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生產者
知識生產者
知識生產者是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在知識社會中就是指能夠作出統一的科研生產決策的單個經濟單位,即研究單位或知識型企業。研究單位或知識型企業是知識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主要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個人知識型企業、合夥制知識型企業和公司制知識型企業。在生產者行為的分析中,一般生產者或企業的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知識生產者或知識型企業也不例外,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必須通過知識產品的生產,並提供給社會使用。因此,知識產品生產就是將投入轉變成產出的過程。
在信息時代之前,科學研究被認為是“自由職業”。科技工作者們可以憑自己的興趣愛好和所具備的條件,自由選題、自主從事研究。當高新技術問世后,尤其是其中的基因技術,人們發現原來科學技術是柄“雙刃劍”。科學技術可以造福人類,但同時科學技術也能破壞我們的生存環境。從此,科學技術就再不是“自由職業”了。知識生產必須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進行。另一方面,如何促進科學技術對物質生產的推動作用,也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政府對知識生產的宏觀調控是通過科技立法和科技管理等手段來實施的。
科技立法的必要性是從基因技術問世后產生的。1973年,美國加州大學和斯坦福大學合作,把南非蟾蜍的基因注入大腸桿菌中,創造了所謂的“DNA怪物”。這怪物不但能自我繁殖,它的子孫還具有注入的基因所攜帶的各種特徵。這一創舉驚動了世界各地的科學家,他們感到公共衛生受到嚴重威脅,於是召集會議,建議暫停實驗,並擬定生物實驗的安全準則以防萬一。但科學家們的呼籲頂不住基因工程對企業主的誘惑。當基因工程能給企業帶來巨額的利潤時,企業主便不惜冒對全人類生命威脅的危險,企圖控制基因技術。
為防止基因工程的危害,科學立法是必須的。但目前對基因工程的立法是遠遠不足以預防其危害性於萬一的。
在知識經濟社會,科技法將成為主要的法律,就像在工業社會中重視經濟法一樣。它將規定具體的基因工程項目能否試驗、能否推廣應用、是否允許克隆人;機器人研究中,是否允許機器人超過人類等原則性的大問題。在知識社會還需要有科技法庭來裁決有關科技領域中的糾紛。
在知識社會,科技管理是社會管理中的重點,是一項十分龐大而複雜的管理工程。科技管理將主要包括5個方面:科技導向、科技成果匯總、科技成果評定、科技經費調撥和科技監督等。
在知識生產中,諸多技術開發項目是直接推動生產力發展的。為此,當前許多大企業、大財團、跨國公司等都願意花越來越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於技術開發。在大企業中,知識生產者與企業主的關係是協作關係。尤其當科技成果投產使用,取得經濟效益時,往往知識生產者以技術入股的分配關係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
知識生產者之間的人際關係是協作和競賽並存的關係。在不同的科研項目之間,主要是協作關係。一項大的科研項目,往往需要許多下一級的子項目的協同配合;而同一科研項目的知識生產者之間,則可能是競爭關係。因為同一科研項目往往可以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思路、不同的途徑,這就可以形成不同的學派。在知識生產領域中,提倡協作,以及盡量避免重複研究。但也鼓勵不同研究思路之間的競賽、競爭,也就是不同學派之間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