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教授

李國能(1948年12月-),廣東江門人,祖籍廣東江門鶴山。曾歷任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成員,香港賽馬會董事,土地發展公司主席,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副主席、嶺南學院校董、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副主席等,並於2008年獲香港大紫荊勳章。李國能是香港特區第一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現任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榮譽講座教授。他在落實《基本法》確立的司法制度和維護香港法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

簡介


李國能法官
李國能法官
李國能,1948年12月生於香港,祖籍廣東鶴山。曾在香港聖保羅男女中學學習,後到英國打比郡普頓學校。畢業后考入英國劍橋大學,獲文學碩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1970年獲英國大律師執業資格。1973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2001年獲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2006年獲頒香港中文大學榮譽法學博士學位。
2010年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榮譽講座教授。

家庭背景


李國能出身銀行世家,家族中多人是政商界名人,前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及前行政會議成員李國寶是他的堂兄。

榮譽


李國能法官
李國能法官
香港御用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
CBE勛銜
香港中文大學榮譽法學博士(2006年)
大紫荊勳章(2008年)
《讀者文摘》香港“最受信任的人物”第四位(2010年)

評價


黃仁龍、高浩文和王桂塤三人致辭時,再次肯定李國能對香港的貢獻。作為李國能“愛徒”的黃仁龍說,李國能在成功落實“一國兩制”原則及設立終審法院這些歷史任務上居功至偉。
王桂塤讚揚李國能對現今的穩健法制貢獻良多,他在任內提供很多真知灼見,對工作很有熱誠和投入,他領導下的司法機構毫不畏懼地秉行公義。

履歷


李國能
李國能
1982年8月任地方法院暫委法官。1986年8月任稅務上訴委員會副主席。1988年任御用大律師。1989年任大學及理工學院資助委員會主席、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委員。1991年6月任暫委高院大法官。1992年10月任行政局議員。
1997年7月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歷任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成員,香港賽馬會董事,土地發展公司主席,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副主席、嶺南學院校董、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副主席。
2009年9月2日,李國能宣布提早於2010年8月31日退休,於2010年9月1日開始退休前休假。
2008年獲頒特區政府最高榮譽大紫荊勳章的李國能來自香港銀行世家。

典禮演辭


在二一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演辭開場白

李國能在二○一○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
李國能在二○一○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人員,熱列歡迎各位蒞臨本年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並衷心感謝在座各位出席支持。本人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實感榮幸;這是我上任以來第十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在這典禮上致辭。
承蒙多位貴賓光臨,倍感榮幸。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萬鄂湘副院長;全國政協張福森常務委員;馬來西亞Zaki Azmi首席法官;新南威爾士Spigelman首席法官及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官,他們行將出席在香港舉行的商業訴訟研討會;以及來自內地、澳門、台灣、法國、韓國及菲律賓的法律界領袖。我向他們表示熱烈歡迎,並感謝他們出席典禮。

司法獨立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秩序下回歸中國,至今已超過12年。在此期間,各方面已廣泛認同和接受司法獨立對香港是極其重要。憲制上,對司法獨立的保證已全面落實。此外,與司法獨立相符的慣例及做法亦已形成。
司法任命過程絕不應政治化,這一點對司法獨立,至為重要。在我們的司法管轄區,司法任命過程從不政治化,我深信日後亦會如此。立法會在同意最高級別司法人員任命的過程中,亦當如是。
我樂見立法會就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情上,已採納既定程序,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過程不會政治化。我有信心,將來立法會在考慮同意司法任命的事宜時,必定會一如以往,不會讓過程政治化。

司法機關的角色

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各自的憲制安排,分配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的權力,以及三者的相互關係。每一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均反映本身的歷史背景及本身的情況。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對另一管轄區而言,未必適合。
李國能
李國能
對香港而言,一個獨立司法機關所擔當的角色,須予以重申及強調,並為各界清晰理解,這是很重要的。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在憲制上,獨立的司法機關肩負重要任務,確保行政、立法機關的運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正是香港製度的精義所在。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必須遵守法律,所有政府機關及全部公職人員均須如此。司法機關不單要不偏不倚,還要讓人得見我們行事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審理糾紛,不論是市民之間,或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均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作出裁決。
在處理涉及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案件時,法官既不採取對抗態度,亦不刻意偏袒任何一方。法官的職責是執行司法工作,無懼無偏。若行政或立法機關勝訴,這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偏袒。同樣,若判行政或立法機關敗訴,也不是因為法庭有意對抗。無論判決如何,法庭都只是履行憲法職能,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

