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國法
分國法
分國法,又稱為家法,或是戰國家法。戰國大名為了支配自己的領國(分國),所自訂的的一套法律。雖然不像古代的律令、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統化,但是已經有其作為法典以及個別禁令、定書集成的形式出現。這些分國法受到鎌倉幕府法、室町幕府法,特別是御成敗式目的影響很大。分國法所規定的主要事項有:領民支配、家臣統制、寺社支配、所領相論、軍役等。
分國法,又稱為家法,或是戰國家法。戰國大名為了支配自己的領國(分國),所自訂的的一套法律。雖然不像古代的律令、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統化,但是已經有其作為法典以及個別禁令、定書集成的形式出現。這些分國法受到鎌倉幕府法、室町幕府法,特別是御成敗式目的影響很大。即使如此,伴隨室町幕府的衰退與莊園制的崩潰,大名便以自家獨有的法令來推動領國統治,並致力於領主權的確立。隨著時代的推演,分國法乃逐漸發展成江戶幕府法、藩法,因此其與近世武家法有極深遠的關係。一
分國法 | 制定者 | 成立時期 | 條數 | 備註 |
大內家壁書 | 大內氏編纂已發布的單行法令之法令集 | 永享11年(1439年)─享祿2年(1529年)之法令集成。 | 收錄11條 | 其他尚有‘大內氏掟書’、‘大內家法’。 |
朝倉孝景條々 | 據說是朝倉孝景制定 | 文明11年(1479年)─文明13年(1481年)頃 | 17條 | 其他尚有‘朝倉敏景十七個條’、‘朝倉英林壁書’。有濃厚的家訓特質。 |
相良氏法度 | 相良為續等 | 明應2年(1493年) | 41條 | 為續在明應2年制定7條后、斷續的發布追加法、最終成為41條。 |
伊勢宗瑞十七個條 | 伊勢宗瑞(北條早雲) | 17條 | 是否為分國法仍有異論。其他尚有據說是宗瑞制定的‘早雲寺殿廿一個條’。 | |
大友義長條々 | 大友義長 | 永正12年(1515年) | 17條和追加8條,計25條 | |
今川假名目錄 | 今川氏親和今川義元 | 氏親在大永6年(1526年)制定。義元在天文23年(1553年)發布追加法。 | 氏親制定33條。義元追加21條。 | |
塵芥集 | 伊達稙宗 | 天文5年(1536年) | 171條 | |
甲州法度次第 | 武田信玄 | 信玄在天文16年(1547年)制定后、再發布追加法。 | 信玄制定26條。之後追加29~30條。 | 受到今川假名目錄的影響。 |
結城家法度 | 結城政勝 | 弘治2年(1556年) | 106條 | |
新加制式 | 三好長治 | 永祿年間或1560年代 | 22條 | 長治命令筱原長房編纂。 |
六角氏式目 | 六角義賢・義治父子和有力家臣 | 永祿10年(1567年) | 本文67條、起請8條、追加6條 | 六角氏父子和有力家臣相互誓約的形態。 |
長宗我部元親百箇條 | 長宗我部元親・盛親父子 | 慶長2年(159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