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漁業協議
台日漁業協議
徠2013年4月10日,台灣和日本雙方以民間交流協會的名義簽訂了“台日漁業協議”。2012年日本所謂“購島”事件引發釣魚島危機后,面對兩岸聯合保釣的態勢,日方主動向台灣提出舉行新一輪漁業會談,並快速簽約。2013年5月29日,日本又抓扣一台灣漁船,系所謂《日台漁業協議》生效后第四起。
台日達成漁業協議
該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台方漁船在“協議適用海域”內將可安心作業,不受日方公務船干擾,關於北緯27度以北及日本先島諸島以南的台方“暫定執法線”內,台方政府仍將繼續維護漁船現行作業環境,保障漁民合法權益。
為解決漁業衝突,台日雙方以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的名義,從1996年8月開始至2009年2月共舉行了16輪漁業會談,僅就雙方漁船作業安排進行了事務性商談,並未達成實質性的漁業協議和具體的協商成果。
日台漁業協議
針對日方急迫啟動漁業談判的一系列表態,2012年9月18日,時任台“外交部”部長的楊進添表示,台方將在堅持釣魚島主權前提下,儘早就漁業問題展開會談。2012年10月25日,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黃明朗表示,第17次漁業會談與過去不同,台方已將其提高到“國安層級”,由“國安會”定調,再由“外交部”“漁業署”等單位研擬對策,主要原則是“不自我限縮”。2012年11月15日,台灣“外長”林永樂證實,台灣“已經(向日方)提出了作業範圍,日本外務省及水產廳對水域問題還在磋商”,“雙方對漁船作業範圍,意見上沒有完全一致”。
2012年11月30日和2013年3月13日,台日間分別在東京和台北舉行了第17次會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預備會議。在第一次預備會議中,台方在會談中一是再次重申釣魚島主權,其附近水域為台灣漁民傳統漁場,漁民正當捕魚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宣傳台方2012年提出的“東海和平倡議”。但據公開報道,因雙方立場差距過大,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2013年3月13日雙方舉行了第二次預備會議。會後日方表示“雙方已有相當共識”,林永樂表示“有具體的進展”。
2013年4月10日下午在台北賓館登場的第17次台日漁業會談進行了40分鐘,台方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擔任團長,“外交部”、“台灣地區行政機構海岸巡防署”、台灣地區行政機構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相關人員出席。日方由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擔任團長,外務省、水產廳、海上保安廳相關人員出席,雙方各有12名代表參加會談。
此次簽訂的“台日漁業協議”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部分內容:
第一,協議適用海域。總面積73631平方公里,其北界為北緯27度,即中日漁業協定南界;西界為122°30′,超出了日本主張的中間線約10海里~20海里,重疊面積約為6190平方公里;東界和南界有3處突突破了台灣劃定的“暫定執法線”,較“暫定執法線”多出了約4445平方公里。第二,特別合作海域。位於暫定執法線東南部,大致呈平行四邊形,面積為4515平方公里。在此海域內,協議規定“雙方努力避免產生漁業糾紛”,並設立“台日漁業委員會”進行協商。第三,雙方各自管理的海域。該海域為適用海域中除特別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積為69116平方公里。在該海域內,雙方各自管理本國漁業活動,並於協議簽署后30日內製定雙方的漁業管理措施。
雙方協議約定設立“台日漁業委員會”,以協商雙方在協議海域內的漁業資源保護、保障協議海域內漁船航行和作業安全、協商台日雙方的漁業領域合作與交流。
從協議本身的文本來看,表面上是一個具有民間性質的、有關漁業資源保護與開發的臨時性安排,不具備國際法上的條約性質和效力,但台日視其為具有“官方”性質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間的漁業協議的名義掩蓋了外交談判的實質。雖然雙方歷次漁業會談均以“台灣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名義進行,但其人員由台灣“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組成,日方也以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海上保安廳組成,實質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質。台灣當局還將其升高到“國安層級”,顯然是將“台日漁業會談”視為“台日外交磋商”。
