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淵源(Usul al—Fiqh)伊斯蘭教法學概念。阿拉伯語“烏蘇勒·菲格亥”的意譯,簡稱“法源”、“法理”。教法實體的對稱。
指教法的來源、
法理依據或體現形式。分為實際淵源和理論淵源。前者包括伊斯蘭教前
阿拉伯的部落習慣、早期
麥地那穆斯林的民俗習尚、伍麥葉王朝時期的傳統習慣、行政法規、司法實踐及汲取拜占廷、波斯薩珊王朝等外來法因素等。後者指伊斯蘭教法確認的法理依據,包括《
古蘭經》律例、聖訓律例、類比、公議四大法源及擇善、公益、意見、創製等輔助法源。不同教法學派各有側重。
哈乃斐派強調擇善和教法學家的意見,
馬立克派重視麥地那穆斯林大眾的傳統習慣(統稱為遜奈或聖訓),
沙斐儀派廣泛應用類比,罕百里派重視經典和聖訓,而
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支派的烏蘇勒教法學派,則以《古蘭經》、聖訓、
公議和理智為四大法源,尤為強調當代的權威教法學家(即穆智泰希德)的決斷作用。近代以來,伊斯蘭現代主義和原教旨主義派別皆強調重開教法“創製之門”,對法源作更寬泛的界定,以增強教法的活力、適應時代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