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流協會

中山市物流協會

中山市物流協會於2005年1月16日掛牌成立,是由中山市從事物流業務的運輸、倉儲、配送、貨代、聯運、物流信息等企業單位自願組成並經中山市民政局批准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名譽會長: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馮煜榮和中山市政協副主席李武彪;第一屆會長是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局長言敏永,第二屆即現任會長是中山市郵政局局長劉英山。業務指導部門是中山市經濟貿易局。

協會簡介


協會主要職責是:行業服務、行業代表、行業規範自律、行業協調溝通。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山市物流協會(英文名稱:Zhong Sh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縮寫:Z.S.L.A)。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中山市物流協會是由中山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物流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企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市現代物流產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在廣東省中山市中山三路3號經貿大樓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廣東省、中山市有關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需求,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配合政府發展現代物流的要求,組織實施行業調查和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參與有關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相關制度,並進行監督考核,促進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三)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與中山市物流行業標準的修訂,協助規範企業在工商、稅收等方面的標準,並進行監督考核,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四)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挖掘中山物流市場潛力,引進國內外優秀的物流企業,改變企業傳統的物流觀念,倡導現代物流理念,以培育中山物流市場為己任。
(五)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講學、交流經驗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六)有計劃、有目標地組織各種專業培訓,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現代物流產業隊伍的素質。
(七)通過各種渠道搜集國內外物流資訊、法律法規、資料論文以及專業書籍,整理並分析出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編輯出版會刊,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企業發展和壯大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八)組織評選中山市物流行業的優秀企業和個人,推廣其成功經驗,提升企業和個人價值,樹立品牌形象並向國內外推薦交流。
(九)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所進行的行業規範管理活動和參加社會其他活動。
(十)其他依法並符合本協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物流行業的經濟組織,本協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物流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協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向批准入會的單位頒發會員證或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及時免費獲得最新政策信息、國內外行業資訊;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維護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或牌匾。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有損毀本協會信譽行為者。
(二)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視為自動退會。
(三)自願提出退會者。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有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需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兩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
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
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
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9年9月4日2009第二次理事會表決修改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