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制度
審判監督制度
審判監督制度,又稱再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重新審判的一種特別的審判工作制度。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目錄
審判監督制度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一個補救。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3)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