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正廳級建制。職責是監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將承擔起食品、化妝品、保健品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的新職能。其直屬事業單位有:食品藥品檢驗所、藥品評審中心、藥品認證中心、信息中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49名(含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編製)。
2017年11月,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黨組書記:曹麒
局長:上官新晨
省紀委駐局紀檢組正廳級紀檢員:姜紅
黨組成員、副局長:肖一華
副局長:曾傳美
黨組成員、副局長:梁義敏
黨組成員、副局長:吳維
黨組成員、省紀委駐局紀檢組長:黃冬生
副巡視員:劉小俊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49名(含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編製),紀檢監察編製4名,專項編製1名,為老幹部服務單列編製1名。
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4名(處級)。
五、其他事項
(一)省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委託,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監控與整改情況,參加對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成立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相當於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製11名(其中:正處1名、副處1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機要保密、接待聯絡等工作;承擔全系統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起草、擬訂藥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擬訂綜合監督政策;組織和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藥品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協調機關日常政務;組織並承擔有關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工作;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局機關經費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協調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擬定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的檢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收集並匯總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信息,分析、預測安全形勢,評估和預防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風險;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三)食品安全監察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健全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的查處;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研究擬訂食品、保健品和化妝品重大事故的各種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擬訂我省食品安全重大技術監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保健品生產企業許可標準的實施;指導保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四)藥品註冊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保健品市場准入標準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含容器)產品標準;負責擬定、修訂全省醫療機構製劑標準,審批醫療機構製劑品種;負責擬定、修訂中藥飲片炮製規範;負責國家規定的藥用包裝材料(含容器)審批;負責新葯、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中藥保護品種的註冊初審;負責出口藥品的審查;監督實施中藥保護品種制度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負責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葯械的研究;負責國家規定的保健品審批工作;指導全省藥品、藥品包裝材料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五)醫療器械處
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和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批,依法核發許可證;負責國家規定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負責對醫療器械企業的生產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督;負責醫療器械產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產品質量再評價;負責醫療器械產品廣告審批;指導全省醫療器械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藥品安全監管處
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初審、推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非處方藥物目錄;負責藥品再評價和淘汰藥品的初審工作;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制度;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實驗、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等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依法組織和監督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依法監督生產企業的藥品質量;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葯械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七)藥品市場監督處(稽查處)
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法組織和監督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監督實施處方葯、非處方葯、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銷規則;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審批,依法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監督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監管中藥材專業市場;負責藥品廣告審批,監督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
指導和督查全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稽查工作;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達或交辦的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等產品在流通、使用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跨省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處,協調本省轄區內跨設區市案件的查處;受理本省轄區內有關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等產品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組織實施全省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定期發布全省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
(八)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系統機關、下屬單位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單位負責人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核發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組織執業藥師註冊及繼續教育工作。
(九)規劃財務處
負責制定全系統財務、會計、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全系統和局機關年度預決算並監督執行;綜合管理全系統各類資金、資產、基本建設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的監督管理和對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26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贛發〔2003〕18號),在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繼續承擔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即負責對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葯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製品、診斷藥品、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用輔料、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藥包裝材料等)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的職責。
(三)划入省衛生廳承擔的保健品審批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藥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起草藥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六)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的監督實施;推薦、審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基地;負責國家規定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負責醫療器械產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監督實施。
(七)負責新葯、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中藥保護品種的註冊初審;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保健品市場准入標準;負責擬定、修訂全省醫療機構製劑標準,審批醫療機構製劑品種;負責國家規定的藥用包裝材料(含容器)審批;負責國家規定的保健品審批工作;監督實施處方葯、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和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制度;負責藥品再評價、淘汰藥品的初審工作;負責初審、推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非處方藥物目錄。
(八)負責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質量管理規範的監督實施和有關認證工作;核發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核發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
(九)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全省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監管中藥材專業市場;審批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
(十)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葯械。
(十一)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工作人員的管理和隊伍建設;負責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監督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十三)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