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基金

保險基金

保險基金(Insurance Fund)指專門從事風險經營的保險機構,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以收取保險費的辦法建立的、專門用於保險事故所致經濟損失的補償或人身傷亡的給付的一項專用基金,是保險人履行保險義務的條件。

廣義上的保險基金是指整個社會的後備基金體系。從狹義上來講,保險基金是指由保險機構集中起來的後備基金,由保險機構根據大數法則,經過科學的測算,訂出各種不同的保險費率。

特點


保險基金是一種社會後備基金。社會後備基金的主要形式如下:集中形式的後備基金、自保形式的後備基金和保險形式的後備基金。
而保險形式的後備基金即保險基金是保險機構通過簽訂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而形成的一種後備基金,用於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它的運動過程包括三個階段:保險費收取;資金的積累和運用;經濟補償。
保險基金一般有四種形式:
(1)集中的國家財政後備基金。該基金是國家預算中設置的一種貨幣資金,專門用於應付意外支出和國民經濟計劃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救濟、外敵入侵、國民經濟計劃的失誤等。
(2)專業保險組織的保險基金,即由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組織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來籌集保險基金,用於補償保險單位和個人遭受災害事故的損失或到期給付保險金。
(3)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作為國家的一項社會政策,旨在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災難和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力。社會保障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
(4)自保基金,即由經濟單位自己籌集保險基金,自行補償災害事故損失。國外有專業自保公司自行籌集資金,補償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損失;我國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通過該基金的設置,實行行業自保,如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設置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即屬此種形式。

性質


保險基金是社會後備基金的一種特殊形態,從經濟範疇的本質屬性上考察,它與其他形式的後備基金在性質上是互異的。
財政集中型的國家後備是國家憑藉政權的力量強制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無償的,體現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係;互助型的後備基金是一種合夥出資的共同體共同出資形成的,雖然在合伙人之間存在權利與義務關係,但他們之間不存在商品交換關係;自保形式的後備基金則是一種自擔風險的財務處理手段。
而保險基金則是體現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商品交換關係。可見,保險基金是以等價有償原則而建立的一種後備基金。

特徵


(一)專用性
(二)契約性
(三)互助性
(四)科學性
(五)金融性
保險基金的金融性來自兩個方面:
(1)儲蓄壽險中的儲金部分;
(2)保險基金中的總準備金部分。

來源


公共部門保險費支出
1.公共部門保險費支出的來源
公共部門一般指政府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它們的經費來源是財政撥款。
2.公共部門保險費支出的對象
(1)公共部門商業保險費的支出
(2)公共部門社會保險費支出
3.公共部門保險費支出的性質
公共部門上述兩項保險費支出,應被認為是國家財政支出的公共消費部分。不管社會制度如何,這部分支出不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就是為了“官辦濟貧”事業,對促進社會安定發揮著積極作用。
居民個人保險費支出
1.居民個人保險費支出的來源
如果嚴格按照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原理,這部分保險費支出可來源於社會總產品價值:一是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他們的保險費支出來源於收入;一是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或其他收入者,他們的保險費支出則來源於國民收入。
2.居民個人保險費支出的對象
(1)居民個人財產及附加險支出
(2)居民個人人身保險支出
(3)居民個人社會保險支出
(4)居民個人職業責任險支出
3.居民個人保險費支出的性質
(1)純消費性支出
(2)儲蓄性支出
(3)工資稅性質的支出
(4)營業成本性的支出
企業保險費支出
1.企業保險費支出的來源
企業保險費支出來自於企業凈增價值,職工的一部分剩餘勞動是企業保險費的源泉。由於企業是以收抵支的經濟核算單位,保險費支出在成本中列支,由銷售收入補償。
2.企業保險費支出對象
(1)企業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支出
(2)企業社會保險費支出
3.企業保險費支出的性質
(1)純消費性支出
(2)儲蓄性支出
(3)不追加商品價值的非生產費用

構成


(一)自有資本金
保險公司的自有資本金,包括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和公積金。
(二)非壽險責任準備金
1.保費準備金
2.賠款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和已決未付賠款準備金。
3.總準備金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

運用


原則

保險基金運用即保險公司運用閑置的資金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融資以增加盈利的行為。
(一)安全性原則
(二)收益性原則
(三)流動性原則
上述原則是互相聯繫、相互制約的,收益是保險基金運用的目標,但又往往與安全性和流動性發生矛盾。由於組織經濟補償職能是保險公司的首要職能,融資職能為其次,所以,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資金運用首先要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在此基礎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潤。

形式

1.購買債券
2.投資股票
3.投資不動產
4.貸款
5.存款
保險基金除了上述運用形式外,還可用來投資各類基金、同業拆借、黃金外匯等。

結構

由於各國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企業資產管理辦法不同,因此,各國保險企業的資產結構也就有差異,很難判斷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國和地區的情況去說明。
各國和地區對各種投資方式的投資額佔總資產的比例均加以嚴格控制,立法取向都側重於保證保險基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追求資金運用的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5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0、81條也對此有所規定。

條件

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種條件主要有:市場條件、政策條件、人才條件、管理條件。

意義

(一)促使保險業務既成為聚積資金的手段,又實現組織經濟補償的目的
(二)緩解保險費率與利潤之間的矛盾
(三)推動保險公司積極開發壽險業務
總之,保險公司兩大基本業務相互滲透、互動發展的宏觀效應歸根到底是體現在:(1)經濟單位和個人能夠以最小的保費支出獲得儘可能大的保險保障;(2)儘可能大地聚積保險基金並使之轉化為生產建設基金。從而,保險公司組織經濟補償這一特有功能得到更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