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繼濤

原寧夏環境保護廳總工程師

司繼濤,男,漢族,山東淄博人,1973年5月出生,1996年1月入黨,199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人物履歷


1992.09——1996.07,山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專業學習
1996.07——1998.08,山東省建設委員會幹部
1998.08——2001.07,中國礦業大學環境工程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1.07——2004.05,美國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土壤科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4.05——2006.06,清華大學環境工程系危廢處置研究所博士后
2006.06——2009.01,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局局長助理、調研員
2009.01——2011.03,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副主任、黨工委委員(正處級)
2011.03——2013.07,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局長
2013.07——2017.02,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
2017.02——2017.07,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接受審查

2017年7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司繼濤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7年9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固原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原總工程師司繼濤(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原總工程師司繼濤(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7年11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環保廳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司繼濤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司繼濤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司繼濤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經自治區監察廳研究,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線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司繼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寧夏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司繼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司繼濤,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繼濤在擔任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副主任、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局長、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8年9月26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司繼濤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司繼濤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司繼濤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追繳在案的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司繼濤在擔任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副主任、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負責人、局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21.333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司繼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司繼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