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機構

證券機構

徠通常意義下,人們所理解的證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

證券服務業務包括:證券投資諮詢;證券發行及交易的諮詢、策劃、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配套服務;證券資信評估服務;證券集中保管;證券清算交割服務;證券登記過戶服務;證券融資;經證券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業務。在中國,證券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


概念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會員制之分。中國的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僅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並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
中國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職能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對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5.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章和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業務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6.對違反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證券交易人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交易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證券公司


設立
1.證券公司的概念。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
2.證券公司的設立。證券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查批准,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且,如果證券公司需要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章程、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⑵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⑶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⑸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⑹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組織形式及業務範圍
1.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⑴證券經紀;⑵證券投資諮詢;⑶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⑷證券承銷與保薦;⑸證券自營;⑹證券資產管理;⑺其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⑴項至第⑶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⑷項至第⑺項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⑷項至第⑺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監管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但是,由於其在證券市場中的特殊地位,證券法對其規定了較為周密的監管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1.國務院證徠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⑴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⑵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5.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7.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8.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9.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划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10.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11.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后,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汪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12.汪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3.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14.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1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6.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7.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8.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1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20.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⑴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⑵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⑶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⑷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⑸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⑹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⑺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21.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22.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23.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24.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⑴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⑵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登記結算機構


概念與設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⑴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⑵具有證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⑶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⑷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職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⑴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⑵證券的託管和過戶;⑶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⑸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⑹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責任包括:⑴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⑵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⑶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篡改、毀壞;⑷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託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重要的原始憑證的保存期不少於20年。⑸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①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②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證券業協會


性質與機構設置
1991年8月28日,中國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它是中國證券發展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證券行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行組織的自律性會員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證券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職責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⑴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⑵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⑶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⑷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⑸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⑹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⑺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⑻證券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督管理機構


性質

按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中國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1998年9月批准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屬於國務院正部級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它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履行其行政監管職能,依法對全國證券業和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職責

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⑴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⑵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⑶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⑷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⑸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⑹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⑺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⑴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⑵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⑷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⑸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⑹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⑺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履行上述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