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江蘇商會
2006年成立的社團組織
雲南省江蘇商會是經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人民政府招商合作局正式批准於2006年7月12日成立的社團組織。根據《章程》規定,今年6月21日召開了第三屆會員大會,剛剛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候景嚴擔任第三屆商會會長。商會第一屆會長朱景圖繼續擔任第二屆商會會長。
目錄
雲南省江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雲南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雲南省江蘇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雲南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江蘇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雲南省江蘇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江蘇在滇企業服務,溝通信息、了解政策,加強交流與合作,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江蘇在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江蘇在滇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江蘇企業形象;組織江蘇在滇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大力推進滇蘇兩省全方位、多層次的經濟合作,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雲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江蘇企業到雲南來發展,並成為滇蘇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雲南省江蘇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雲南省昆明市關上南路356號官渡大酒店一樓大堂左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團結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引導江蘇在滇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遵守國家法律及雲南省地方的法規和政策;
(二)為本會會員做好政策、信息服務;發揮協調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培訓和聯誼活動;
(四)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和投資信息,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五)發揮橋樑作用,促進滇蘇兩省企業之間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六)協助本團體會員做好在雲南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接受本會管理教育,執行本會決議;
(四)在滇的江蘇籍經商、辦企業的人士;
(五)遵紀守法;
(六)與本會工作有緊密聯繫的相關人士,可被聘請為名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在滇持續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
(二)個人和企業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企業得到當地政府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肯定和認可;
(四)企業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有一定的貢獻;
(五)對商會的工作熱情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精神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屆商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今後具備條件可實行選舉制。秘書長執行以下的職責:
(一)主持商會平時的日常工作,制訂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商會內外的協調工作;
(三)保持與江、滇兩省政府業務指導、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繫,加強交流合作與發展;
(四)建立會員企業的檔案信息資料,吸收會員,擴大宣傳,規範工作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五)定期組織講座、信息交流和相關活動,建好網站,出好簡報,收繳會費;
(六)了解、關心、解決會員單位經營活動中的疑難問題,幫助協調解決;
(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下列標準收取會費。
(一)會長單位:12萬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7萬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5萬元/年
(四)常務理事單位:3千元/年
(五)理事單位:1千元/年
(六)單位會員: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增選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按增選時正在實行的會費標準交納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時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雲南省江蘇商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