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國法

分國法

分國法,又稱為家法,或是戰國家法。戰國大名為了支配自己的領國(分國),所自訂的的一套法律。雖然不像古代的律令、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統化,但是已經有其作為法典以及個別禁令、定書集成的形式出現。這些分國法受到鎌倉幕府法、室町幕府法,特別是御成敗式目的影響很大。分國法所規定的主要事項有:領民支配、家臣統制、寺社支配、所領相論、軍役等。

法律介紹


分國法,又稱為家法,或是戰國家法。戰國大名為了支配自己的領國(分國),所自訂的的一套法律。雖然不像古代的律令、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統化,但是已經有其作為法典以及個別禁令、定書集成的形式出現。這些分國法受到鎌倉幕府法、室町幕府法,特別是御成敗式目的影響很大。即使如此,伴隨室町幕府的衰退與莊園制的崩潰,大名便以自家獨有的法令來推動領國統治,並致力於領主權的確立。隨著時代的推演,分國法乃逐漸發展成江戶幕府法、藩法,因此其與近世武家法有極深遠的關係。一

部分代表法度


大內氏壁書一般被視為最早的家法,另外像今川氏的今川假名目錄、伊達氏的塵芥集、結城氏的法度、武田氏的甲州法度、六角氏的六角式目、長宗我部氏的長宗我部元親百個條等法令,皆為典型分國法的代表。
分國法制定者成立時期條數備註
大內家壁書大內氏編纂已發布的單行法令之法令集永享11年(1439年)─享祿2年(1529年)之法令集成。收錄11條其他尚有‘大內氏掟書’、‘大內家法’。
朝倉孝景條々據說是朝倉孝景制定文明11年(1479年)─文明13年(1481年)頃17條其他尚有‘朝倉敏景十七個條’、‘朝倉英林壁書’。有濃厚的家訓特質。
相良氏法度相良為續等明應2年(1493年)41條為續在明應2年制定7條后、斷續的發布追加法、最終成為41條。
伊勢宗瑞十七個條伊勢宗瑞(北條早雲17條是否為分國法仍有異論。其他尚有據說是宗瑞制定的‘早雲寺殿廿一個條’。
大友義長條々大友義長永正12年(1515年)17條和追加8條,計25條
今川假名目錄今川氏親和今川義元氏親在大永6年(1526年)制定。義元在天文23年(1553年)發布追加法。氏親制定33條。義元追加21條。
塵芥集伊達稙宗天文5年(1536年)171條
甲州法度次第武田信玄信玄在天文16年(1547年)制定后、再發布追加法。信玄制定26條。之後追加29~30條。受到今川假名目錄的影響。
結城家法度結城政勝弘治2年(1556年)106條
新加制式三好長治永祿年間或1560年代22條長治命令筱原長房編纂。
六角氏式目六角義賢・義治父子和有力家臣永祿10年(1567年)本文67條、起請8條、追加6條六角氏父子和有力家臣相互誓約的形態。
長宗我部元親百箇條長宗我部元親・盛親父子慶長2年(15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