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負責並報告工作。
2017年04月0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處,現有幹警5人擬推薦2017年全國工人先鋒號名單。
2014年被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評為先進集體,並被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評為先進黨支部,2015年被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授予集體二等功。
(一)院領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時俠聯
汪敬自 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
戴向暉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李桂蘭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肖中揚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呂 敏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王勁松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史春明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簡報;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檢察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自治區黨委主管部門和地、市級黨委負責全區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自治區黨委主管部門和地、市級黨委負責地、市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全區檢察系統機構編製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制定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區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規劃指導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指導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中心的工作;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處、幹部教育培訓處(均為正處級)。
政治部是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監察處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四)機關黨委
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及統戰工作。
(五)離退休幹部服務處
負責自治區檢察院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六)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區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指導;承辦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起草有關規定。
(七)公訴處公訴一處
指導全區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抗訴、出庭公訴工作;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工作;承辦由本院負責辦理的審查起訴、抗訴案件,對出庭公訴案件及下級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起訴、抗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公訴二處:負責死刑案件以及非死刑毒品犯罪案件二審、再審公訴工作。
(八)未成年人檢察處
(九)刑事執行檢察局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進行的活動,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等監督指導,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十)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區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區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提出工作對策;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提出檢察建議或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辦理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案件、監督糾正下級人民檢察院存在錯誤或者不當監督的案件;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十一)控告申訴檢察院處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工作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他法定代表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起草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法規議案的徵詢意見工作;對全區各級檢察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起草本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如何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問題的報告;對檢察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收集、研究全區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疑難案例;負責全區檢察工作法制建議的調研、規劃;指導全區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編輯出版檢察業務刊物,收集整理檢察業務資料,管理本院的圖書資料;承辦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有關業務進行指導;完成院領導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辦公室
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和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涉案財物的監管;統一負責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案件文書的監管;統一負責接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和綜合業務考評;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宏觀指導。
(十四)計劃財務裝備處負責對全區檢察系統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門補助我區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區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五)檢察技術處負責對全區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承辦各類案件的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參與全區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制定全區檢察技術工作計劃和技術建設標準化方案;負責全區檢察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儀器設備選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技術設備的計劃供應工作。
(十六)法警總隊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管理警用裝備;組織協調重大警務活動。
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訴;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全區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對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區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區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提出全區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自治區黨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后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
(十四)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自治區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製,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五)協同自治區黨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地、市級黨委考核縣(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地區所轄縣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八)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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