司法覆核

自1997年以來,法律環境的其中一項重要發展,無疑是司法覆核案件的增加。撇除居港權案件,2001年共有116宗司法覆核申請,至2005年已升至149宗。過去數年,司法覆核申請的數目介乎2006年的132宗至2008年的147宗。2009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共有144宗。
這個現象在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亦屬常見。我在此之前已公開?明,引致香港社會出現這個現象的因素包括:隨?社會日趨複雜,法例的制定也日見繁多;還有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制定;此外,社會各界對公民權利的意識亦日漸提高。我亦早已表明,法庭在司法覆核程序的職能,僅是釐定合法性的界限。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只能經由政治過程,而非通過法律程序去謀求解決辦法。
過去兩年的數字值得我們探討。2008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申請有147宗。除卻其後撤回及截至年底尚未判決的申請,已處理的個案共有130宗;其中66宗獲法庭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其餘64宗(即49%)則被拒絕給予許可。2009年的情況與此相去不遠。在已處理的119宗司法覆核申請當中,63宗獲給予許可以進行覆核,而被法庭拒絕給予許可的有56宗(即47 %)。
由此可見,過去兩年有很多司法覆核申請,早在法律程序最初的「申請許可階段」即被拒絕,原因是該等申請未能符合由終審法院於2007年11月所設定「合理爭辯的申索」的門檻。這些數字也許值得社會各界思考。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在過去12年一直運作暢順。法院現時每年聆訊約40宗上訴,以及處理約150宗上訴許可申請,其中約有50-60%的申請是根據文件處理,而毋須進行聆訊的。
終審法院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海外的非常任法官,這做法一向運作良好,這些海外的非常任法官是澳洲、紐西蘭及英國的著名法官。當然,來自海外的法官深明,參與終審法院的聆訊時,他們是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履行香港法官的職責,亦僅限於香港法官的職責。今天,前澳洲首席法官梅師賢爵士,以我們司法體系一員的身份,一同在台上參與典禮,我實感高興。梅師賢爵士對終審法院,實在貢獻良多。
相對來說,終審法院仍是一個比較新的終審法院,還需進一步累積經驗,但終審法院在法理方面的論述,已日漸廣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援引。我敢說,終審法院在建立其地位的過程上,已取得良好進展。
終審法院遷往立法會現址的策劃工作已經展開,至於修建工程,則須待立法會遷出方可進行。預計終審法院可於2014年左右搬遷,相信這會是法院的永久院址。正因如此,我們必須周詳籌劃,讓大樓設施完備,使香港市民以此?榮。
日後,我定會懷念這座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這個地方畢竟見證了法院的成長,還載有我在任經歷挑戰的回憶。然而,我們都總是要邁步向前。

法官

我們約有180位法官,他們秉持司法機構的理念,同儕共事。過去12年,我們羅致法律界優秀人材,出任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法官。我喜見有更多法律界優秀人材出任較高級別法院法官,而且已成趨勢。同時,我亦樂見司法機構也不乏優秀人材,他們具備潛質可升任較高級別法院的法官。
然而,法官無論在司法機構身居何職,他們每一個人的工作,對秉行公正,都各有重要貢獻,不可或缺。此外,司法機構政務處支援人員的工作亦屬重要,對他們的表現,我深表認同。
法官深明社會大眾對司法機構抱有殷切的期望。法官在行為上應當嚴守至高標準,這點極為重要。我樂見司法機構已為此訂下法官行為指引,並施行適當機制,處理關於法官行為的投訴。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流
在「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法官對兩地制度,以及彼此的差異都應相互了解,這一點當然重要。過去12年,我們一直致力舉辦會議、互訪及研討課程等活動,促進彼此交流。另一方面,香港是「一國兩制」下中國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透過同類交流活動,與其他主要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繼續維持聯繫,亦同樣重要。

法律專業

稱職而獨立的法律專業,對香港社會至為重要,對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更是不可缺少。業內競爭日趨激烈,維持高效率固屬必需,但法律執業始終不能僅視為商業活動。法律專業是一門崇高的職業,執業者必須維持高專業道德操守,並以服務社會為理想。所有律師都應為其專業及社會,並為推動需求殷切的義務法律服務,作出貢獻。
律師在較高級別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問題,討論已久,現終能在有關各方支持下,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所需的法例快將制定,並將於稍後施行。屆時,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亦會成立,將由一位法官出任主席。我有信心,委員會定能確保日後有更多出庭代訟人可供選擇,同時,庭上訟辯的高水平亦得以維持。
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一事,早於十多年前由香港律師會首先提出,雖然才剛有定論,但最終能達成凝聚共識的解決方案,討論經年,亦有所值。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調解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大型的改革工作。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領導,及其他法官和支援人員協助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順利實施。然而,要完全穩固改革后的制度,仍需要一段時間。積極的案件管理是改革的重點。假以時日,這將改變我們的訴訟文化,從而提高成本效益,並確保案件得以迅速處理。另一特點是由法庭藉鼓勵爭議各方採用調解來解決糾紛。有關的實務指示已於1月1日生效。通過調解而圓滿解決糾紛的個案,預期會顯著增加。至於改革后制度的運作,現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委員會監察有關情況。

尋求公道

踏入廿一世紀一○年代,本港司法制度面對的重大挑戰是,如何使人人均可向法院尋求公道。富有的人和大公司或能負擔訟費,低收入人士也符合申領法律援助的資格,但社會上大部份人,包括中小企業,卻難以負擔訴訟所招致的法律費用。
為保持中立公正,司法機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只能就程序事宜給予協助,並不能提供法律意見。要紓緩有關情況,不能一蹴即就,我們要採取簡化程序、提供義務法律服務及採用調解等措施,多管齊下。
公共資源無疑有限。要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其中一個方法是為市民提供機會,好讓他們在糾紛最初階段獲得法律意見,從而使糾紛得以避免或迅速解決。要確保人人均可向法院尋求公道,當中會涉及種種挑戰,法律界人士均應責無旁貸,致力面對挑戰,並為此作出貢獻。

結語

我於八月底才離任,所以不在此跟各位道別,還是留待七月我在終審法院的儀式時,才與各位話別。
今天,我只想說: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回歸中國,在新憲制下,我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機會在這新時代出一分力,是我一生的最高榮譽。
最後,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人員,祝願各位身體健康、新年快樂!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