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年第2號)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
第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和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
第七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資本充足率計算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時,應將以下機構納入並表範圍:
(一)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可以不列入並表範圍的機構包括: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一年之內售出而短期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麵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準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麵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註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錶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係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指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不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商業銀行,必須每季向銀監會報告市場風險頭寸。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經銀監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本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資本充足率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資本規劃。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資本充足率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資本充足率水平,並建立相應的資本管理機制,加強對資本評估程序的檢查和審計,確保各項監控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報告未並表和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每季報送一次。如遇影響資本充足率的特別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商業銀行向銀監會報告資本充足率時,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商業銀行保持資本充足率的資本規劃和執行情況,監控資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狀況;
(四)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項目計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銀監會可以要求單個銀行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
第三十八條 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
(一)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百分之四;
(二)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八,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
(三)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二。
第三十九條 對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準以下,銀監會可以採取下列干預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二)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三)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四)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並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第四十條 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糾正措施:
(一)下發監管意見書。監管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的描述、將採取的糾正措施、各項措施的詳細實施計劃;
(二)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二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四)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五)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七)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除前款所列的糾正措施外,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的實施情況,銀監會有權要求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其它一切業務、停止審批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
第四十一條 對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採取本辦法第四十條所列的糾正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信息披露的內容須經董事會或行長批准。
第四十三條 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並表範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於涉及商業機密無法披露的項目,商業銀行可披露項目的總體情況,並解釋特殊項目無法披露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應報送銀監會。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主要營業場所公布本辦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內容,並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得。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適用本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第四十八條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附件有關內容如下: (一)附件1:資本定義; (二)附件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 (三)附件3: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係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 (四)附件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法; (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採用了標準普爾AA-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可自行選擇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並保持連續性。
第五十條 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包括對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等同於政府機構的債權。對於等同於政府的機構的界定,以所在地銀行監管當局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權益性資本是指能夠據以參與公司管理,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的資本。
