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規模

信貸規模

信貸規模(Credit Scale)又稱“貸款規模”,是中央銀行為實現一定時期貨幣政策目標而事先確定的控制銀行貸款的指標。它包含兩層含義:①指一定時點上的貸款總餘額,也就是總存量;②指一定時期內的貸款增量。這裡所講的貸款規模,主要是指后一層含義,它是指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目標而確定的新投放貸款的最高限額,又稱貸款總限額。

內容


信貸規模增長
信貸規模增長
信貸規模曾是中國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又是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各國的國情和政治、經濟體制不同,選擇的中介目標和手段也有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場合也不完全一樣。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在過去相當長時間內,都規定過商業銀行貸款的限額。歐洲一些國家也曾普遍把控制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工具。許多發展中國家更是如此。當代西方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主要是控制貨幣供應量。中國曾經選擇信貸規模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是因為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經濟利益機制和調控手段尚待健全,經濟主體還沒有形成充分的硬預算約束,存款準備率、利率的變動對抑制信貸需求也尚未發揮很大的作用,因此仍需通過有計劃調控信貸規模達到擴張或收縮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將信貸規模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在編製和組織實施的國家銀行信貸計劃中,首先確定信貸總規模,並通過各家專業銀行總行逐級下達。在一般情況下,除固定資產貸款規模實行指令性控制外,貸款總規模實行指導性計劃控制指標。銀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發放貸款,少吸收存款則應少發放貸款。1985、1988~1991年對信貸總規模重新恢復指令性計劃。
從198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把貸款規模改稱為貸款最高控制限額,實行了“限額管理,以存定貸”辦法。主要內容有:①貸款最高控制限額為貸款的總“籠子”,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核批的貸款限額內,主要依靠自己組織吸收存款來實現貸款最高限額。②對貸款最高限額實行“全年亮底、按季監控、按月考核、適時調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批的季度貸款最高限額為監控指標,分別由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按系統和地區監控。各專業銀行總、分行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情況變化調整季度貸款最高限額。專業銀行分行如有超過核批的季度貸款最高限額,報專業銀行總行批准;專業銀行總行如要超過季度貸款最高限額,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實行“限額管理”、“按季監控”的辦法,既有利於從總量上控制住貸款的增長,又有利於進一步打破信貸資金管理的“大鍋飯”,解決中央銀行包專業銀行信貸資金的問題,促進專業銀行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把比較僵硬的信貸規模控制手段,變成有靈活性和選擇性的政策工具,使中國人民銀行能夠對信貸的變化發展進行跟蹤調控和反饋調節。

監控指標


新增貸款調控目標與實際效果不符
新增貸款調控目標與實際效果不符
信貸規模的監控指標如下:
1.資本充足率指標:資本總額月末平均餘額∕加權風險資產月末平均餘額≥8%
2.存貸款比例指標:各項貸款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75%
3.藉資金比例指標:拆入資金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4%/拆出資金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8%
4.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長期貸款期末餘額∕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餘額≤120%
5.單個貸款比例指標:對同一借款客戶的貸款總額與銀行資本總額之比不得超過10%,即:對同一借款客戶貸款餘額∕各項資本總額≤10%,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總額的50%,即: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各項資本總額≤50%

