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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東海
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張東海,男,漢族,1961年9月出生,江蘇泰興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2月入黨,大學本科學歷,研究員級高級城市規劃師,高級工程師,1984年7月畢業於同濟大學工程地質專業。曾任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9年1月15日,張東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7月,江蘇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東海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020年6月10日,張東海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東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80.09-1984.07,同濟大學工程地質專業學生
1984.08-1985.08,國家城鄉建設部建築綜合勘察院工作
1985.09-1993.03,常州市綜合開發公司工作(其中:1991.06-1992.05建設部幹部學院城鎮建設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函授班學習)
1993.03-1995.07,常州市建設委員會建工科副科長1995.07-2001.08常州市外環路管委會工作歷任副主任、主任
1996.10-1998.05,常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
1998.05-1999.05,常州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助理兼建工處處長(1999.03免)
1999.05-2001.05,常州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其中:2000.09-2002.07東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1.05-2001.08,常州市建設局副局長
2001.08-2008.02,常州市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2001.12)(其中:2004.09-2004.12江蘇省第八期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學習)
2008.02-2010.12,常州市鐘樓區委書記
2008.02-2009.01,常州市鐘樓區人大常委會代主任
2009.01-2010.12,常州市鐘樓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0.12-2011.01,常州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常州市新北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11.01-2011.07,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理區長
2011.07-2012.10,常州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2.10-2015.01,常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新北區委書記
2015.01-2015.06,常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常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新北區委書記
2015.06-2017.02,常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十屆、十一屆市委委員。
2019年1月15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東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5月2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東海(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東海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東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鹽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東海利用擔任常州市規劃局局長、常州市鐘樓區委書記、常州市新北區區長、新北區委書記、常州高新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6月10日,江蘇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東海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東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張東海利用擔任常州市規劃局局長、常州市鐘樓區區委書記、常州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常州市新北區區長、常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常州市新北區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規劃審批、規劃調整、資金撥付、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賄送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8萬餘元。其中,2013年至2018年期間,先後收受萬新良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33萬餘元。萬新良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東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張東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