第五十二條 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公用企業主要分佈在國民經濟基礎行業中,多數擔負向公眾提供服務的任務,這些企業通常由國家通過政府財政手段創立,且投資規模巨大。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最遲要在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要制定並實施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分步達標規劃,並報告銀監會。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規劃的實施情況,採取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糾正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資本定義
一、核心資本
實收資本: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和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潤:商業銀行以前年度實現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少數股權:在合併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是指子公司凈經營成果和凈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於母銀行的部分。
二、附屬資本
重估儲備: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之間的正差額為重估儲備。若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一般準備:一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餘額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
優先股:商業銀行發行的、給予投資者在收益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等方面優先權利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商業銀行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轉換成商業銀行普通股的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對銀行的索償權位於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後,並不以銀行的資產為抵押或質押;
2.債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動回售;未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發行人不準贖回。
長期次級債務: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務。經銀監會認可,商業銀行發行的普通的、無擔保的、不以銀行資產為抵押或質押的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列入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後五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十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附件2 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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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權重┃
┠────────────────────────────────┼──┨
┃a.現金類資產 │ ┃
┠────────────────────────────────┼──┨
┃ aa.庫存現金 │ 0%┃
┠────────────────────────────────┼──┨
┃ ab.黃金 │ 0%┃
┠────────────────────────────────┼──┨
┃ ac.存放人民銀行款項 │ 0%┃
┠────────────────────────────────┼──┨
┃b.對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
┠────────────────────────────────┼──┨
┃ ba.對我國中央政府的債權 │ 0%┃
┠────────────────────────────────┼──┨
┃ bb.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債權 │ 0%┃
┠────────────────────────────────┼──┨
┃ bc.對評級為AA-及以上國家和地區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0%┃
┠────────────────────────────────┼──┨
┃ bd.對評級為AA-以下國家和地區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100%┃
┠────────────────────────────────┼──┨
┃c.對公用企業的債權(不包括下屬的商業性公司) │ ┃
┠────────────────────────────────┼──┨
┃ ca.對評級為AA-及以上國家和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 │ 50%┃
┠────────────────────────────────┼──┨
┃ cb.對評級為AA-以下國家和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 │100%┃
┠────────────────────────────────┼──┨
┃ cc.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 │ 50%┃
┠────────────────────────────────┼──┨
┃ cd. 對其他公用企業的債權 │100%┃
┠────────────────────────────────┼──┨
┃d.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債權 │ ┃
┠────────────────────────────────┼──┨
┃ da.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債權 │ 0%┃
┠────────────────────────────────┼──┨
┃ db.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 │ ┃
┠────────────────────────────────┼──┨
┃dba.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 │ 0%┃
┠────────────────────────────────┼──┨
┃dbb.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 │100%┃
┠────────────────────────────────┼──┨
┃ dc.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債權 │ ┃
┠────────────────────────────────┼──┨
┃ dca.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 │ 0%┃
┠────────────────────────────────┼──┨
┃ dcb.原始期限四個月以上 │ 20%┃
┠────────────────────────────────┼──┨
┃e.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金融機構的債權 │ ┃
┠────────────────────────────────┼──┨
┃ ea.對評級為AA-及以上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的 │ 20%┃
┃債權 │ ┃
┠────────────────────────────────┼──┨
┃ eb.對評級為AA-以下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的債 │100%┃
┃權 │ ┃
┠────────────────────────────────┼──┨
┃ ec.對多邊開發銀行的債權 │ 0%┃
┠────────────────────────────────┼──┨
┃ ed.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 │100%┃
┠────────────────────────────────┼──┨
┃f.對企業和個人的債權 │ ┃
┠────────────────────────────────┼──┨