與貨幣政策


貨幣預測增長率與實際增長率不符
貨幣預測增長率與實際增長率不符
貨幣理論一般認為,選擇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必須考慮三個標準:(1)可測性,即中央銀行不僅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有關中介目標的資料,而且,中介目標定義的內涵和外延較為明確、穩定,中央銀行能據此作出分析,社會其他人員能據此作出預測、判斷;(2)可控性,就是中央銀行通過操作其貨幣政策工具,能夠準確地控制中介目標參數的變動情況;(3)相關性,即貨幣當局選擇的中介目標必須與貨幣政策最終目標有密切的相關性。此外,中介目標還必須與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相適應。在特定的條件下,由於經濟金融環境不同,中央銀行置身的經濟體制背景不同,中央銀行為實現其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所採取的貨幣政策就不同。以中國為例,中國從1984年開始採取的以信貸規模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被證明了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隨著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它們已經成為自主經營的主體,央行不應直接干預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此外,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成熟,企業的融資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信貸已經不再是企業融資的唯一形式。因此,信貸規模控制已經逐漸不再適宜成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以信貸規模控制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新增貸款調控目標與實際效果不符
1.新增貸款調控目標數與實際數之間的差異較大通過對1998年至2005年(不包括2000年)央行制定的年度新增貸款的預期目標與實際發生額的比較,發現二者的差異較大,誤差值的平均值為3500億元。(右如圖)
2.影響貸款增量的主要因素:存款增量
一般認為,先有存款後有貸款。當然這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觀點,但是從增量上看,貸款增量取決於存款增量。這至少在銀行監管上能夠找到依據,即商業銀行的存貸比不能超過75%。右圖的模型研究將此作為前提條件。
首先將2003年以來各月的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的散點圖畫出,根據圖示可以判斷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之間存在線性關係,根據計算兩者的相關係數為0。運用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共42個月的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可以看到,每月新增存款中大約有55.4%用於了貸款,這一結果與實際情況是基本一致的:一則我們銀監部門規定商業銀行的存貸比不能超過75%,二則近年來中國商業銀行的存差持續擴大,銀行大量的存款只能投資於國債、央行票據等低收益債券或持有超額準備。
回歸分析還說明存款增加是貸款增加的主要原因。2006年1—6月,中國金融機構的本外幣新增貸款達到22264.74億元,比上年同期新增貸款增長53.3%,這是由於同期金融機構吸收的新增存款為31121.84億元,比上年同期多增4344.86億元。新增貸款的增長快於新增存款。
3.理論上,信貸增加額這一指標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從理論上看,央行將信貸規模作為調控目標具有很大的控制難度。央行作為貨幣發行機構,並且考慮到其可以採用的調控手段(法定準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等),它能夠影響各層次的貨幣供應量,而信貸從貨幣供求的角度來看屬於貨幣需求,而不是貨幣供應。
貨幣供給與信貸投放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係,從增量上來看,它們之間存在如下關係:△M2=△DK+△QT,其中:△DK表示新增人民幣貸款;△QT表示其他貨幣需求,例如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投資工具。
可見,新增貸款受到△M2和△QT同時影響。在△M2確定時,如果△QT的量很小,那麼△DK就會變大,它們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從△QT包括的主要項目來看,例如國債發行時機和發行量,央行是無力控制和決定的,因此央行欲控制新增貸款的規模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央行將貨幣供應量與信貸規模同時列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這就有可能導致以下幾種情況出現:
A目標和工作重心錯亂。一會兒關注貨幣供應量,一會兒關注信貸規模,都想用力、都想控制,結果必然導致顧此失彼,以致任何一個目標都不能很好實現;
B權力越位,直接干涉商業銀行的經營,要求後者增加或減少信貸投放。正如以上所論述的,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首先取決於吸收來的存款,如果存款增加了,它就會設法貸放出去,以獲取存貸利差和投資收益。商業銀行吸收進來的存款,一般會被劃分成為三塊:首先會拿出一塊做準備金,以備存款客戶隨時提取,其比重取決於法定準備金率和銀行一般備付需求;扣除準備金后的存款(即“可支配資金”)將會用於貸款和投資,商業銀行可能將可支配資金全部用於發放貸款,也可能全部用於投資(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也可能將資金在貸款與投資中配置。
回到理論的貨幣供求上來分析,在貨幣供給上央行是可以直接調控的,但貨幣需求上特別是對貨幣資金的配置上,卻是商業銀行的功能和職責。商業銀行會根據自身的偏好、目標等來決定可支配資金在貸款與投資之間的配置。總之,在中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日益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實體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如果再繼續將新增貸款規模作為調控目標,不僅會幹預商業銀行的獨立經營,而且對於自身來說,無異於給自己套上了無形的枷鎖,實現的難度會越來越大。
4.實際運行中,信貸投放規模越來越受到其他融資手段的制約
非金融部門融資情況
非金融部門融資情況
從實際融資結構來看,信貸融資只是各種經濟主體多種融資手段之一,信貸融資與其他融資手段之間是互補關係,如果其他融資手段提供的融資多了,那麼,信貸融資的規模就會相應減少。從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建立資本市場以來,中國社會投資的融資形式日趨多樣化,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已經成了企業可資利用的重要融資方式,並且不僅限於在國內發行股票,特別是近年來中國企業的境外上市融資額超過了境內。由於資本市場的波動與周期性,股票和債券的融資額往往是不穩定的。在資本市場活躍時,企業直接融資額就會多,反之,當資本市場低迷時,直接融資難度提高,獲得的資金就會少;與此相呼應,信貸融資也會相應發生變化。由右圖可以看出,銀行信貸在中國整個非金融機構部門融資中的比重是非常不穩定的,有的年份高,有的年份低。在這種企業融資方式日益多樣化的情況下,銀行信貸投放是不會穩定的,也是難以準確預測和難以控制的。

