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國家
封建制國家
封建制就是最高統治者把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分封給各個領主的一種制度,封建制國家的典型是中國周朝實行的分封制(封邦建國)和從公元8世紀到15世紀的西歐社會。
封建制國家是封建地主階級專政的國家。是以封建地主佔有基本生產資料——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奴)剩餘勞動為基礎的國家。它是在奴隸制度瓦解、封建生產關係已經產生的條件下,由地主階級藉助奴隸起義推翻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建立起來的,是人類歷史上第二個剝削階級專政類型的國家。其經濟基礎的特點,是封建地主階級佔有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和不完全地佔有生產勞動者農奴。
封建地主階級對農民實行政治統治的國家。它是奴隸制國家崩潰后,出現的又一種剝削階級專政國家。中國的封建制已經正式定型於周朝建立,結束於秦朝統一六國。在歐洲,封建制度形成於第八世紀,11世紀開始定型,之後的兩百年是全盛時期;13世紀中葉之後,王權鞏固后封建制度逐漸沒落,但他的影響至今仍在歐洲各個層面留下痕迹。
封建社會是以自然經濟為主的農業社會,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核心。在西方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封建領主佔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制形式;在中國,地主佔有制則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制形式。這兩種土地佔有形式本質是相同的,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土地佔有者佔有,農民耕種領主或地主的土地,在超經濟強制下把自己的剩餘勞動無償地交給土地佔有者。這決定了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農民階級和大土地佔有者階級之間的矛盾。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封建制國家,是封建地主階級為維護其階級統治,從政治上對農民階級實行統治、壓迫的工具。
由於西方與中國的土地佔有制形式不同,所以在國家的權力結構、政治權力運行方式和控制勞動人民思想的手段等方面都各有不同的特點:①中央與地方政權的權力結構關係。西方封建領主佔有的土地,主要是分封而來的,世代相襲不能買賣,土地所有權和政治權力都集中在領主個人手裡,大領主在其所轄領地內幾乎行使著全部國家權力,這就形成了封建割據狀態的分封割據制。中國的地主佔有制,土地可以買賣,地主獲得土地的主要手段不是封授而是購買。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權力遊離於土地關係之外,地主個人一般不享有西方封建領主的政治特權,政治權力由國家行政機關掌握,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由專職官吏管理的中央集權制。政治權力的運行方式,西方實行等級制,中國實行官僚制。②封建地主階級利用宗教化的意識形態對勞動人民進行思想統治。在西方,宗教與教會佔有特殊地位,政教合一比較普遍,宗教在麻痹勞動人民,維護領主制經濟和分封割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中國,封建地主階級把儒家思想宗教化,並與以族權為核心的宗法思想相結合,整個社會形成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思想與制度。統治階級以此調整本階級內部關係和控制、壓迫勞動人民,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封建制國家的外部職能,是侵略別國或防禦外來侵略。封建制國家之間的戰爭頻繁,封建主之間為搶佔領土而運用一切強暴手段不斷地相互攻伐,有時戰爭時間很長,如14世紀英國國王為保持他在法國的領土所進行的戰爭延續了一個世紀,史稱“百年戰爭”。中國歷代封建王朝也都進行過侵略與防禦戰爭。
在封建社會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社會的經濟聯繫極不密切,統治階級需要有一個君主作為統治權的象徵。封建制國家的基本政治形式是君主制。東方大多數封建制國家都實行君主專制制,西方則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專制君主制。中世紀歐洲的某些城市,也出現過城市共和國(見歐洲中世紀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