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前身是廣東省寶安縣人民法院。1979年3月國務院(1979)63號文件批准把寶安縣改為深圳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寶安縣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於深圳市於1981年7月升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82年1月1日撤銷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羅湖區人民法院和寶安縣人民法院。此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相應增加,到2003年共設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綜合處、執行一處、執行二處)、法警大隊等業務機構。下轄羅湖、福田、南山、寶安、龍崗、鹽田6個基層法院,基層法院共派出14個人民法庭。

2014年12月20日以來,深圳各基層法院立案大廳出現了不同程度排隊現象。不少律師和市民紛紛吐槽,這是因為法院為了結案率年底前一個月不立案所致。南都記者暗訪時,此說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員證實,而法官則透露,具體操作會隱秘一下,但法院公開回應時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

工作職責


深圳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監督 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審判法律規定和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及市中級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
●自己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對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參與立法活動,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等等。

涉外審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地處改革開放的前沿,毗鄰港澳,是開展涉外審判最早的法院之一,為人民法院審判涉外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深圳特區法院的審判工作與特區建設息息相關。在深圳市委的領導、市人大的監督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兩級法院歷屆領導班子和廣大幹警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持法律規定的各項審判制度,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促進經濟建設為首要任務,解放思想、克服困難、勵精圖治、開拓進取、公正司法,全面開展審判工作,積極推進法院改革,大力加強隊伍建設,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都有了大變化、大進步、大發展,為深圳市的改革、發展、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今後人民法院更好的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設有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綜合處、執行一處、執行二處)等審判機構,其主要職能如下:
立案庭
負責市中級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各區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複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等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等保全裁定;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訴及其他程序性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處理非訴來信、來訪。
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及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裁決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及企業法人破產等案件;審理相關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一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民事審判第五庭
審判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林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
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本市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各類賠償申訴。
審判監督庭
審判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立案庭受理的申訴及申請再審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中違法事實的確認事宜。
執行局
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下設管理綜合處、執行一處、執行二處。
綜合處
負責執行工作的綜合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和司法統計;辦理全市法院與外地法院相互委託執行的有關手續;研究答覆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審理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不服基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按照民訴法有關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執行一處
負責對本院受理或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執行案件可供執行財產進行查證與控制;執行本院其他審判庭作出的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裁定;負責協助外地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調查與控制。
執行二處
負責執行本院立案庭受理的各類強制執行案件;協助外地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變現和處分。

院長履歷


深圳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法院
鄧基聯,男,漢族,1955年9月生,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197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7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
現任深圳市政協副主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1974.07——1975.09,廣東省三水縣白土大隊民兵營長、團支部書記;
1975.09——1977.09,廣東省政法學校司法中專班學習;
1977.09——1989.0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審員(其間:1985.06—1986.01借調省委整黨辦公室工作,1985.09—1988.11在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在職大專學習);
1989.02——1991.0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副處級;其間:1989.02—1991.01掛任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1991.02——1992.05,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1992.05——1993.0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
1993.04——1994.0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第二庭庭長;
1994.01——1999.0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其間:1998.09—1999.01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1999.04——1999.1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
1999.12——2000.0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副院長;
2000.04——2000.0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2000.06——2001.0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1.03——2010.0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1999.09—2001.09在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10.06——,深圳市政協副主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0年6月2日當選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副主席。

屬下法院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沿河北路2006號羅湖區司法大廈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建安一路3號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南新路3024號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中心城德政路8號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鹽田區深鹽路2088號

本院地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彩田路60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