效用評價


就可測性而言,在計劃經濟下,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所要求的數據統計基本完備。就可控性而言,雖然各級政府對貸款存在干預,企業和地方政府超計劃貸款需求會形成“倒逼機制”,但只要中央政府認為必要,採取措施貸款規模可控。
信貸規模評價
信貸規模評價
就相關性而言,在計劃經濟下,貸款規模同經濟增長和物價上漲之間有較高的相關性。企業資金主要是銀行供給,貸款增加,企業生產規模擴大,經濟增長加快,企業生產規模擴大意味著勞動力投入增多,工資等現金支出增多,導致消費物價上漲。另外,貸款規模直接影響社會總需求。在計劃經濟下,貸款是增加貨幣供應量的唯一渠道,貸款規模與貨幣供應量有非常高的相關性。而貨幣供應量的多少對總需求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
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存在局限性。在貸款規模與貨幣供應量有相當穩定關係時,貸款規模才與經濟活動有穩定的相關性。失去了嚴格的計劃體制,這種相關性同時也失去了。貸款規模可控性的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信貸資金分配體制,隨著體制的變遷已經是單存控制貸款規模困難而且不合理。
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即信貸規模(年度新增貸款)不適宜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央行不宜和不應控制信貸規模。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由此可見,法律亦未將控制信貸規模的功能明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也沒有明確將新增信貸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實際上,在金融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連貨幣供應量與國內經濟活動的聯繫都日趨鬆散,貨幣當局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也越來越困難(即可控性下降)。在此背景下,信貸規模繼續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已變得不切實際。事實上,各國的政策實踐表明,目標制度的靈活性、透明度及可信賴度已經成為各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選擇的關鍵要素。
當然,信貸規模這一指標對於觀察宏觀經濟的運行是有用的,我們不能因為它不適合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就忽視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觀察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一個晴雨表。

