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是權利持有人對其布圖設計進行複製和商業利用的專有權利。布圖設計權的主體是指依法能夠取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人,通常稱為專有權人或權利持有人。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種:登記制;有限的使用取得與登記制相結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關於布圖設計權的保護期,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為10年。根據《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的要求,布圖設計權的保護期至少為8年。《知識產權協議》所規定的保護期則為10年。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該條例保護。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與著作權、發明專利權保護的異同比較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既不同於版權,又不同於專利或商標,但其保護制度既具有部分版權保護的特徵,又具有部分工業產權,特別是專利權保護的特徵。這一點從以下的圖表中可以較清晰地表明:
著作權(2001 年) | 布圖設計(2001 年) | 發明專利(2000 年) | |
受保護的條件 | 獨創性 | 獨創性;非公認的常規性 |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申請登記制 | 無須登記,自動產生 | 必須登記 | 必須申請 |
保護期限 |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無期限;公民的作品發表權及財產權為終生之年加死後50 年。 | 10 年,自登記申請或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以較前者為準;創作完成15 年後,不受條例保護。 | 20 年,自申請日計算 |
何為侵權 | 未經許可發表、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等(第46 、47 條) | 未經許可複製;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集成電路及物品(第30 條) | 未經許可實施專利,即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第57 -59 條) |
反向 工程 | 沒有規定 | 允許(第23 條第一款第二項) | 不允許 |
無過錯原則 | 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不知情前無責任,知情后可以繼續使用但支付合理使用費 | 不知情,但能證明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權利的限制 | 合理使用,可以不經允許,不付報酬 | 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許可,不付報酬 | 權利用盡等四種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
強制性許可 | 沒有規定 | 可以(第25 條) | 可以(第48 -50 條) |
行政部門 | 版權局 | 知識產權局 | 知識產權局 |
以上圖表可以看出,布圖設計專有權與著作權相比更具有工業實用性,這是一般著作權作品不具有的;同時其獨創性又是一般專利產品不具有的,而且又允許反向工程,具有其自身特徵。從保護期限看,也僅有10 年,且創作完成15 年後將不受保護,符合其技術更新較快的特點。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條例允許“平行進口”。
根據條例第24 條規定,“受保護的布圖設計… ,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后,他人再次商業利用的,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並不向其支付報酬。”而按照條例第2 條規定,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 的行為”。從而,按照條例的規定,只要布圖設計合法投放市場后,權利在全世界用盡,可以不經再次許可而進口、銷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