┃ fa. 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 50%┃
┠────────────────────────────────┼──┨
┃ fb. 對企業和個人的其他債權 │100%┃
┠────────────────────────────────┼──┨
┃g.其他資產 │100%┃
┗━━━━━━━━━━━━━━━━━━━━━━━━━━━━━━━━┷━━┛
附件3 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係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
一、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係數
┏━━━━━━━━━━━━━━━━━━━━━━━━┯━━━━━━┓
┃ 項 目 │信用轉換係數┃
┠────────────────────────┼──────┨
┃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 │100% ┃
┠────────────────────────┼──────┨
┃與某些交易相關的或有負債 │50% ┃
┠────────────────────────┼──────┨
┃與貿易相關的短期或有負債 │20% ┃
┠────────────────────────┼──────┨
┃承諾 │ ┃
┃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諾 │0% ┃
┃ 原始期限超過1年但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承諾 │0% ┃
┃ 其他承諾 │50% ┃
┠────────────────────────┼──────┨
┃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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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外項目中:
1.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包括一般負債擔保、遠期票據承兌和具有承兌性質的背書。
2.與某些交易相關的或有負債,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保函、預留金保函等。
3.與貿易相關的短期或有負債,主要指有優先索償權的裝運貨物作抵押的跟單信用證。
4.承諾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承諾,包括商業銀行的授信意向。
5.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包括資產回購協議和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二、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資產
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主要包括互換、期權、期貨和貴金屬交易。這些合約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風險資產。利率和匯率合約的風險資產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按市價計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賬面的名義本金乘以固定係數獲得。不同剩餘期限的固定係數如下表:
┏━━━━━━━━━━━━━┯━━━┯━━━━━━━━┯━━━━━━━━━━━┓
┃ 項 目 │ 利率│ 匯率與黃金 │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
┃剩餘期限 │ │ │ ┃
┠─────────────┼───┼────────┼───────────┨
┃ 不超過1年 │ 0.0%│ 1.0% │ 7.0% ┃
┠─────────────┼───┼────────┼───────────┨
┃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 0.5%│ 5.0% │ 7.0% ┃
┠─────────────┼───┼────────┼───────────┨
┃ 5年以上 │ 1.5%│ 7.5% │ 8.0% ┃
┗━━━━━━━━━━━━━┷━━━┷━━━━━━━━┷━━━━━━━━━━━┛
附件4 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法
一、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包括交易賬戶中的債券(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債券、可轉讓存款證、不可轉換優先股及按照債券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利率及債券衍生工具頭寸的風險。利率風險的資本要求包括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兩部分。
1.特定風險
特定風險的資本要求按以下五個等級逐漸增加:
政府證券: 0.00%
合格證券:
(1)剩餘期限為不超過6個月: 0.25%
(2)剩餘期限為6個月至24個月: 1.00%
(3)剩餘期限為24個月以上: 1.60%
其他證券: 8.00%
2.一般市場風險
一般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每時段內加權多頭和空頭頭寸可相互對沖的部分所對應的垂直資本要求;
(2)不同時段間加權多頭和空頭頭寸可相互對沖的部分所對應的橫向資本要求;
(3)交易賬戶的加權凈多頭或凈空頭頭寸所對應的資本要求。
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計算採用到期日法。時段的劃分和各時段的風險權重見表一,時區的劃分和匹配的風險權重見表二。
第一,各時段的頭寸乘以相應的風險權重計算各時段的加權頭寸;
第二,各時段的加權多、空頭頭寸可相互對沖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資本要求;
第三,各時段的加權多頭頭寸和加權空頭頭寸進行抵消得出各個時段的加權頭寸凈額;將在各時區內各時段的加權頭寸凈額之間的可相互對沖的部分乘以表二所列的第一組權重得出各個時區內的橫向資本要求;
第四,各時區內各時段的加權頭寸凈額進行抵消,得出各時區加權頭寸凈額;每兩個時區加權頭寸凈額之間可相互對沖的部分乘以表二所列的第二組權重得出時區間的橫向資本要求;
第五,各時期加權頭寸凈額進行抵消,得出整個交易賬戶的加權凈多頭或空頭頭寸所對應的資本要求。
表一:時段和權重
┏━━━━━━━━━━┯━━━━━━━━━━━┯━━━━┯━━━━━━━┓
┃ 息票利率不小於3% │ 息票利率小於3%℅ │風險權重│假定的收益變化┃
┃ │ │ │ ┃
┠──────────┼───────────┼────┼───────┨
┃ 不長於1個月 │ 不長於1個月 │ 0.00%℅│ 1.00 ┃
┠──────────┼───────────┼────┼───────┨
┃ 1至3個月 │ 1至3個月 │ 0.20%℅│ 1.00 ┃
┠──────────┼───────────┼────┼───────┨
┃ 3至6個月 │ 3至6個月 │ 0.40%℅│ 1.00 ┃
┠──────────┼───────────┼────┼───────┨
┃ 6至12個月 │ 6至12個月 │ 0.70%℅│ 1.00 ┃
┠──────────┼───────────┼────┼───────┨
┃ 1至2年 │ 1.0至1.9年 │ 1.25%℅│ 0.90 ┃
┠──────────┼───────────┼────┼───────┨
┃ 2至3年 │ 1.9至2.8年 │ 1.75%℅│ 0.80 ┃
┠──────────┼───────────┼────┼───────┨
┃ 3至4年 │ 2.8至3.6年 │ 2.25%℅│ 0.75 ┃
┠──────────┼───────────┼────┼───────┨
┃ 4至5年 │ 3.6至4.3年 │ 2.75%℅│ 0.75 ┃
┠──────────┼───────────┼────┼───────┨
┃ 5至7年 │ 4.3至5.7年 │ 3.25%℅│ 0.70 ┃
┠──────────┼───────────┼────┼───────┨
┃ 7至10年 │ 5.7至7.3年 │ 3.75%℅│ 0.65 ┃
┠──────────┼───────────┼────┼───────┨
┃ 10至15年 │ 7.3至9.3年 │ 4.50%℅│ 0.60 ┃
┠──────────┼───────────┼────┼───────┨
┃ 15至20年 │ 9.3至10.6年 │ 5.25%℅│ 0.60 ┃
┠──────────┼───────────┼────┼───────┨
┃ 20年以上 │ 10.6至12年 │ 6.00%℅│ 0.60 ┃
┠──────────┼───────────┼────┼───────┨
┃ │ 12至20年 │ 8.00%℅│ 0.60 ┃
┠──────────┼───────────┼────┼───────┨
┃ │ 20年以上 │12.50%℅│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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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時區和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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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區│ 時 段 │同一區內│相鄰區之間│1區和3區之間┃