其次徠,該文件仍有“以主權換漁權”之嫌。協議第4條規定“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許可權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從字面理解,該協議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協議文本上並未規定協議是否適用於釣魚島領海內,但在2013年4月10日台灣外事部門的新聞稿中指出,該協議並不適用於“釣魚台列嶼周邊12海里”。如果在該協議執行階段,台灣漁船和執法船放棄進入釣魚島領海作業和執法,那麼協議就不能排除“以主權換漁權”之嫌。
再次,按理說,此協議不限制第三方的權利。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當事雙方簽署的協議對第三方無約束力。“台日漁業協議”只對台灣和日本的漁船有約束力,第三方船隻,包括大陸的漁船在協議海域仍可按原來的方式作業,不應受到任何影響。對在該海域的其他性質的船隻,如公務執法船、海洋調查船、油氣勘探船等作業和活動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首先,改變海上力量對比。一是日本可以專心應對大陸執法船。從2012年以來,日本在釣魚島面臨大陸海監、漁政和台灣海巡署執法船的雙重壓力。對於日本海上保安廳而言,相對於政府公務船,其實漁船更難於應對。這次簽訂漁業協議,可以將原來用於應對台灣漁船的力量轉向大陸海監和漁政執法船。二是製造兩岸之間的矛盾。單從協議本身本看,協議只對中國台灣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漁船有約束力,第三方漁船在協議海域仍可按原來的方式作業。但協議簽訂后,台灣海巡署署長王進旺就表示“將驅離到27°以南作業的大陸漁船”。
其次,台日雙方借協議擴大了海上執法範圍。該協議雖然突破了台灣劃定的暫定執法線,海巡署執法範圍得到了擴充,但是協議海域也超過了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向中間線以西延伸了10海里~20海里,面積約為6190平方公里,這意味著該協議也給了日本海上保安廳突破中間線執法的借口。
台日漁業協議
同時,使中日解決東海及釣魚島問題更加複雜。雖然協議第4條明確了“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暫時模糊了台日間的釣魚島主權之爭,但這只是權宜之計。中日間釣魚島主權爭議及與之相關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海域資源共同開發等問題仍將長期存在。“台日漁業協議”的簽訂,為當前複雜的東海和釣魚島問題增加了一個新的不確定因素,使未來中日解決東海及釣魚島問題更加複雜。
最後,落入傳統捕魚權的圈套。台方在協議談判過程中多次強調釣魚島周邊海域是台灣傳統漁場,台灣享有傳統捕魚權。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傳統捕魚權是指一國國民長期在原來是公海的一部分捕魚,而現該海域成為另一國的專屬經濟區或專屬漁區,這種慣常的捕魚活動賦予該國國民享有繼續在此海域捕魚的權利。
2013年4月11日,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稱,在“主權”上沒有任何讓步,但在漁權上有相當程度的增加。
馬英九談“台日”漁業協議
據報道,漁業協議規定,未來台灣漁民可在北緯27度以南的釣魚島海域,以及釣魚島周邊12到24海里範圍的鄰接區作業不會受干擾,但進入12海裏海域,日方仍要“取締”台灣漁民作業。日方另開放八重山群島海域一處漁場,給台灣漁民作業。
台日漁業協議
當前中日間在釣魚島海域鬥爭呈膠著狀態,大陸的維權行動從本質上講是為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和整體利益,兩岸應彼此呼應、良性互動、共御外敵。如果未來大陸與台灣間之間因釣魚島漁業問題引發海上摩擦,將正中日本人的下懷。
日本水產廳2013年5月29日在沖繩縣先島群島南側的專屬經濟區內,以非法作業為由,當場抓扣了涉嫌違反作業的台灣漁船“益升12號”(排水量49.85噸,載有7人),逮捕了船長柯清國(54歲)。
根據所謂的《日台漁業協議》,台灣漁船可在先島群島北側的釣魚島附近海域作業。該船是協議生效后第四艘被扣台灣漁船。據日本水產廳介紹,“益升12號”涉嫌在非協議海域作業。
據日本內閣府沖繩綜合事務局介紹,台灣漁船在“日本水域”回收延繩時,被正在巡邏的水產廳漁業執法船發現。
該船船長表示,在尋找斷裂的延繩時不小心進入了“日方的水域”。不過,日方在該船中發現了鯕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