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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

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的企業。合伙人為公司主人或股東。其主要特點是:合伙人享有企業經營所得並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合伙人的組成規模可大可小。

機制優點


合夥制因具有獨特的較為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曾被認為是投資銀行最理想的體制。在投行中,合伙人制度的機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則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經濟利益。管理費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約3%左右。而利潤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有限合夥制對普通合伙人還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與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同時也是企業所有者,並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並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出色的業務骨幹具有被吸收為新合伙人的機會,合夥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和對公司保持忠誠,並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職業合伙人


職業合伙人是合夥創業的個人,與企業是合夥關係,企業提供全新的創業平台、資源及股份。合伙人與客戶是協作關係,合伙人的事業就是協作客戶事業成功,創造價值、分享利益。職業合伙人以收益、個人發展和回饋社會為目標,通過建立商圈,創新,專業服務,與宏創企業、客戶協力合作,共創和共享財富。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