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小麥協定

國際小麥協定

國際小麥協定是指小麥出口國和進口國政府之間締結的關於小麥貿易限額和價格的協定,是最早以政府間商品貿易協定形式出現的國際組織之一。

基本介紹


國際小麥協定
國際小麥協定是指小麥出口國和進口國政府之間締結的關於小麥貿易限額和價格的協定,是最早以政府間商品貿易協定形式出現的國際組織之一。第一個國際小麥協定於1933年簽訂。1942年7月訂立第二個小麥協定。
於1949年由世界小麥主要生產國國發起,聯合國主持,各主要小麥出口國和進口國政府經過幾年談判簽訂。是二次大戰後世界第一個國際小麥協定。由美國以起簽訂了新的國際小麥協定。到1953年至1961年期間,每隔3年續訂一次,並未簽訂新協定。戰後第二個國際小麥協定於1962年簽訂,有效期為3年。1967年簽訂第三次協定,改名為國際穀物協定,包括兩個單獨法律文件,“國際小麥貿易公約”和“糧食援助公約”。1971年簽訂的協定仍名為國際小麥協定,由上述兩個公約組成。協定規定在倫敦設立國際小麥理事會,由各出進口成員國的代表組成,參加協定的出口國原有美國、加拿大、歐洲經濟共同體、原蘇聯、澳大利亞、阿根廷等13個國家(地區),進口成員國原有歐洲經濟共同體、日本、巴西等48個國家(地區),簽訂新約時有所變動、協定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小麥的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以及出口國的出口配額和進口國的進口配額,協議還規定,出口國在完成出口配額后,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價格,出售任何數量的小麥,進口國在完成進口配額后,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價格,購買任何數量的小麥,1968年起,協定將上述內容納入小麥貿易公約、另增添了“糧食援助公約”的內容,規定由美國、歐洲經濟共同體、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以及瑞典瑞士芬蘭、阿根廷等國分別提供一定數量的小麥、粗麥及其產品,用贈於或賒銷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糧食援助,1971年的協定抽象規定理事會應在適當的時候審查價格問題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在價格波動時,由執行委員會審議,並考慮能否達成相互接受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