新增措施


一、要最大限度將新增貸款規模真正用於支持小企業的發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方針,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加大信貸結構調整力度,改善資產期限的配置結構,並堅持總量微調和結構優化相結合,確保新增信貸總量用於改善信貸結構,真正用於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投入。一是要單列規模,單獨考核。要按照小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的原則,單獨安排小企業的新增信貸規模,單獨考核。要加強資產存量結構調整,貸款回收后,要加大力度投向重點領域和經濟薄弱環節,優化存量信貸結構。二是要單列客戶名單,單獨管理,單獨統計。要把握好宏觀調控的重點、節奏和力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將符合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以及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的小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單獨列出各級分支機構支持的小企業客戶名單,以利於客戶經理營銷、信貸審批時準確把握。三是要單獨定價,合理浮動。要在防範風險的同時支持小企業可持續發展,在提高自身效益的同時履行好社會責任,對小企業貸款利率在風險定價的基礎上合理浮動。不能借發放貸款之機搭銷保險、基金等產品,不能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不能變相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二、要進一步增強小企業金融服務功能。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和組織架構把“六項機制”落到實處,實現小企業授信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各大中型銀行要增強服務意識,根據小企業融資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進行組織架構和流程再造,推進小企業授信事業部制,抓長效機制建設。要建立專門的小企業授信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建立分類管理,分賬核算,單獨考核的制度和辦法,建立適應小企業授信特點的授信審批、風險管理、激勵機制、人才培訓和內部控制制度。各地方性銀行機構要充分發揮服務小企業的功能優勢,結合自身特點致力於縣域和社區金融服務,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確保穩健經營的前提下,可充分運用所增加的信貸資源加大對當地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民營經濟相對活躍、民間資本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區可適當增設機構網點;按照“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適當擴大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的試點範圍,加快審批進度。同時,要進一步規範和疏導民間借貸活動。
三、要加大力度推動金融創新。一是要創新小企業貸款擔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探索權利和現金流質押等新的擔保方式,包括存貨、可轉讓的林權和土地承包權等抵押貸款,以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質押貸款,推進股權質押貸款等。二是要在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發展信託融資、租賃融資、債券融資和以信託、租賃為基礎的理財產品,拓寬小企業融資渠道。要在規範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三是要發展並創新小企業貿易融資手段,特別是擴大信用證項下貿易融資,探索非信用證項下貿易融資,鼓勵將一般性應收賬款用於支持小企業,包括發展應收賬款融資,提供融通資金、債款回收、銷售賬管理、信用銷售控制以及壞賬擔保等綜合金融服務;鼓勵倉單質押、貨權質押融資,拓展供應鏈融資。四是要與保險公司加強互動。將銀行融資與保險公司的信用保險緊密結合,銀行憑藉交易單據、保單以及賠款轉讓協議等文件,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利用保險公司分擔風險能力較強的優勢,擴大小企業融資的能力。五是要將信貸產品、資金結算、理財產品、電子銀行等產品與貿易融資產品有效結合,捆綁營銷,為小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同時,要加強小企業融資財務顧問和諮詢服務,為小企業提供理財服務,並幫助小企業規範運作,有效避免各類經濟金融詐騙,保證資金安全。
四、要科學考核和及時處置小企業不良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風險覆蓋和可持續原則,減少金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根據自身信貸管理和風險防範的特點和需要,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準確的方法對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小企業不良貸款控制指標和不良貸款比例,對小企業不良貸款實行單獨考核。按照新的金融企業呆壞賬核銷管理辦法,對小企業貸款損失依法及時核銷。
五、要綜合發揮各項配套政策的推動作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合理運用財政稅收政策調整的有力時機,加強對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幫助出口企業做好資金結算等服務工作。要綜合發揮直接融資、間接融資、風險補償、財稅支持等作用,拓展融資渠道,適應不同行業、不同業績、不同盈利水平的各類小企業融資需求,降低小企業對信貸市場的依賴程度。監管部門和銀行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探索以信用建設為支撐的融資模式,改善小企業融資環境。加快建立適合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違約信息通報機制以及失信懲戒機制,研究制定小企業信用制度管理辦法,提供有效信息共享和傳播平台。
六、要切實轉變作風努力為小企業融資辦實事、辦好事。各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改變工作方法簡單、作風浮躁的問題。由領導帶頭深入小企業做調查研究,做到貼近業務,貼近客戶,貼近市場,要真抓實幹,真正為小企業發展辦實事、辦好事,辦解燃眉之急的事,辦雪中送炭的事。要從銀行自身發展戰略、市場定位出發,培養一批優秀的小企業作為將來忠實的優質客戶群體。單位和機構負責人一定要走出辦公室,走出會議室,深入基層,深入企業,開展進廠入店的調研活動,切實調查了解新情況新問題,傾聽基層意見,傾聽企業呼聲,面對面的商量辦法,研究措施,以真實的服務、真切的情感、真正的支持,塑造良好的銀行形象,贏得社會的回報,贏得公眾的信賴,為社會經濟發展勇擔社會責任,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