┠──┼────────┬────────┼────┼─────┼──────┨
┃ │息票利率不小於3%│息票利率小於3% │ │ │ ┃
┠──┼────────┼────────┼────┼─────┼──────┨
┃ │0-1個月 │0-1個月 │ │ │ ┃
┃ │ │ │ │ │ ┃
┃1區 │ │ │40% │ │ ┃
┃ │ │ │ │ │ ┃
┃ │ │ │ │40% │ ┃
┃ │ │ │ │ │ ┃
┃ │ │ │ │ │100% ┃
┃ │ │ │ │40% │ ┃
┠──┼────────┼────────┼────┼─────┼──────┨
┃ │1至3個月 │1至3個月 │ │ │ ┃
┠──┼────────┼────────┼────┼─────┼──────┨
┃ │3至6個月 │3至6個月 │ │ │ ┃
┠──┼────────┼────────┼────┼─────┼──────┨
┃ │6至12個月 │6至12個月 │ │ │ ┃
┠──┼────────┼────────┼────┼─────┼──────┨
┃ │1至2年 │1.0至1.9年 │ │ │ ┃
┃2區 │ │ │30% │ │ ┃
┠──┼────────┼────────┼────┼─────┼──────┨
┃ │2至3年 │1.9至2.8年 │ │ │ ┃
┠──┼────────┼────────┼────┼─────┼──────┨
┃ │3至4年 │2.8至3.6年 │ │ │ ┃
┠──┼────────┼────────┼────┼─────┼──────┨
┃ │4至5年 │3.6至4.3年 │30% │ │ ┃
┃ │ │ │ │ │ ┃
┃ │ │ │ │ │ ┃
┃3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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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至7年 │4.3至5.7年 │ │ │ ┃
┠──┼────────┼────────┼────┼─────┼──────┨
┃ │7至10年 │5.7至7.3年 │ │ │ ┃
┠──┼────────┼────────┼────┼─────┼──────┨
┃ │10至15年 │7.3至9.3年 │ │ │ ┃
┠──┼────────┼────────┼────┼─────┼──────┨
┃ │15至20年 │9.3至10.6年 │ │ │ ┃
┠──┼────────┼────────┼────┼─────┼──────┨
┃ │20年以上 │10.6至12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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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及債券衍生工具
利率衍生工具包括受利率變化影響的衍生工具合約及資產負債表外工具,如:利率期貨、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及交叉貨幣掉期合約、利率期權及遠期外匯頭寸。債券衍生工具包括債券期貨和債券期權。
上述衍生工具應轉換為基礎工具,並按基礎工具的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的方法計算資本要求。利率和貨幣掉期、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利率期貨及利率指數期貨不必計算特定風險的資本要求;如果期貨合約的基礎工具是債券或代表債券組合的指數,則應根據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計算特定風險資本要求。
二、股票風險
股票風險是指交易賬戶中股票及股票衍生工具頭寸的風險。其中股票是指按照股票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不考慮是否具有投票權)、可轉換債券和買賣股票的承諾。
1.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
特定風險的資本要求等於各不同市場中各類股票頭寸絕對值之和乘以8%后所得各項數值之和。一般市場風險對應的資本要求,等於各不同市場中各類股票凈頭寸(取絕對值)乘以8%后所得各項數值之和。
2.股票衍生工具
包括股票和股票指數的遠期、期貨及掉期合約。
衍生工具要轉換成基礎工具,並按基礎工具的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的方法計算資本要求。
三、外匯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外匯(包括黃金)及外匯衍生工具頭寸的風險。
1.外匯風險的資本要求等於總凈敞口頭寸乘以8%。
總凈敞口頭寸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外幣資產組合(不包括黃金)的凈多頭頭寸之和(凈頭寸為多頭的所有幣種的凈頭寸之和)與凈空頭頭寸之和(凈頭寸為空頭的所有幣種的凈頭寸之和的絕對值)中的較大者。
(2)黃金的凈頭寸。
2.外匯衍生工具要轉換成基礎工具,並按基礎工具的方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四、商品風險
適用於商品、商品遠期、商品期貨、商品掉期。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是指在或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的實物產品,如:貴金屬(不包括黃金)、農產品和礦物(包括石油)等。
1.商品風險對應的資本要求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各項商品凈頭寸的絕對值之和乘以15%;
(2)各項商品總頭寸(多頭頭寸加上空頭頭寸的絕對值)之和乘以3%。
2.商品衍生工具要轉換成名義商品,並按上述方法計算資本要求。
五、期權風險
1.只購買期權的商業銀行適用簡易的計算方法。
(1)對於現貨多頭和看跌期權多頭或現貨空頭和看漲期權多頭,資本要求等於期權合約對應的基礎工具的市場價值乘以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比率之和,再減去期權溢價。資本要求最低為零。
(2)對於看漲期權多頭或看跌期權多頭,資本要求等於基礎工具的市場價值乘以該基礎工具的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比率之和與期權的市場價值兩者中的較小者。
(3)基礎工具特定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對應的資本要求按下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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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具 │特定風險比率│一般市場風險比率 ┃
┠─────────────────┼──────┼───────────┨
┃債券: │ │表一規定的風險權重,按┃
┃ 政府 │0.00℅ │照剩餘期限(固定利率)┃
┃ 合格(剩餘期限): │ │或下次重定利率日(浮動┃
┃ 剩餘期限為6個月或以下 │0.25℅ │利率)來計算。 ┃
┃ 剩餘期限為6個月以上至24個月 │1.00℅ │ ┃
┃ 剩餘期限為24個月以上 │1.60℅ │ ┃
┃其他 │8.00℅ │ ┃
┃利率 │0.00℅ │ ┃
┠─────────────────┼──────┼───────────┨
┃股票 │8.00℅ │8.00℅ ┃
┠─────────────────┼──────┼───────────┨
┃外匯 │0.00℅ │8.00℅ ┃
┠─────────────────┼──────┼───────────┨
┃商品 │0.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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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賣出期權的商業銀行適用於得爾塔+(Delta-plus)方法。
得爾塔+方法計算的資本要求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期權基礎工具的市值乘以該期權的得爾塔值得到得爾塔加權期權頭寸;然後將得爾塔加權頭寸加入到基礎工具的頭寸中計算資本要求。
(2)伽馬(Gamma)風險的資本要求。
伽馬效應值=0.5WgammaWVU
其中:
基礎工具為債券時:VU=基礎工具市值W表一中相應時段的風險權重;
基礎工具為利率時:VU=基礎工具市值W表一中相應時段的假定的收益變化;
基礎工具為股票、股指、外匯與黃金時:VU=基礎工具市值W8%;
基礎工具商品期權:VU=基礎工具市值W15%。
同一基礎工具每項期權對應的伽馬效應值相加得出每一基礎工具的凈伽馬效應值。若基礎工具的凈伽馬效應值為負值,則伽馬風險的資本要求總額等於這些凈伽馬效應值的絕對值之和。
(3)維加(vega)風險的資本要求。
基礎工具維加風險的資本要求
=|(25%-該基礎工具波動率)W該基礎工具的各項期權的維加值之和|
維加風險的資本要求總額,等於各項基礎工具維加風險的資本要求之和。
