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淵源
民事法律規範的來源或表現形式
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範的來源或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有關民事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民法總則第10條的規定,我國民法的淵源是法律和習慣。
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①憲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範。2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3規章。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為貫徹法律、法規,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製定的規範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就法律適用中的問題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包括關於貫徹執行法律的意見、適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複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淵源。5國家政策和習慣。
民法的淵源有兩種形式:一元制與多元制。一元制即只承認制定法為民法淵源,比如《法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審判員對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創立規則的方法進行審判。”而多元制主張除了制定法外,還包括習慣法和判例等等。比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法官應依據慣例,若無慣例,依據自己作為立法人所提出的規則裁判。
我國民法淵源有以下幾種:
(一)憲法中的民法規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據。憲法中的作為民事法律所依據的原則和規定,如關於所有權的規定、關於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據,也是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規範。
(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以及民事單行法
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則和制度。在民法淵源中,民法通則處於指導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公司法、著作權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單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規範。
(三)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
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規範,也是民法的重要淵源,但其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規有兩類:一類是根據政府行政職能,為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還有一類是含有民事法律規範的單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些屬於民事規範。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機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轄的行政區域內有效。
(五)規章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規章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中有些是民事規範,規章也是民法的主要淵源。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釋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法律的系統性解釋文件和對法律適用的說明,對法院審判有約束力,故也有法律規範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統性民事法律解釋文件很多,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七)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範
我國政府簽署並經人大批准的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具有與國內法等同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重要的淵源之一,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
二、習慣 所謂習慣,就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經常性做法。習慣根據其適用,可以分為區域性習慣和行業性習慣、生活習慣和交易習慣等。我國民法沒有對習慣的效力做一般性規定;但有些單行法肯定習慣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條就允許用交易習慣解釋合同的歧義條款。
我國是否應當實行判例例法制度,學術界認識不同。民法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應當實行判例例法制度,主要原因:成文法不可能概括民法調整的全部社會關係,判例法制度具有提高審判效率,靈活的適應新情況。主流觀點認為我國不應實行判例法制度,主要理由是判例例法制度不適合中國現行政治制度;中國沒有判例法歷史傳統;判例法制度對法官的培訓要求很高;判例例法制度不民主;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的民事判決實際上對各級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法理是指法的原理。作為民法淵源的法理,是由立法精神演繹而形成的處理民事關係的原理,作為民法淵源的法理的作用在於彌補民法法律規定之不足。《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時,法官應該依據慣例;如無慣例時,法官應依據實踐確定的學理和慣例。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典第一條規定,民法,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我國民法沒有規定法理是民法的淵源,但是法理對解釋民法和裁決民事案件實際上起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