助。
(一)年滿18周歲、無勞動能力、無個人收入來源的殘疾人;
(二)18周歲以下的殘疾孤兒;
(三)父母離異或其他原因導致隨他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殘疾人。

認定標準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l)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運動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包括由於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動障礙,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如:腦外傷(周圍神經脊髓、腦部)、炎症(周圍神經的代謝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綜合症)、腦腫瘤(已明確診斷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礙者)、血管病(脊髓或腦血管病變,常見腦梗塞腦出血)、變性病(如運動神經元病等)、脫髓殼病(如多發性硬化、白質腦病等)、中毒性或代謝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腦並有機磷中毒)、寄生蟲腦並先天發育異常造成的嚴重腦、神經功能障礙等。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指各種原因所致肺部疾患。臨床表現為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占預計值<49%,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59%,血氧分壓<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壓>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心功能Ⅲ級:指各種心臟疾患所致。臨床表現為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於日常活動量即導致乏力心悸氣促心絞痛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各種難治癒的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粒細胞缺乏症、粒細胞減少症白細胞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血友病等。
5、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損害。化驗室指標為血漿白蛋白<2.5克>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較對照組>9秒);臨床表現頑固性腹水,明顯腦症。
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指各種慢性腎臟疾病造成的腎功能損害。
表現為:肌酐清除率<20毫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現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8、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併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如: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胰腺全切除;腎上腺皮層功能明顯減退;糖尿病(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並強直性脊柱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有上述嚴重合併症(心、腦、腎、肺、肝合併症參照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複發。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1、精神病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痴獃(中度智能減退,智商<49);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為,其他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慢性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等)。
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
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現仍服用抗精神病藥物者。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噪狂發作、雙相發作、抑鬱發作、持續性心境障礙,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