附件5 信息披露的內容
一、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
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風險管理的總體戰略。
(二)相關風險管理工作的組織結構。
(三)報告和計量風險的範圍、種類。
(四)防範風險的政策及具體實施措施。
二、並表範圍
商業銀行應披露計算資本充足率的並表範圍,並逐項披露下述內容:
(一)參加並表的金融機構。
(二)未參加並表的金融機構。
三、資本
商業銀行應逐項披露資本情況:
(一)核心資本的期末數,具體包括:
1.實收資本或普通股;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
5.少數股權。
(二)附屬資本的期末數,具體包括:
1.重估儲備;
2.一般準備;
3.優先股;
4.可轉換債券;
5.長期次級債務。
(三)資本的期末數。
(四)資本的扣除項,包括: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銀行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五)核心資本的扣除項,包括: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銀行機構資本投資的50%;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六)長期次級債務的期限、條件及償還次序。
(七)報告期內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事項。
(八)報告期內重大資本投資行為。
四、資本充足率
商業銀行應說明銀行的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方法,重點披露影響資本充足率的有關因素,並逐項披露下述內容:
(一)表內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二)表外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三)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四)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五)未並表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
(六)並表后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
五、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一)信用風險。
1.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
2.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
3.計算風險權重時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名稱、依據和一致性;
4.信用風險暴露期末數;
5.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6.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的計提方法和統計方法;
7.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回收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
8.抵押品確認的主要原則及內部確定的抵押品與貸款本金之比;
9.有關保證貸款管理原則。
(二)市場風險。
1.市場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
2.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
3.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4.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基本信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11號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

正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規定的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
第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和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
第七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充足率

充足率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時,應將以下機構納入並表範圍:
(一)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可以不列入並表範圍的機構包括: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一年之內售出而短期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超過則從附屬資本中扣減。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麵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準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麵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註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4個月以內(含4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錶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係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不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商業銀行,必須每季向銀監會報告市場風險頭寸。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經銀監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本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資本充足率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資本規劃。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資本充足率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資本充足率水平,並建立相應的資本管理機制,加強對資本評估程序的檢查和審計,確保各項監控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報告未並表和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並表后的資本充足率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每季報送一次。如遇影響資本充足率的特別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第三十六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商業銀行保持資本充足率的資本規劃和執行情況,監控資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狀況;
(四)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項目計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銀監會可以要求單個銀行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
第三十八條 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
(一)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
(三)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
第三十九條 對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準以下,銀監會可以採取下列干預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二)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三)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四)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並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第四十條 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糾正措施:
(一)下發監管意見書。監管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的描述、將採取的糾正措施、各項措施的詳細實施計劃。
(二)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2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四)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五)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對於採取前款糾正措施后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銀監會有權依法採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一切業務、停止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採取本辦法第四十條所列的糾正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信息披露的內容須經董事會或行長批准。
第四十三條 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並表範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於涉及商業機密無法披露的項目,商業銀行可披露項目的總體情況,並解釋特殊項目無法披露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應報送銀監會。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主要營業場所公布本辦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內容,並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得。

第五章 附則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適用本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但對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統一要求。
第四十八條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附件有關內容如下:
(一)附件1:資本定義;
(二)附件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
(三)附件3: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係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
(四)附件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法;
(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採用了標準普爾AA-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可自行選擇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並保持連續性。
第五十條 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包括對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等同於政府機構的債權。對於等同於政府的機構的界定,以所在地銀行監管當局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權益性資本是指能夠據以參與公司管理,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的資本。
第五十二條 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公用企業主要分佈在國民經濟基礎行業中,多數擔負向公眾提供服務的任務,這些企業通常由國家通過政府財政手段創立,且投資規模巨大。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資本定義(略)
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略)
3.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係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略)
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準法(略)
5.信息披露的內容(略)

修改說明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二、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各項損失準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減。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附屬資本。”
三、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四、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五、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第二款修改為:“對於採取前款糾正措施后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的實施情況,銀監會有權依法採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其他一切業務、停止批准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六、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但對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統一要求”。
七、刪去第五十三條。
八、附件1《資本定義》第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混合資本債券:商業銀行發行的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計入附屬資本:
1.債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後銀行可以具有一次贖回權,但行使贖回權需得到銀監會批准;若10年後銀行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債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
2.當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時,銀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時盈餘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支付普通股現金股利,銀行必須延期支付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本期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銀行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利息。
3.債券到期時,若銀行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或支付本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可以延期支付本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4.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本債券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發行的長期次級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
5.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後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
6.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7.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銀監會批准。”
九、附件5《信息披露的內容》第三條第(二)項增加一點,作為第5點:“混合資本債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