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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強

安徽池州市委原副書記

王強,男,漢族,1966年10月出生,安徽省宿松縣人,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畢業,中國科技大學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學位。任池州市委副書記。

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5月27日,王強一審獲刑7年。

人物履歷


王強
王強
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學習;
1988年07月至1998年02月任安徽省黃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科員、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秘書三科科長;
1998年03月任安徽省黃山市政府辦公室副縣級秘書;安徽省黃山市計劃委副主任,重點項目建設辦主任;
2002年04月任安徽省黃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年07月任安徽省安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其間:2004年03月至2005年04月兼任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兼任天柱山風景區管委會黨委第一書記);
2009年07月任安慶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0年02月任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
2013年07月任池州市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違紀被查2015年10月16日,據安徽省紀委消息:池州市委副書記王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開除黨籍2016年,王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參與賭博安徽省紀委通報: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任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多次接受相關企業安排到雲南、海南等地旅遊,並違規接受2名私營企業主禮品;長期參與賭博。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王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開庭審理2016年11月9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王強在任安慶市委常委、副市長,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等多家個人及單位人民幣141.8萬元、英鎊1.8萬、美元7.5萬以及購物卡1.5萬元、黃金和其它貴重物品價值161.2176萬元,並為他們謀取利益。王強當庭認罪、悔罪,同時對指控的部分數額及行為性質提出了辯解,並表示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如今走上犯罪的道路,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對不起群眾的信任,對不起家庭。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案件沒有當庭宣判。部分在淮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一審判決
2017年5月27日,安徽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王強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強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審理查明,王強在任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黃梅酒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人民幣141.8萬元、1.8萬英鎊、7.5萬美元、購物卡1.5萬元、價值151.4176萬元的黃金等貴重物品,摺合共計人民幣353.9186萬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並為他們謀取利益。案發後,王強及家人退出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認為,王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張復漢等人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張復漢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3.9186萬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王強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王強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並全部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在辦案機關僅掌握王強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